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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97/2014-16912 | 分 类: 劳动、人事、检察 ; 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4年12月23日 |
名 称: 城镇职工特殊门诊慢性病就诊简介 | |
文 号: 无 | 主 题 词: |
城镇职工患以下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可以按照住院报销,并定性为特殊慢性病。
1.癌症、器官移植术后、红斑狼病症;
2.尿毒症、血液透析、脑梗塞并发后遗症;
3.Ⅱ型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4.股骨头坏死症;
5.传染性肝病、肝硬化;
6.精神类疾病;
7.血友病;
二.特殊就诊受理
1.我市各地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城镇职工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
2.城镇职工特殊慢性病定点药店有三家,分别为鄂托克旗利仁大药店、鄂托克旗中瑞大药店(内蒙古中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乌兰镇第一药店)和棋盘井康益大药店(内蒙古振燕康益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3.城镇职工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诊治时要认真核对医疗卡,做到人、卡相符,对所治特殊慢性病症开药,一次购药量处方不超过一个月用量,要将每次检查,治疗用药的情况详细记录在就诊手册上。对超出指定病种范围以外开具的处方和所支出的治疗费用自理。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分别诊治,不能与非指定病种相混淆。
三、特殊慢性病的确定资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两年内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书,用药明细、化验单、病检报告单、影像资料及出院记录等。
3.医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4.特殊慢性病于每年12月份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