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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 | 分 类: 其他 ; 其它 |
发布机构:棋盘井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5年09月07日 |
名 称: 棋盘井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棋盘井镇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后续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 |
文 号: 棋政发〔2015〕127号 | 主 题 词: |
各办公室、中心、站,各嘎查村:
现将《棋盘井镇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棋盘井镇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日
棋盘井镇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
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分则·····················(2)
第一节 危(旧)房改造················(2)
第二节 安全饮水工程·················(3)
第三节 街巷硬化和乡村公路建设工程··········(5)
第四节 村村通电和农网升级改造工程··········(6)
第五节 村村通广播电视通讯工程············(8)
第六节 校舍建设及安全改造工程············(9)
第七节 标准化卫生室工程···············(10)
第八节 文化活动室工程················(14)第九节 便民连锁超市工程···············(15)
第十节 农村牧区常住人口养老医疗低保等社会保障工程······(17)第三章 农村牧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乡风文明建设······(18)
第一节 环境卫生综合整治···············(18)
第二节 村镇绿化管理·················(21)
第三节 乡风文明建设·················(22)
第四章 考核管理···················(24)
第五章 附则·····················(25)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的后续管理,有效提升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在实施“十个全覆盖”工程地区,同步推进现代农牧业、扶贫攻坚、乡风文明、文化旅游发展、乡村公路建设“六位一体”工程,同步抓好村镇绿化、嘎查村集体经济、基层组织“三项建设”,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政府投入为主、群众适当自筹、社会多方参与建设的,农村牧区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对象重点是组织实施建成的农村牧区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工程,以及常态化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乡风文明建设。在建工程的规划、建设、验收、管理等全过程均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和行业规范。
第四条 工程后续管理坚持“嘎查村为主、上下联动、分级管理、部门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
镇政府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旗有关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镇工程的后续管理工作。
镇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本镇各项工程的后续管理工作,并对嘎查村的具体管理予以指导。
嘎查村是工程后续管理的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和村规民约对工程实行自主管理、自主服务、自主监督。
第五条 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长效管理机制,对工程实行规范化、常态化、精细化管理,落实到每一个工程和每一项措施。
第六条 工程管理费用采取政府补助、企业赞助、集体出资、社会捐赠、群众义务等相结合的办法多渠道筹措。
第七条 全镇农村牧区所有建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工程的后续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乡风文明建设均应遵循本办法。本办法同时适用于本镇、嘎查村及其属地管理范围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住建部门是危(旧)房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危(旧)房改造应与承建方签订质量责任书,在约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建方负责维修,质监部门和相关质监人员同时承担责任。由农牧户自行改造、建设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由农牧户自行负责。
第九条 新建或改造后房屋产权归住户个人所有,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日常管护。
第十条 新建或改造后房屋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实行宅基地与承包地挂钩。每户占用宅基地及宅基地周围预留农用地面积,应由嘎查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嘎查村实际,集体讨论决定并通过。
宅基地周围预留农用地和历史形成一户多宅多占用的宅基地,一并计入住户承包地面积,超出国家政策规定部分,须退还集体。
第十一条 新建或改造房屋以及配套设施完善,必须按照村庄规划和“一户一图”方案实施,不按规划建设的,嘎查村应予制止并要求住户按照规划方案进行改造。
第十二条 住建部门、镇村镇规划办和嘎查村均应加强并完善房屋改造前后的各类信息档案管理,长期保存。依托工程档案资料方便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嘎查村应有一支相对固定的管理队伍,对房屋质量和私搭乱建行为进行日常监测、巡查,并对相关信息进行确认、登记、造册、备案。嘎查村管理机构应及时制止私搭乱建行为。
住户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如发现房屋质量问题或遇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之破坏,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或嘎查村报告,以便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 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工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镇长对镇内的农村牧区饮水安全负总责。
第十五条 镇水利服务站配合旗水利部门具体负责全镇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镇政府行使所有权,入户部分产权归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自行管护。单户或联户建设的小型供水工程,产权归建设户,由居民自主管理。
第十七条 凡因管理不善造成供水困难的,应当由产权所有者负责投资修缮。
第十八条 对于集中供水工程,采取专业管理机构和用水户协会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对于单嘎查村供水工程,由嘎查村组建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实行自主管理。镇政府负责加强对工程运行的监督管理,支持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完善制度,规范运行,确保供水安全。
第十九条 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根据供水成本和用水户承受能力适时合理调整。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阶梯水价制度。用水户应统一安装水表,计量收费,厉行节约用水。为确保居民生活饮用水需要,该水不能直接用于农田灌溉。
第二十条 水利部门须建立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完善供水服务体系和水质检测制度,提供维修和技术服务,保障工程供水水量和水质达标。要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降低工程运行成本,稳步建立可持续供水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水利和环保部门应按职责共同做好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和监管工作,针对集中式和分散式供水水源地的不同特点,依法划定水源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明确保护措施,加强污染防治。
受益嘎查村和全体嘎查村民有责任和义务参与水源地保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农村牧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卫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工程的水质进行卫生监督、检测,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工程属公益性质,旗财政每年应安排专项资金统一用于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
第三节 街巷硬化和乡村公路建设工程
第二十四条 嘎查村是街巷硬化工程和乡村公路建成后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辖区内街巷和道路的管理、养护。
第二十五条 镇政府、交通部门应对硬化道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交通部门负有管理、保护道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 嘎查村应设有专门管理机构,建立完善道路管理养护制度,按照交通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道路进行管理养护,保证公路处于良好通行状态。同时,负责乡村道路用地范围内山坡、荒地的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嘎查村专门机构应设立一至二名负责人用于乡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负责人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单独或者会同交通部门、村委会工作人员、包村领导和干部对乡村公路进行巡查监督,以保证乡村公路的良好运行。
第二十七条 道路管理、养护应达到路基坚实、边坡稳定、排水畅通、路面平整、卫生整洁、常年路况良好的要求。积水、积雪、积冰、垃圾应及时清除。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禁止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禁止在道路、路肩上倾倒垃圾、设置障碍,禁止在道路路面晾晒农作物,禁止在道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道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二十九条 除小型农牧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禁止在乡村公路上行驶。对大型车辆、超载车辆实行进村管制,对符合公路通行条件的载货车可在嘎查村外开辟停车位。
第三十条 车流量大、载重车辆多的路段及学校周边要设置减速带、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车辆行人安全。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街巷硬化和乡村公路属公益性质,旗财政每年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道路管护补贴。嘎查村也应根据集体经济发展情况,适当安排道路管护费用。
第三十二条 农村牧区低压电网管理主体是旗供电企业所属的苏木镇供电所,具体负责电网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
入户部分设施产权归用电户所有,由用电户自行管理维护,定期检查,安全用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三十三条 包村领导、干部和嘎查村负责人应积极配合供电企业按要求对供电设施及线路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供电通畅和供电安全。嘎查村负责供电设施及线路的日常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牧区用电实行一户一表,由供电所管理到户、抄表到户、发行到户。农村牧区居民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和表计电量缴纳电费,应承担产权所属范围内的线路、变压器损失费用以及功率调整费用。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农村牧区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和升级改造,增加农村牧区电力供应。供电部门应积极支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电力上网。
供电企业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供电设施维护和农网升级改造。
第三十六条 所有嘎查村民有义务保护设置在本嘎查村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它辅助设施,发现有损害各类设施的行为,应予制止并及时告知嘎查村、苏木镇及供电企业,以便妥善处置。
发现供电故障,应及时通知专业电管人员妥善解决或及时拨打供电服务热线“95598”。
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视设施包括发射设施、传输设施、监测设施。广电部门负责旗内广播电视设施的管理、维护。入户部分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由用户自行管理。
通讯设施由营运企业依法自行管理、维护,确保信号畅通。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视和通讯设施管理部门,应在设施周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第三十九条 广电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村村通广播电视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村村通广播电视完整准确的设备信息和用户信息档案,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稳定运行。
通讯部门应执行行业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广电、通讯部门应成立专门维护机构,制定维护工作制度,组织专门力量,配备检测和维修工具,定期深入各嘎查村对线路、机房、设备进行维护。
第四十一条 接到用户报修电话后,一般设备故障24小时内排除,难度较大故障48小时内排除,高山台站或特大故障的解决不得超过72小时。
第四十二条 用户设备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需维修、更换,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客户服务中心或供货企业负责解决。保修期外可向用户收取配件成本费,成本费应明码标价。设备修复时对故障设备及更换使用的新设备信息进行严格登记管理,在用户管理系统中及时进行设备更换操作。
第四十三条 鼓励通讯企业在农村牧区增加设施设备投入,扩大通讯覆盖面。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视设施维护管理费用,旗财政每年应列入预算。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校舍是指教育部门按照规划和需要,在农村牧区建设的中小学和幼儿园。
第四十六条 新建或改造完成的校舍应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其它用房。校舍按照规范进行验收,必须满足国家综合防灾要求,之后由建设部门交付教育部门使用。
第四十七条 教育部门是校舍管理的主体,工程档案由基建办保管,教育部门备档。要制定校舍安全保障长效管理机制,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校舍管理员,负责对校舍安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便于妥善处置。应在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或设施前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预防和杜绝事故发生。
校(园)长是校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应定期组织师生进行防火、防电、防震、防汛、防拥挤等安全防范意识培训、安全防范技能演练及紧急疏散演习,便于应对各种突发状况。
安保人员应经常对用电设施和线路进行检查和维护,在组织各类活动用电时,慎密考虑安全,预防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 旗财政要将保障校舍安全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五十条 卫计部门要合理规划卫生室设置,并负责卫生室的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嘎查村卫生室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嘎查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房屋产权依据建设地点、建设方式不同,归属不同所有人。
新建卫生室:新建在嘎查村委会所在地,由镇中心卫生院统一管理,产权划归中心卫生院。
改建卫生室:对村医住房加以改造,并达到标准化卫生室的要求,由镇中心卫生院统一管理,产权划归乡村医生,但不能改变卫生室用途挪作他用。对嘎查村闲置房屋加以改造,并达到标准化卫生室的要求,由苏木镇中心卫生院统一管理,产权划归嘎查村。
房屋、车辆等财产的管理和维护由产权所有者负责。
第五十二条 嘎查村卫生室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应干净整洁、定期消毒,至少设有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不能在条件不具备、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下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包括民族医药)服务。
第五十三条 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和预期需求,原则上按照每千人口1-1.5名的比例配备卫生室人员,少于千人按照1名配备。
第五十四条 在嘎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职业助理医师以上职称)。
第五十五条 镇中心卫生院应建立嘎查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继续教育制度和医德医风建设制度,并积极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
第五十六条 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嘎查村卫生室,应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由镇中心卫生院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要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镇中心卫生院应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销售价格在嘎查村卫生室醒目位置公示,嘎查村卫生室做到收费有单据、帐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五十七条 旗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资金,由卫计部门按年度核定的任务量、年终考核后的实际工作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给卫生室。嘎查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工资应按季度发放。
第五十八条 针对牧区人口较少且居住分散的地区,不适宜在嘎查村建设固定卫生室,通过“流动卫生室”予以覆盖,由镇中心卫生院统一管理。“流动卫生室”产权归所在地苏木镇中心卫生院所有,资产纳入镇中心卫生院。如将车辆交由乡村医生使用,由所在地苏木镇中心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相关使用协议,内容应包括安全、费用、任务及使用范围等。“流动卫生室”服务区域一般限在指定嘎查村区域内。
第五十九条 设立“流动卫生室”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指派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确保24小时接诊出诊。要根据医疗资源布局、群众居住分布、疾病发生特点等情况,制定本地区“流动卫生室”工作制度、车辆及车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人员考核方案,确定并落实每个“流动卫生室”的工作任务指标,纳入到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绩效考核管理范畴共同考核。
第六十条 合理“划片包干”,科学核定工作任务。每年由苏木镇中心卫生院划定服务区域和拟承包嘎查村,并组织医生入户签约,确定服务重点对象和内容,报卫计部门汇总,明确年度工作任务。镇中心卫生院统筹安排每月行走路线、服务嘎查村、服务人口数量(含重点人群)、下乡次数、开展的重点项目等。
第六十一条 “流动卫生室”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卫生院核定收支管理。基本医疗收入参照苏木镇中心卫生院的收费标准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按照服务人口和补助标准纳入当地苏木镇中心卫生院补助收入。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由财政部门纳入苏木镇中心卫生院核定支出管理,保证其燃油费、维修费和差旅费等运转费用。
第六十二条 卫计部门每年定期以“流动卫生室”为单位逐一考核,镇中心卫生院于每年年底将《流动卫生室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表》报卫计部门。
第六十三条 卫计部门重点对“流动卫生室”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细化考核,确保服务任务落实到位。
第六十四条 考核工作由卫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组采取现场考察、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电话调查、问卷调查等方法对 “流动卫生室”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十五条 考核结果与镇中心卫生院补助经费、奖惩挂钩,对完成任务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对不主动开展工作、未按时完成任务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流动卫生室”调整到其他地区。
第六十六条 “流动卫生室”服务用车及车载设备由镇中心卫生院使用保养,卫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服务车是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的特种车辆,卫生院须按照车辆使用管理制度要求,专车专用,不得作为院长或他人工作用车,不得作为生活车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装。
第六十七条 驾驶员要定期对“流动卫生室”服务车进行清扫,按车辆运行里程定期保养和维修。服务车内配备的各种装备不得随意拆卸,挪作它用,医疗技术人员要按照器械保养要求定期对车内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运转良好。
第六十八条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协调新闻媒体适时报道“流动卫生室”的运行情况,让广大农牧民群众了解流动卫生服务的内容,自觉接受服务,让全社会关心支持“流动卫生室”建设。
第六十九条 文化站结合旗文化局要求,监督管理文化活动室建设。
嘎查村是文化活动室的管理主体。
第七十条 文化活动室按服务人口数量多少,建设规模100-200平方米。应干净整洁,活动器材摆放有序;
第七十一条 文化活动室应配备图书阅览、电子阅览、文艺活动、体育健身等相关器材设施,结合室外文化广场,保证群众喜闻乐见、自娱自乐的文化活动能够长期开展。
第七十二条 文化活动室集中举办有益活动,可与基层党组织活动有机结合,实现活动阵地共建共享。每个嘎查村每年应组织5次以上大型群众文体活动。
协助文化部门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嘎查村入户。
第七十三条 文化活动室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以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形式配备1名热心文化工作、责任心强的文化管理员,负责开展文化活动的协调、组织等工作。要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在文化部门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
第七十四条 旗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资金,保障文化活动室日常运转和开展业务活动。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赠资助开展文化活动。
第七十五条 农村常住人口300人以下、牧区常住人口200人以下的嘎查村可不单独新建文化活动室,可以通过对文化大户适当补贴以保障文化活动的开展。
第七十六条 经信部门是便民连锁超市的管理主体,镇政府、市场监督、粮食、供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便民连锁超市管理工作。
第七十七条 便民连锁超市应牌匾醒目大方,便于识别,外墙整洁干净,室内通风良好,使用统一标识。
第七十八条 便民连锁超市内应统一张贴管理制度及诚信公约,并设置意见本,接受农牧民监督。
进店商品实行进场索证管理制度和商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建立商品购销台帐,如实记录商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地、供货单位、进(销)货日期、数量,妥善保管单据和凭证,实现商品来源和质量可追溯。
店内陈列商品按类别划分、按品种摆放,整齐美观,便于选购。商品和货架应进行日常维护,保持外观干净整洁。不合格商品、过期变质商品应无条件退货、下架。所有商品都应明码标价。
应配置与其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相匹配的计量、存储、消防、垃圾存放等设施设备。
第七十九条 镇政府工作人员应配合经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单独或会同其他部门对便民连锁超市进行巡查监督,确保做到规范经营,让农牧民切实感到便利实惠。承办商户不得擅自转让、转租超市。
第八十条 每次检查时,应留有检查时的图片资料,不合格商店必须在2日内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结果反馈给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收到整改消息后应及时对整改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要求整改的相应扣除补贴资金,用于奖励相对好的商店,若整改不合格3次以上取消该店农村牧区便民连锁超市资格,停止发放补贴资金。
发现销售有毒有害过期食品、三无产品及价格欺诈等违规违法情况,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并取消农村牧区便民连锁超市资格,追回所有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十一条 便民连锁超市实行市场化运作,市场监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定期抽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形式,跟踪商品销售价格。
在市场价格相对平稳时,保障货源充足,保持商品价格不高于市场同类商品平均价格。在市场价格显著上涨或异常波动时,带头执行政府价格调控政策,以平稳的价格销售商品,发挥平抑市场物价的作用,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失。
第八十二条 牧区和部分偏远、人口稀少的地区,不必要新建连锁超市,通过采取配备流动小货车或配送中心设置代销点的形式解决,方便群众购物。流动小货车产权归经信部门指定具有公益责任心的商业企业。
第八十三条 镇政府应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对便民超市进行监督。牧民如发现便民超市销售过期或者假冒伪劣商品可以拨打举报电话。
第八十四条 人社、卫计、民政等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配套完善地方政策并遵照执行。
第八十五条 农牧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实行属地管理,基金市级统筹。基金的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帐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按有关政策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分别记帐。
第八十六条 农牧民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生活补贴等社会保障要实现应保尽保,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升保障标准和水平。
镇党政综合办、嘎查村应建立公示机制和监督机制,严把进入和退出关,确保社会保障的透明和公正。
人社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规范申请、审批、发放程序和发放标准,并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八十七条 新农合坚持“市级统筹、分级诊疗、便民利民、公平受益、保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卫计部门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全市相关政策,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医改工作的相关要求。
正确引导患者选择适当的医疗机构就诊,实现参合患者在旗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即时结报,同时简化转诊手续,开展门诊补偿,所有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全部开展门诊报销,方便参合人员就医。
第八十八条 嘎查村居民是环境卫生整治的直接受益者,也是长效管理的责任主体。
嘎查村应加强督查管理和保洁员两支队伍建设,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督查管理队伍应由一名嘎查村领导专门负责,组成人员包括老党员、老干部、村民代表等,按周对保洁质量、卫生状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情况反馈。保洁员队伍按工作量大小每个嘎查村配备若干名,对保洁片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明确保洁范围和监督方式,通过定人、定岗、定责等措施,将垃圾污水处理、卫生保洁、公共服务设施维护、绿化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落到实处。倡导村民志愿者义务参与环境卫生整治,实行自主管理,有效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八十九条 环境卫生整治范围包括苏木镇所在地、嘎查村、铁路、公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原则为500米),管理对象包括农村牧区常住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口。
第九十条 居民区生产生活垃圾处理做到日产日清、分类处置,无乱堆垃圾、无垃圾死角,全面建立“户保洁、嘎查村收集、镇运输、旗处理”的垃圾集中收运处理体系。
按户(联户)或按片区设置垃圾筒或小型流动垃圾车。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嘎查村应自行购置,一次性配齐;集体经济没有能力负担的嘎查村,由旗财政解决。鼓励有实力的居民自行购置垃圾筒,但不影响整体环境效果。
建筑垃圾应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限时清运处理。严禁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的违规行为。
生活污水处理,邻近城镇的村庄,建设截污管道,集中处理。布局分散的村庄通过建设小型净化池,环保处理。
居民院落及房前屋后的环境卫生,由居民自主负责管理,达到垃圾入筒、墙面整洁、堆积物井然有序。房前屋后实行“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畅通)。
可利用农作物秸秆应粉碎压实,打捆集中堆放,废弃秸秆随生活垃圾一并处理。禁止焚烧秸秆,柴草堆放应整洁有序。
畜禽粪污实行无害化处理,以户为单位设立沤肥池。
第九十一条 居民承包土地和林地内的“白色垃圾”等面源污染物,由承包人负责日常清理。
第九十二条 过境主干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整治由所在苏木镇管理机构负责,乡村公路两侧、嘎查村巷道的环境卫生整治由所在嘎查村管理机构负责。
路基、边坡、路面破损应及时修复,路面应巡回清扫,及时清除垃圾、积水、积冰和其它抛洒物。道路两侧无乱堆乱放、无违章搭建、无占道经营。禁止道路两侧拴养牲畜。
第九十三条 嘎查村内河道、自然水面等水体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成灾的水生植物,无漂浮的各类垃圾。加强水体水质管理,杜绝各类污染源。禁止乱清洗等不文明行为。
第九十四条 嘎查村内公共服务设施应保持完好无缺,经常维护,发现故障及时修复。公共活动场所应经常保洁。
道路、桥梁的附属设施禁止乱贴乱挂乱画。
公共旱厕实行巡回保洁,不定期用药物开展灭蚊灭蝇活动,定期清除粪便。
第九十五条 驻嘎查村机关、团体、企业单位、学校、医院、商业企业等办公场地或场所四周,环境卫生整治自行负责。
第九十六条 镇政府各部门应积极探索创新农村牧区房屋产权制度改革,避免“空壳”农房长久占地,因破损程度逐年加剧而影响村庄整体环境面貌。逐步推进农房资源合理整合利用。
第九十七条 环境卫生整治应积极探索社会化运作模式。鼓励单位、企业特别是农牧民自发组织的劳务合作社公开竞争承包经营保洁工作,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建立物业托管和责任包干的工作机制。
第九十八条 环境卫生整治所需资金应多渠道筹措,包括“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社会投资、嘎查村集体自筹和居民筹资及义务投工投劳等。
政府对环境卫生整治运行费投入采取“3+100X”的办法(即旗财政对每个嘎查村每年补贴基数3万元,X是户数,按户补贴100元)。
第九十九条 村镇绿化由林业、园林绿化和苏木镇统一组织实施,坚持点、线、面结合,整体和谐美观的原则,以植树为主,适当辅以种草、栽花、育苗等,提倡种植乡土树种,适度推广宜存活外来树种。按照规划,建设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村镇绿地系统。
第一百条 村镇绿化应根据地域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一百零一条 绿化管理由苏木镇、嘎查村和嘎查村民分区、分级负责。
镇、嘎查村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镇过境公路和乡村公路两侧绿化产权归集体所有,分别由所在苏木镇和嘎查村组织管理。
村巷绿化分片管理,责任明确到户,产权划归管理户。
住户房前屋后绿化、庭院绿化,产权归该住户并负责自主管理、维护。
村镇居民应当履行法定的植树义务,积极参加村镇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各种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一百零二条 村镇绿化规划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村镇绿化用地不得随意侵占,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占用的,须经旗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百零三条 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
第一百零四条 林业部门应依法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动村镇树木。古树名木应登记备案并悬挂说明标志,重点保护。禁止在公共绿地内私设商业、服务摊点。
第一百零五条 村镇绿化及管护资金应多渠道筹措,旗财政每年应专项安排村镇绿化工作管护资金。
第一百零六条 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落实贯穿始终。各嘎查村要以“全国文明村镇”和自治区“十五个一”建设为标准,大力推进乡风文明,促进文明村镇、美丽乡村建设。
要积极开展“六个提倡、六个反对”等移风易俗活动,营造良好家风、乡风、社风。
“六个提倡、六个反对”:提倡勤俭节约、反对大操大办;提倡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提倡健康娱乐、反对酗酒赌博;提倡孝老敬老、反对薄养厚葬;提倡勤劳致富、反对好逸恶劳;提倡村邻和睦、反对家族宗派。
第一百零七条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镇政府指导下,每个嘎查村均应制定一套方便操作、通俗易懂的嘎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嘎查村民自治章程包括嘎查村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禁毒禁赌会等,引导农牧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村规民约的制定要严格按照征求全体嘎查村民意见、拟定初稿、嘎查村民代表讨论、修改完善、镇党委审核、嘎查村民大会表决、镇备案、公布实施等程序进行,村规民约的内容应包括嘎查村务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嘎查村民行为规范管理及奖惩办法等,具体内容由嘎查村根据实际制定。
第一百零八条 嘎查村应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各类媒介,通过组织开展基层大讲堂、组建基层宣讲队、开辟基层宣传栏、建设文化墙、进行好家风好家训征集评选、开展“守望相助”志愿服务等活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文明乡风理念进村入户、入脑入心,培养居民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及和谐有序的行为规范,不断提升农牧民素质。通过设立公示栏和举报箱,建立孝道诚信“红黑榜”、公开投诉监督电话等方式,进一步弘扬正气,扬善抑恶。
第一百零九条 镇党政综合办、嘎查村应经常组织开展星级文明户评选、美丽庭院创建、文明乡村创建等系列评选活动,及时发现、隆重表彰、大力宣传先进典型。镇政府对星级文明户和文明乡村,在享受国家和地方政策上予以倾斜支持,将之与道德信贷、贴息扶持、项目实施等同群众直接相关的生产生活利益实现捆绑挂钩,爱护好、保护好、维护好先进典型人物,在全社会树立“好人有好报”的价值导向。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先进典型的表彰奖励。
第一百一十条 镇党政综合办负责做好指导、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镇政府和嘎查村应切实加强对“十个全覆盖”工程后续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强对村容村貌整治和乡风文明建设工程长效管理的指导,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管理细则,明确考核内容、目标、分值和责任部门、责任区片、责任人,建立长期有效的、可操作性强的、切实可行的指导、协调、督查、服务等管理体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日常监管、年终总评,督促嘎查村持续巩固管理成果。
第一百一十二条 考核坚持“因地制宜、成效优先、兼顾全局、突出重点”的原则,考核内容包括组织保障、目标任务、管理效果、信息报送、配套资金落实和地区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等。
第一百一十三条 综合类指标考核由旗委组织部门和旗“十个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专项类指标考核由旗直相关部门牵头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镇政府对嘎查村按月督查、按月通报,年中、年末两次考核。
镇政府对嘎查村的考核监督应吸收当地嘎查村民代表、党员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共同参与。
嘎查村管理机构对分片区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管理成效、对居民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按周上榜公示。对管理成效显著和执行村规民约良好的居民进行表彰奖励,在项目安排、就业服务、政策优惠等方面给予优先和倾斜。对管理成效较差和违背村规民约的居民,嘎查村应予批评、说服、教育,限期完成任务并责令改正,拒不履行职责和屡教不改的,嘎查村有权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扣除其相关费用,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十个全覆盖”工程专项资金和后续投入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重点考核,应制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各项工程的质量管理实行“终身问责制”。镇村镇规划办对工程后续管理应全程跟踪,对推进工作不力、不敢担当、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人,应由组织出面及时纠正处理,对造成严重管理后果和违法管理的行为人,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考核结果应用于镇政府对嘎查村委班子建设、工作实绩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与管理经费挂钩。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办法由棋盘井镇“十个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