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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16-05157 | 分 类: 财政、金融、审计 ; 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鄂旗金融办 | 发文日期:2016年09月29日 |
名 称: 2016年自治区金融政策 | |
文 号: 无 | 主 题 词: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财税金融协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增强企业流动性的意见
内政发〔2016〕2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强化财税和金融政策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充分发挥财税和金融政策的协同效应,打好政策组合拳,有效激发投融资活力,增强企业流动性,缓解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发展融资难题,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多方参与”的原则,现就财税金融协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增强企业流动性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满足实体经济合理资金需求
(一)提高信贷投放效率。各金融机构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认真梳理各项信贷政策和业务流程,积极调整优化与当前实体经济需求不相适应的信贷政策条款。对于暂时遇到困难,但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要继续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贷、停贷、压贷。要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根据资产质量、风险管控能力及地区信用环境,选择贫困旗县(市、区)和县域金融工程试点旗县(市、区),下放小微企业、“三农三牧”贷款审批权限;根据涉农涉牧、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按生产经营规律确定贷款期限。对于经营正常、效益良好、能及时还本付息的涉农涉牧、小微企业、扶贫开发重点项目的中长期信贷需求,要按照用途与期限相匹配原则提供信贷支持。
(二)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农村牧区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牧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业务。对符合条件的涉农金融机构,要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力度。各地区要加快农村牧区“两权”确权登记颁证进度和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两权”抵押、流转、评估、收储的专业化服务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组建国有性质的农村牧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参与处置相关不良债务。
(三)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鼓励各地区引入保险机制,发挥保险的融资增信和分险管理优势,使小微企业在无需抵押的条件下,以合理的融资成本获得信贷支持。
(四)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试点。发挥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制,帮助小微企业融资。
(五)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县域新增存款用于当地,鼓励金融机构在重点贫困旗县(省级领导干部联系点)和县域金融工程试点旗县(市、区)增设县域分支机构。对创业创新型企业,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投贷联动融资服务。加强对消费领域的金融信贷支持,促进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
二、降低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一)切实解决好企业续贷问题,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到期无还本续贷、提供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按经济周期运行规律,创新还款和续贷衔接模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金融机构要制定完善小微企业续贷政策实施细则,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丰富业务品种。
(二)在做好贷款质量监测和准确分类的同时,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贷款重组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减轻企业财务负担。加强存贷款定价管理,根据客户敏感度、产业特征、市场竞争等实施精细化定价,合理确定利率水平,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得以借款人非自愿申请的承兑汇票代替贷款发放。
(三)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收费项目。坚决取消金融机构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缩短企业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继续落实好同业、理财、信托等业务监管要求,清理层层加码加价行为。合理规范中介机构收费标准,加强行业信用建设,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各级政府要组织专业力量,加强对金融机构收费情况的检查,对违法违规乱收费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三、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撬动信贷规模
(一)开展小微企业贷款助贷和风险补偿试点。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选择自治区县域金融工程试点和部分重点旗县(市、区),由自治区统筹一部分专项资金,与盟市和旗县(市、区)共同投入,建立旗县(市、区)担保“资金池”,为小微企业增信,与金融机构合作,按1∶10比例放大贷款,确保每个试点旗县(市、区)保持稳定的资金存量,满足创业型小微企业流动性资金需求。对依法纳税、经营规范、带动就业能力强或创新型小微企业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由“资金池”资金代偿80%,金融机构承担20%,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按出资比例分担风险。对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发生代偿时,由担保机构、“资金池”资金、金融机构按协商的比例共同承担代偿责任。可引入保险机制,进一步分担风险。
(二)研究设立自治区融资担保基金。通过自治区财政统筹专项资金,建立一定规模的引导基金,吸引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投入,共同发起设立自治区融资担保基金,用以补充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壮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提高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做大做强内蒙古再担保公司,建立有效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通过自治区财政和国有企业注资以及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在3年内将内蒙古再担保公司资本金增加到20亿元,进一步强化再担保功能,优化再担保产品结构。大力发展连带责任再担保和一般保证责任再担保业务,不断提高再担保覆盖率。以再担保业务为纽带,建立政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科学合理、可操作的风险分担机制,切实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准公共产品功能和再担保作为担保行业“稳定器”的作用。
(四)建立全区农牧业信贷担保体系。成立自治区农牧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在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设立农牧业信贷融资担保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建立覆盖全区的农牧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粮食规模经营和农牧业生产发展,逐步扭转和改变农牧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四、发挥税收信用保证功能,增加信贷投放
(一)优化并完善内蒙古银税互动服务平台,开展“银税互动”信贷业务。建立金融税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金融机构和税务系统征信互认。各金融机构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需要融资担保的,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增信服务。经办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已核定公示担保额度并提出申请的企业发放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终放款,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以内办理完毕。
(二)各级税务、金融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银税互动”相关工作,建立盟市、旗县级银税互动服务平台,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推动业务开展,并按季度逐级汇总通报业务进展情况。
(三)各级税务、金融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建立“银税互动”信贷业务运行情况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对纳税、就业、信贷大户企业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保护信用主体,维护投融资双方权益,建立和完善良性循环的运行模式。
五、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支持企业挂牌上市
(一)支持实体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和集合债、集合票据等各类债券方式融资,增强流动性。推动市政债、资产支持票据、城投债等融资工具的使用。充分发挥自治区已经设立的各类科技创新、服务业发展、产业发展基金的功能,加快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发展,形成覆盖企业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全生命周期的链式基金布局和集群,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保险资金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的方式参与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
(二)企业因上市改制和内部资产重组需要补交的税费,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企业挂牌上市产生的相关费用,要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4号)中明确的相关费用补贴政策,并加强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对改制挂牌上市企业优先给予土地、项目立项支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为改制企业办理有关土地使用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项目立项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安排建设用地指标,高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要认真落实项目资本金调低政策。要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企业因改制规范需要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或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业改制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六、进一步加大减税清费力度
(一)落实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改制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时,主要股东、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在改制后不发生改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落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费政策,降低金融机构在资产接收和资产处置中的成本和税负。落实好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落实对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三)对具有成长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生态产业、先进制造业领域的重点企业,通过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逐步增强资本金实力,促进企业改制挂牌上市。
七、做好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的有效衔接
(一)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加快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步伐,增强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和放大作用。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控股、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实体经济。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对闲置沉淀的存量资金加大清收力度。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对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考核其用电量、货运量、信贷投放量和吸纳重点人群就业率、财政收入贡献率等指标,给予单列计划的重点支持,并进行专项考核评价,实现稳定增长和充分就业的有机结合。
(三)引导金融机构对政府性债务主动进行展期和重组,加大以新债换旧债的力度,减轻财政负担。对自治区信贷投放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大的金融机构给予财政性存款支持。
八、加大金融政策落实力度
(一)各级金融主管部门要完善金融机构评价办法,建立以金融机构落实国家政策实效和服务地方发展贡献度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结果与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挂钩,并作为效能考核重要依据。要定期开展金融机构降准降息释放流动性使用效果专项监测,充分发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作用。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政银企对接。各级金融办要与同级人民银行、银监分支机构建立会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情况,对落实金融政策有力、效果显著的金融机构予以表扬,对落实金融政策不力的金融机构,联合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谈话,督促及时整改,未见成效的通报至其上级机构。
(二)落实金融机构综合绩效考核要求。各金融机构要科学设置规模、利润、中间业务等指标,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核指标,取消不合理的中间业务收入考核,避免单纯追求效益、盲目追求规模的短期行为。
(三)完善实体企业流动性统计监测制度。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财务规定和行业监测规范,将各类贷款企业财务、税务、债务、贷款使用情况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根据贷款真实用途,准确开展企业流动性统计。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各分支机构要加大对金融机构统计数据真实性的监测、检查、考核,确保数据准确,更好地服务于建立财税金融调控政策机制,完善调控政策体系。
九、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
(一)各金融机构要加大不良资产处置核销力度,用足用好贷款核销政策,加快核销进度,做到“应核尽核”。积极采用市场化手段,多渠道、批量化处置不良资产,为新增贷款腾出空间。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完善不良贷款处置的市场主体准入、组包项目和户数等政策,盘活沉淀在低效领域信贷存量,提高资金周转速度。要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利用好债权人委员会等机制,通过回收再贷、贷款重组、发放并购贷款以及推动低效企业兼并重组等方式,提高存量资金使用效率。
(二)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积极建立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机制,成立由法院、公安、国土资源、房管、工商、财政、税务、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有关金融机构及评估机构等组成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办公室,代表地方政府全权协调解决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相关问题,高效有序推进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在赋予其相应权限的同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处置效果进行评估考核,激励其更好地推进不良资产化解工作,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三)进一步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参与企业破产重组和债务处置中的作用。
十、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债权,切实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司法部门要公正执法,建立“绿色通道”,加快处置不良贷款进程,免除处置过程中有关费用。要探索建立不良贷款处置的尽职免责制度,确保处置工作有效有序地开展。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因历史遗留的债务和担保问题构成重大法律障碍的,当地政府要积极协调各方当事人,妥善解决债务处置、债务重组、转移担保等问题。对兼并重组企业资本运作、战略管理等方面人才资源的培育、引进和使用给予支持。积极搭建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继续组织开展信用户、信用嘎查村、信用苏木乡镇创建活动。积极引导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增强信用意识。妥善处置金融风险事件,着力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进一步细化措施、压实责任,加强考核指导和跟踪督办,帮助企业增强流动性,促进全区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016年2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支持村镇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5〕12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村镇银行是农村牧区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力量。近年来,我区村镇银行得到较快发展,在拓宽民营资本投资渠道,推动县域经济、非公经济发展,支持农村牧区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发展中也存在着资本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网点较少,支付系统不畅、对外结算受限等问题。为支持村镇银行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村镇银行改善农村牧区金融环境、完善农村牧区金融体系方面的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存款准备金政策正向激励作用。对村镇银行吸收存款用于当地贷款考核达标的,存款准备金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执行,增加村镇银行可用资金。
二、加大支农支牧再贷款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积极给予支农支牧再贷款支持,进一步发挥村镇银行服务“三农三牧”的作用。对新开业村镇银行信贷规划紧张的,人民银行积极给予支持和倾斜。
三、改进和完善再贴现管理。对于已开办对县域企业、涉农涉牧企业贴现业务的村镇银行,人民银行要支持其开展再贴现业务,有效发挥再贴现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和促进信贷结构调整的功能,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四、不断拓宽资金运用渠道。人民银行要支持资产规模大、富裕资金多且具备条件的村镇银行加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五、积极推动业务系统建设。人民银行要推动村镇银行加快业务系统建设,尽快完成村镇银行与人民银行征信等系统的对接,提升村镇银行的服务质量与效率。
六、适度加快网点设立。内蒙古银监局要积极协调上级管理部门将空白旗县(市、区)纳入村镇银行设立规划,优先鼓励在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市、区)设立村镇银行;支持运营规范、管理水平高、风险控制强的村镇银行增设分支机构,增加网点;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
七、实行灵活的差别化监管措施。在村镇银行设立初期,银监部门要适当放宽对村镇银行监管指标考核,突出村镇银行支农支牧指标的考核。加强日常监管,引导村镇银行规范经营,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八、鼓励担保机构、保险公司与村镇银行开展合作。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针对村镇银行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特点,积极创新业务模式,开发新产品和服务,减轻和分摊村镇银行的风险。鼓励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积极与村镇银行开展合作,为小微企业、农牧户等小额贷款人提供信用增级。
九、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支持作用。支持村镇银行进入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自治区股权交易中心要积极办理村镇银行股权登记托管工作,为村镇银行实现股权流转、融资、发现股权价值、提高议价能力提供优质服务。
十、积极协助村镇银行防控化解风险。各地区要积极协助村镇银行防控化解风险,大力清理涉及政府、企业、村镇银行的连环债务,帮助化解村镇银行不良贷款。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村镇银行金融案件诉讼开辟“绿色通道”,对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村镇银行属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范围,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相关规定,对于当年度涉农涉牧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的村镇银行,由盟市银监分局进行认定,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享受国务院和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设金融法人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09〕646号)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村镇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2015年11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内政办发〔2015〕12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我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推动非公经济发展,完善县域金融体系,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中也面临着资金来源不足、税收压力较大等问题和困难。为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灵活有效的金融服务功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总体要求
(一)坚持服务“三农三牧”和小微企业的发展方向,按照“只贷不存、小额分散、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不断做精做专、做强做大小额信贷业务。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把小额贷款公司培育成为特色鲜明的新型金融性组织。
(二)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对县域经济、非公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可在“三农三牧”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大,民营经济发达、监管能力强的地区增设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主发起人本地化原则的基础上,鼓励引进在小额信贷领域有经验、有影响、有成功小微金融经营模式的机构,相关外商投资机构,以及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大型企业或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入股经营小额贷款公司。
二、进一步优化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环境
(三)小额贷款公司涉及的财务报表、财务核算、信贷等业务,应参照金融企业执行。小额贷款公司兼并重组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四)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正常业务要给予大力支持,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房屋、股权、车辆等他项权利抵(质)押登记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政策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有关精神,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小微贷款风险补偿和涉农涉牧贷款增量奖励机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奖补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239号)精神,每年对上年度小微企业贷款的净增加额,按0.25%的比例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奖补。
(六)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3〕45号)精神,本着简化程序、便利操作的原则,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暂时达不到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其探索过渡的查询办法。建立和推广应用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内部征信系统。
三、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提升经营实力
(七)着力培育一批资本实力强、管理水平高、发展后劲足的小额贷款公司。对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适当放宽业务经营范围。
(八)支持经营良好、内部管理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优化股权结构。支持资产质量差、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引进有实力的新股东和新的管理团队。
(九)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服务点或营业部。支持运行良好、确有业务需要、年度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苏木乡镇、嘎查村等设立服务点、营业部,进一步下沉营业网点,延伸服务触角。
四、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
(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以服务县域经济和非公经济为重点,扩大服务“三农三牧”和小微企业的覆盖面。通过与建材、服装、小商品、农副产品及民族特色商品专业市场开展合作,努力挖掘潜在客户群体,针对“商圈”、“产业链”、“园区”客户,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经营模式。
(十一)支持有意愿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对不良贷款实施债转股。探索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打包转让试点,支持有实力的大股东回购不良资产。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挂牌转让,提高运用市场手段化解不良贷款的能力。
(十二)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应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工具,实现信贷业务的网络化、智能化,提升管理的规范性、决策的科学性和经营的高效性,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信贷服务。
(十三)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开发大学生创业贷款、科技创新贷款等新产品、新服务。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合作,为小微企业创业提供创新融资服务。
(十四)支持保险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积极提供贷款抵押物财产保险、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为小额贷款公司安全放贷提供保险保障。
五、积极改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环境
(十五)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精神,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通过持续稳定的资金融入渠道,不断增强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
(十六)允许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券、资产权益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多种方式实现直接融资。
(十七)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与投资基金、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加强合作,通过多种方式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债权性或股权性融资。
(十八)鼓励合规经营、风险管控严密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股东定向借款、同业资金调剂试点。
六、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
(十九)强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率。各地区要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充分发挥旗县(市、区)一线监管作用,不断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评级管理制度,根据评级情况和日常监管情况实施分类监管,严肃查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健全退出机制,对审计、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非法集资、违规融资、违规放贷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拒不接受监管、出现严重影响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行为时,有关职能部门应严肃查处,依法实施停业整顿、关闭清算等措施,或者由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收购兼并,确保风险可控。
七、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和服务
(二十一)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交流与信息共享,建立行业自律公约,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小额贷款公司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行业人才建设,强化高管和从业人员培训力度,落实执业资格认证制度,总结推广创新经验。
(二十二)强化行业服务。要组织引进和推广先进小额信贷理念和技术,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理念和技能。应用信息化网络技术,搭建存量资产盘活中心和法律咨询援助中心,健全行业维权机制,建立纠纷调解窗口,为小额贷款公司创建宣传、服务、交流、协调的平台。
2015年11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5〕134号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有关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一)健全银行业组织体系。积极争取中国进出口银行、平安银行、恒丰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推动民营银行尽快在我区落地。支持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到县域增设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扩大覆盖面。推动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股权结构, 完善法人治理,强化风险防控,扩大资产规模。推动旗县级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积极支持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二)健全证券业组织体系。支持地方法人证券机构加快发展,推动法人证券机构创新业务、产品和服务,丰富金融产品和风险管理工具,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走特色化经营、差异化发展之路,提高行业竞争力。鼓励综合实力和行业影响力较强的证券期货公司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民营资本发起设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培育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基金、产业投资基金。
(三)健全保险业组织体系。积极培育和引入新的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开发养老、医疗、教育、责任保险等涉及民生的保险产品,支持发展与全区各类社会保险及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保险。加快筹建内蒙古农牧业保险法人机构。
(四)健全新型金融组织体系。推动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积极支持大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和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发展。
二、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
(五)大力推动企业上市。遵循“政府推动、企业主导、点面结合、多方参与”的原则,培育支持更多的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加强与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香港联交所、美国纳斯达克等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交流合作,为企业的境内外上市铺路搭桥。积极推动更多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引导中小微企业到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六)鼓励企业发行债券。大力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以及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银行间市场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区域集优票据等,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债券融资规模。
(七)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公共财政对产业发展的扶持方式,鼓励相关部门探索利用专项资金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撬动社会资本,吸引带动股权投资等各类私募基金支持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推动企业资产证券化,支持煤炭、电力、公用事业、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利用应收账款、未来收益权、公路收费权等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
(八)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功能。引导和推动优势资源企业利用期货市场,实现稳健发展。继续推进马铃薯、奶粉、牛羊肉、羊绒、草产品等我区优势资源成为期货品种上市交易。加强期货知识宣传培训,提高企业对期货市场的认知程度。
(九)规范发展要素市场。合理设计要素市场品种结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促进我区要素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加快推进股权、农村牧区产权、集体林权、知识产权、碳排放权、土地交易、农畜产品、文化产品等要素平台建设。推进设立动力煤、焦炭、铁合金、牛羊畜、林草药产品等大宗商品交易平台。
三、拓宽保险服务领域
(十)扩大农业保险品种和覆盖面。发展多种形式农业保险。围绕全区农牧业产业化和涉农涉牧优势产业,稳步扩大列入中央财政补贴目录的农业保险覆盖面。积极推广农村牧区住房、农牧业生产工具、农牧业基础设施以及农牧民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等涉农涉牧保险业务。大力发展地方特色优势农业保险产品,加快发展肉羊、肉牛、杂粮、苜蓿等我区特色农牧业品种保险业务。
(十一)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02号)精神,确保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参保人群。加快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十二)创新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保险产品。深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122号)精神,稳步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利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小微企业、创业者和农牧户等小额贷款人提供信用增级。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进行保费补贴或奖励,支持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责任保险、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等业务。
(十三)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精神,探索制定适合自治区区情的巨灾保险方案。 遵循“先易后难,先简后繁,急用先建”的原则,着手构建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商业性巨灾保险“三位一体”的巨灾风险防护网。
四、推进金融服务创新
(十四)推动银行业服务创新。创新信贷模式,积极运用银团贷款、信贷工厂、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融资。创新表外业务,通过发行理财产品、承销债券、成立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为企业融资。继续推进扩展助农金融服务,扩大电子商务进嘎查村试点。推动农村牧区医保、养老、社保金融服务功能创新,推动金融扶贫创新。创新向北开放金融服务,强化跨境结算、代理、汇兑等开放金融功能。积极研究推进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农村承包经营权和农牧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融资业务。
(十五)推动民间资本投融资模式创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大力支持交通、城建、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BOT(建造、运营、移交)、BOO( 建设、拥有、运营)、TOT(转让、运营、移交)、ROT(改建、运营、移交)等模式,有效撬动社会资本。推进民间借贷登记中心试点,规范和加强民间资本的有序投资与管理。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投资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
(十六)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推进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互联网金融服务。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精神,积极鼓励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积极争取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探索设立股权众筹业务平台。
(十七)推动金融管理创新。创新经营理念,丰富金融产品,满足不同类型的融资需求。创新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级,提高资金利用率和服务效率,降低信贷成本,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创新监管思维,坚持防控风险与促进发展并重。在金融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对创新业务和新产品模式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积极推荐企业参与各项外汇改革政策试点,推进跨国企业集团、跨国公司参与外币资产集中运营试点,争取短期外债指标,拓宽对外融资渠道。
(十八)进一步推进与俄蒙的金融合作。大力发展口岸涉外金融,切实提高中俄双边本币可自由兑换程度。以国务院批准卢布在满洲里地区试点流通工作为契机,引导和推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以及民间兑换个体等不同层次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提升中蒙双边本币清算层次,推进人民币兑蒙图区域挂牌,引导和协调双边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重点项目。
五、维护区域金融市场稳定
(十九)强化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风险监管与处置权责。加强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交流协作,定期召开金融风险分析会,研究维护金融稳定措施,及时解决重大风险隐患。建立联合检查和调查制度,统筹协调处理金融风险。
(二十)加强民间融资监测和风险处置。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强化民间融资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洗钱、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十一)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完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业务系统,健全市场准入退出、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机制,加强合规经营、能力建设、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
六、营造金融业发展良好环境
(二十二)完善金融业发展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体系,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和金融资金的联动作用,调动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金融产业加快发展。
(二十三)加快金融领域诚信建设。强化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意识,创新金融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保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覆盖面,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惩戒作用。坚持依法行政,维护金融债权,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创造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二十四)加快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大力开展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普及和创新,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牧区布放和推广使用先进金融机具,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低成本的支付结算工具,促进第三方支付业务健康发展。
(二十五)强化金融人才支撑。根据自治区金融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实施金融人才专项培育方案,通过引进、培养、培训等途径,引进一批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加快培养本地金融人才,建立结构合理、梯次分明的金融人才专业队伍,快速提升地方金融机构管理水平。加强对全区各级地方领导干部金融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运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6〕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精神,推动我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现代交易方式,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是与实体经济联结最为密切的融资手段,在推动产业创新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带动新兴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融资租赁业已经成为我国现代服务业的新兴领域和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发挥其独特的功能与优势,对于有效扩大我区相关行业投资、生产和消费,拉动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带动现代服务发展,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以及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制定有效措施,强化协调联动,推动我区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
二、明确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点任务
(一)培育融资租赁市场主体。鼓励吸引境内外各类投资商来我区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贸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SPV)。支持骨干融资租赁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对已落户我区的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其扩大规模、拓展业务,做大做强。鼓励区内车辆制造、工程机械、煤矿机械、风电设备、新能源装备等具有优势产业背景的大型企业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厂商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工业制造、大型工程、基础建设等具有产业背景的大型企业和服务运营商、各类投资机构等非厂商机构进入融资租赁行业。支持设立融资租赁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服务、评估鉴定、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配套服务。引导各类融资租赁机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聚发展。
(二)明确融资租赁业态发展重点领域。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空运、汽运等交通运输业融资租赁服务,在海关监管区探索飞机融资租赁业务,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领域发展新能源汽车及充电配套设施业务,在传统融资租赁领域做大做强工程机械业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和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信、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开展面向养殖大户、种植大户、家庭农牧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租赁业务,解决农牧业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购置更新资金不足问题。稳妥发展居民家庭消费品和文化产业融资租赁市场,发展家用轿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文化产品等融资租赁业务,扩大消费。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提供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为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探索发展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
(三)支持融资租赁创新发展。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发长租短贷、租赁保理、租赁信托、租赁保险、租赁担保等创新型产品,增强融资租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积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手段,探索融资租赁服务供应链金融的融资租赁模式,发展集融资租赁、保理、贸易为一体的综合性融资租赁业务,创新商业模式。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不断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风险防控等设计,创新盈利模式,提升服务能力。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拓宽租赁物范围,探索以工厂厂房、仓储用房、商业地产等用于生产经营的不动产和以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租赁产品,推动创新型业务开展。
(四)开拓跨境融资租赁。围绕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以融资租赁推动自治区大型设备制造企业“走出去”开拓国外市场。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走出去”发展,积极拓展海外租赁市场。支持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扩大高端设备进口,提升技术装备水平。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海外融资等方式开展业务。
三、优化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
(五)加快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简化工作流程,促进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协同发展。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六)认真落实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要求,简化相关行业资质管理,减少对融资租赁发展的制约。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质要求。根据融资租赁特点,便利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时享受同等待遇。
(七)提供便利化服务。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服务力度,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开展业务提供政策支持与便利服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办理融资租赁交易相关担保物抵(质)押登记,登记主管部门应主动公示租赁登记所需申报材料,简化登记流程,在规定时限完成租赁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规范机动车交易和登记管理,简化交易登记流程,便利融资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业务。
(八)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依托我区教育资源优势,制定融资租赁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定向培养融资租赁业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增设融资租赁专业或开设相关专题,培养融资租赁业风控、财务、管理、法务、运营等专门人才。鼓励融资租赁产业聚集区建立引进和培养融资租赁专业人才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政策。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及社会团体建立培训基地,对融资租赁业从业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融资租赁业风险防范
(九)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直接监管责任,加强行业风险防范。各有关部门要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对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切实防范融资租赁行业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鼓励和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定期、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公开更多的经营数据、交易情况和财务报告等,通过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进行关联分析,及时掌握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形成“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机制。
(十)促进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治。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依托作用,市场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对融资租赁公司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融资租赁企业信息报送管理,要求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建立融资租赁公司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加快推进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尽快实现跨区域、跨部门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
(十一)提高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防控能力。建立融资租赁公司信用承诺制度,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依据。融资租赁公司要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观念,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或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机制,强化资产管理能力,严格控制经营风险。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进行合作,鼓励担保公司开展融资租赁担保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保险等信用保险业务,化解融资租赁公司经营风险,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服务。
(十二)发挥行业中介机构作用。加强融资租赁行业中介机构建设,履行协调、维权、自律、服务职能,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加入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建设,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提升行业影响力。引导租赁各方及时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支持行业协会等组织及时调处和化解租赁各方的纠纷,提高融资租赁业的风险防控能力。
(十三)完善融资租赁相关登记公示制度。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时,应依法依规在相关部门办理融资租赁物的权属登记手续,融资租赁公司和社会公众可依法查询抵押登记信息。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商务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及“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办理融资租赁物登记、租金等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并在开展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查询相关标的物权属状况。
五、完善融资租赁业发展保障措施
(十四)设立融资租赁业发展基金。在我区战略创新产业基金的框架下,支持设立内蒙古融资租赁业发展子基金,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融资及其他增值服务,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融资租赁业投入,支持我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壮大。
(十五)落实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十六)拓宽融资租赁机构的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信托方式融资、转让租赁资产。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短期外债融通外汇资金,利用中长期外债拓展融资渠道。支持保险企业用债权、股权或者债权转股权等方式投资融资租赁业。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