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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旗开展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09/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它
发布机构:安监局 发文日期:2017年07月28日
名  称: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旗开展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
文  号: 〔2017〕88号 主 题 词:

旗安监局各股、室、站、队,各有关企业

近期,国内相继发生山东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事故和河南省佳化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11”事故,两起事故都导致危险化学品罐区火灾、爆炸,教训惨痛。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规范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管理,遏制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自治区七十周年大庆、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等重大活动的成功举办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鄂安监发[2017]57号)要求,现决定组织开展一次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专项安全检查,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范围

    检查时间为2017年6月21日至2017年7月10日;检查范围为全旗危险化学品(包括化工)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包括停产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包括油库、LNG加气站。

二、检查内容

(一)化学品罐区设备设施管理。检查化学品罐区设备设施是否定期检查检测,确保储罐管线阀门、机泵等设备设施完好。检查化学品储罐是否进行日常保养维护,是否定期进行腐蚀监控,发现腐蚀减薄及时处理。检查可燃液体储罐是否按单罐单堤的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隔堤,储罐安全附件和防雷、防静电、防汛设施是否完好,有氮气保护设施的储罐检查氮封系统是否完好在用,严禁关闭在用储罐安全阀前切断阀,严禁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二)化学品罐区监测监控设施。检查企业是否设置温度、压力、液位远程监控和储罐高低液位报警,是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检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是否完好可用。

(三)化学品罐区生产运行管理。检查储罐进出物料操作是否规范,严禁超温、超压、超液位、管线超流速运行,严禁随意变更储存介质。正常操作时严禁内浮顶罐浮盘和物料之间形成空间,特殊情况下确需超低液位操作时,在恢复进料时,要确保进料流速小于限定流速,以防产生静电引发事故。出现液位高低位报警时,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上游装置波动时,必须加强进罐区物料的分析检测,防止高温物料或轻组分进入储罐引发事故。倒罐、清罐、切水等环节必须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求进行,严禁手动倒罐、切水。

(四)化学品罐区装卸栈台的安全管理。检查装卸区和待装区是否分开设置,严禁装卸区内设置空车休息区,严控装卸区内人员数量,无关人员严禁进入装卸区内。检查装卸作业是否符合操作规程要求,严查 “三违”行为,严禁司机直接进行装卸作业操作,企业作业人员要全程在作业现场进行操作和管理,严禁中途离开。

(五)化学品罐区内特殊作业管理。在重大活动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在储罐区进行大的检维修。确需检修时,要严格执行特殊作业管理及检维修管理相关规定。检查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及检维修管理,是否严格执行作业票审批制度,是否严格进行风险分析,是否严格隔离、置换吹扫和检测有毒、可燃气体及氧浓度,是否存在无资质人员或承包商进行罐区作业。严禁以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严禁对未经清洗置换的储罐进行动火作业,严禁在罐区内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作业出现险情时,救援人员要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科学施救。

(六)化学品罐区从业人员培训。检查储罐区管理和操作人员是否掌握岗位安全风险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能否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七)化学品罐区应急救援管理。检查泡沫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移动灭火器等消防应急设施是否完整可靠,消防泵房是否设置独立的备用电源,能否满足扑救最大储罐所需的冷却和灭火用水需要。检查是否针对罐区和各岗位制定了应急现场处置方案,方案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并按要求进行演练,演练内容记录是否完整、规范。人员是否对本岗位应急救援方案熟悉,是否熟练使用应急防护器材,是否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特别是事故初期的处置能力和科学施救能力。

(八)化学品罐区日常安全管理。检查企业是否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等级和危害因素告知等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明完善,并按规定执行。是否明确罐区(重大危险源)责任人或责任机构,并严格落实责任人的责任,是否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隐患,操作人员是否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罐区是否定期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

三、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改(2017年6月21日-6月30日)    

企业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全面彻底开展自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台账并及时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制定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并将情况报安监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停产。各企业要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表》和《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安全状况确认表》(见附件),于7月1日前以正式文件向旗安监局报告企业自查自改情况和《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表》,于每月1日前向旗安监局报送《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安全状况确认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把此次专项检查作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亲自部署、认真整改,确保专项检查真正落实到位。自查报告、登记表和确认表必须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要明确本企业危险化学品储罐是否存在重大隐患、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意见。危险化学品执法监察大队对企业上报的两表进行汇总建档,随时掌握各企业罐区安全状况,对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产停业整改。

(二)现场核查(2017年7月1日-7月10日)

    危险化学品执法监察大队要按照企业上报的自查报告和登记表进行全面核查,核查要全覆盖,重点核查企业自查工作的落实情况和登记表的真实性。对核查出的隐患要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短期内难以整改完成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改。综合业务股要将核查情况以及各企业上报的《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表》汇总后于7月11日前报送市安监局。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有关股、室、站、队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迅速部署开展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和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立即开展自查、整改。核查要重实效,不走过场,力求全方位、立体式对企业进行剖析,检查不清、查看不明绝不离场。

(二)严格要求,确保效果。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企业按照“五到位”的要求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实施上限处罚。对拒不整改和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停产整顿。企业没有开展专项检查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能明确本单位罐区无隐患能够保证安全生产的,7月1日前停产整改。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表

2.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安全状况确认表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企业类别(生产、经营、储存)

罐区名称

主要储存介质

储罐数量及设计容积

储罐压力及类型(球罐、立式、卧式储罐)

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及级别

是否经过正规设计

未经过正规设计的罐区是否开展设计复核

有无视频监控系统

有无高低液位、压力报警及自动联锁

有无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及自动联锁

有无紧急切断及自动联锁

管理或权属单位名称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周边500米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

应急救援队伍装备情况

与周边建筑物距离

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

 

 

 

 

 

 

 

 

 

 

 

 

 

 

 

 

 

 

 

 

 

 

 

 

 

 

 

 

 

 

 

 

 

 

 

 

 

 

 

 

 

 

 

 

 

 

 

 

 

 

 

 

 

 

 

 

 

(注:此表一企一表)

 

附件2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安全状况确认表

企业名称

罐区名称

主要储存介质

储罐数量及设计容积

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性能是否完好

责任单位和人员

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有写明内容)和采取的安全措施

是否能保证安全生产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确认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