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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嘎查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5-06632 分  类: 财政、金融、审计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乌兰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5年03月02日
名  称: 乌兰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嘎查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乌政发〔2015〕5号 主 题 词:财务管理 通知

乌兰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嘎查村

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嘎查村,各中心办、站(所):

近年来,由于部分嘎查村资源、资产、资金不清,财务管理缺乏应有的监督,出现了原始凭证内容不完整,没有库存现金盘点与核对清查记录,原始票据及详细明细短缺,未配备现金出纳人员,拆借资金不签订合同等问题,由此产生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也逐年增多。为维护好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利益,促进农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镇嘎查村财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在各嘎查村设立一名报账员(现金出纳),负责现金日记账工作,及时准确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定期清点核对现金。严格防止白条抵库、挪用公款等违规行为。原则上嘎查村“两委”正职不能兼任报账员。报账员要具备一定的财会业务知识,熟悉本单位报销制度、审核权限等规定,并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各嘎查村务必于3月20日前将报账员名单在嘎查村“两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至镇政府310办公室,联系电话:0477-6216482

二、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内容齐全完整,经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字盖章,并通过嘎查村“两委”班子负责人及纪检监督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列入帐内核算。

三、嘎查村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防止将现金收入直接用于现金支出的坐支行为。

四、嘎查村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征地补偿费、直接补贴给农牧民的补贴资金、农牧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五、嘎查村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经嘎查村纪检监督小组核实,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镇经管站审核认可,同时要有嘎查村“两委”班子负责人、纪检监督小组组长和报账员签字。

六、嘎查村财务要定期公布,每年不少于2次,公开时间不得少于7天。嘎查村财务公开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公开地点应设在嘎查村活动阵地、农牧业小组(小队)。

七、根据《自治区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嘎查村借入资金一万元以上和借出资金五千元以上,必须经嘎查村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借入资金一万元以下和借出资金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应当经纪检监督小组审核同意。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第二十一条借款业务管理制度中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借款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嘎查村拆借资金时,应当根据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人等重要内容。提出借款申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借款合同。

八、嘎查村所有资金都应纳入嘎查村统管财务专用帐户统一管理。嘎查村出具财务支出的收款收据,都应加盖嘎查村统管财务专用章。凡未加盖此章的,一律视为无效收据。加盖嘎查村公章的,也视为无效收据。包扶资金等其它嘎查村收入,都须经嘎查村统管财务专用帐户,方可支出。

乌兰镇嘎查村统管财务专用帐户,开户银行: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支行,开户账号:7903801220000000010407,开户名称:鄂托克旗乌兰镇人民政府嘎查村统管。

九、通知有关嘎查村财务管理要求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