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棋盘井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来源:旗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01-11 15:25

字号:

鄂政办发〔201971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现将《棋盘井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4 

 

棋盘井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为加快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棋盘井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征收与安置目的、范围、依据 

  ()目的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改善人居环境。 

  ()范围   

  提供房源675套,用于乌珠尔社区、靖安社区、艾力社区、棋盘社区、梦翔社区居民的安置。 

  ()征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号)精神。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由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三、征收与补偿安置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自愿参与的原则; 

  ()遵循房地一体化的原则,房屋被依法征收补偿的,其基底面积不再重复计算补偿; 

  ()遵循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房屋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征收补偿安置 

  ()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征收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有房屋权属证的住宅,由选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按照选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的同等地段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乘以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簿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货币补偿。 

  2)征收未经产权登记的住宅房屋,先由有关部门对未经产权登记的住宅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认定为合法的,按照重置价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以补偿。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有房屋权属证的非住宅房屋,由选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予以补偿。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3%给予补偿。 

  4)被征收房屋附着物、构筑物和房屋装饰装修部分,按照选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5)院落空地补偿按照所处地段基准价格给予补偿有土地出让手续的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上浮20% 

  2.产权调换 

  1)安置房源:由旗住建局牵头,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委托鄂托克旗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组织开展工作。 

  2)征收持有房屋权属证的住宅,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所表明的建筑面积,调换多层步梯楼14层的比例为1:1.2,五层的调换比例为1:1.3,六层的调换比例为1:1.4;调换小高层电梯楼或高层电梯楼3层以上(包括三层)的比例为1:1.3,调换小高层电梯楼或高层电梯楼一楼的比例为1:1.4,二楼的比例为1:1.35。移民区楼房置换比例对应上调0.1 

  3)在其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地范围内,建筑檐高达到2.2米(含2.2米)以上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合法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除外),按照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调换多层步梯楼15层的比例为1:1.2,六层的调换比例为1:1.3;调换小高层电梯楼或高层电梯楼3层以上(包括三层)的比例为1:1.2,调换小高层电梯楼或高层电梯楼一楼的比例为1:1.3,二楼的比例为1:1.25。移民区楼房置换比例对应上调0.1 

  4)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且两证均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等平米置换商业房。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3%给予补偿。 

  5)可调换面积与实际调换面积差价计算:当可调换面积大于实际调换面积时,剩余建筑面积按照房屋评估价结算差价;当可调换面积小于实际调换面积时,超出面积按照房屋控制价结算差价。 

  6)被征收房屋檐高达不到2.2米的房屋、借墙搭顶等不具备房屋完全使用功能的房屋,以及在庭院上方搭建的阳光棚、屋顶上的阁楼等,全部比照构筑物予以评估作价补偿,不予以产权调换。  

  7)被征收房屋附着物、构筑物和房屋装饰装修部分补偿,庭院补偿,均按货币补偿标准执行,也可以抵顶产权调换房屋应交房屋余款。 

  8)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房按签约时间的先后,依次进行选房。同时签约的按照抓阄的方式选定顺序进行选房。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助 

  ()临时安置费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在原有房屋内临时过渡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费按建筑面积每月6/平方米的标准补偿。临时安置费的起算时点为,自被征收人签署被征收住宅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拆除当月。临时安置费的停发时点为,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告或书面通知被征收人的安置房交房之日的下月。 

  ()搬迁费补助 

  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迁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以房屋权属证为单位,每户给予搬迁费2000元。 

  被征收人选择在原有房屋内临时过渡的,过渡期满搬迁完毕。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的或者选择货币补偿的,签订协议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 

  六、签约期限 

  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 

  七、奖励办法 

  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给予以下奖励。对在统一评估期限内不配合评估的不予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给予20000元奖励,奖励金额在搬离后一次性兑付。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实际调换面积给予120/平方米的奖励,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实际调换面积给予80/平方米的装修奖励。    

  八、征收住宅房屋保障政策 

  ()住宅房屋征收实行最低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实际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在本地区内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 

  ()征收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卡)居民的房屋,每户被征收人可享受2000元搬迁补贴。 

  九、违法建筑认定、处置 

  由违章认定小组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   

  十、其他相关规定 

  ()征收已租赁的房屋,由房屋产权人负责处理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 

  ()征收设有抵押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先依法在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解除抵押合同,然后才给予补偿或进行产权调换;未在规定期限内解除抵押合同的,征收部门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和证据保全。 

  ()被征收人对旗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已进行作价补偿的一切物品及设施,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拆除搬离,否则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相应的价款。 

  ()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以及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勘察记录、办理房屋证据保全后,报请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旗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其它事宜 

  本方案由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策规定执行。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网站地图

蒙ICP备0500281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6240008

蒙公网安备 15062402000112号

Email:etkqrmzfwz@163.com

电话:0477--6211002

传真:0477--621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