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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西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西镇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3-02316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蒙西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3年03月20日
名  称: 蒙西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西镇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40号 主 题 词:安全

蒙政发〔201340

 

蒙西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西镇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嘎查村、社区:

现将《蒙西镇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蒙西镇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切实加

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一岗双责”制度的通知》(内党发〔20108 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意见》(内安监管二字〔2012141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鄂府发〔200948 号)和《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鄂政发〔20122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蒙西镇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各级安全生产方案及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责任制实施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

第四条 镇政府安监站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鼓励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 安监站职责

第五条 蒙西镇安监站代表镇政府和镇安委会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监督、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旗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管理办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管理办法,制定与本镇经济发展同步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目标、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镇区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指导各嘎查村、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嘎查村、社区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对嘎查村、社区专职或兼职安监人员的管理。

(三)指导、协调、监管所辖嘎查村、社区及幼儿园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安排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须的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监督、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监察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装备,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执法体系。

(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嘎查村、社区及所辖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断完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3-

(七)制定安全生产教育计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不断增强广大牧民、社区居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文化素质,全面提高防御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八)建立完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加强专群结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严密、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

(九)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实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使用情况;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行业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十)组织行业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组织进行评估,筹措落实整改资金,消除事故隐患,对不能立即消除的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十一)对重大危险源和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设施和场所,制定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将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有关情况和应急救援预案报旗政府和旗安监部门备案。

(十二)层层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目标任务,负责各嘎查村交通安全管理、宣传和教育工作,并将各嘎查村任务落实情况作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十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监督管理和具体保护。

(十四)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应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并协调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十五)定期报告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承担法律、法规和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办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各级领导职责第六条

 分管副镇长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负责监管全镇范围内组织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协助正职抓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主持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综合管理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按季(月)度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本地区的安全生产。

()负责组织编制蒙西镇安全生产规划、年度计划、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提出各类事故控制目标,经审定后组织实施。

()组织制定与本地区经济发展同步的地方性安全生产制度或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制约与激励,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组织领导本地区监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生产活动,监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不断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负责组织制定和检查落实监管范围内威胁公众安全的设施、场所的防范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计划,对本地区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进行整改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可靠防范措施进行有效监控。

(八)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规定,明确有关人员责任,对本辖区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和具体保护。

(九)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计划,实施全民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文化素质。

(十)对各嘎查村、居委会组织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经费和奖励基金,并将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正常进行。

(十二)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按照程序及职责主持协调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及时向正职汇报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情况和问题,安排落实上级交办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七条 安监站长是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对蒙西镇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全面负责镇安全生产全盘工作和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单位、辖区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以及落实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本单位间断性工作。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本单位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检查做到有方案、有重点、有记录。对群众举报或减产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研究解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防事故发生。

()检查、督促、指导本镇,按旗政府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对所属或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组织筹措专项资金,加大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有计划地增加社会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投入,全面提高防御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组织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工作。采取更加严厉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地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辖区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打非工作情况。

()根据主要领导的指示或委托,督促、检查单位完成上级部门督办的打非、隐患整治、事故协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九)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抢救,按照法律、法规法定的程序和职责主持或参与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督促、指导本单位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十一)抓好本单位人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十二)做好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八条 镇纪委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镇安监站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对违反本规定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有关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九条 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员,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对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如遇机构改革或部门职能调整及人员变动,原部门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监管职责随之转移。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镇政府和各嘎查村、社区。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责任制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蒙西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