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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棋盘井蒙西地区空气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旗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06-09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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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棋盘井

蒙西地区空气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鄂政发〔2020〕16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2020年旗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鄂托克旗棋盘井蒙西地区空气质量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20年3月6日

鄂托克旗棋盘井蒙西地区

空气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矿区、园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保护改善棋盘井蒙西地区大气环境,有力推进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棋盘井蒙西地区矿区、园区所有工业企业。

  第二条  矿区、园区空气质量管理,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围绕全市打造黄河流域生态经济带、保护和修复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各项决策部署,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部门监管、协同推进”“企业主体、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要求,建立区域大气环境精细化防治机制。

  第三条  旗人民政府对棋盘井蒙西地区矿区、园区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本开发区(园区)大气污染防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棋盘井镇人民政府、蒙西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旗生态环境分局对矿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旗能源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交通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交管大队、运管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管业务必须管生态环境、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生态环境”要求,负责各自监管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本开发区(园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将矿区、园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第六条  旗生态环境分局和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红黑名单”机制,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大气环境违法事件,要记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矿区、园区大气环境的权利和义务,有权举报矿区、园区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矿区、园区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公开报道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矿区、园区大气污染问题。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按照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旗生态环境分局和园区管委会要在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矿区、园区大气污染限期治理规划,并经旗委、旗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执行。同时,旗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要求,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位于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的范围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第十一条  旗生态环境分局、园区管委会和气象局应当研究探索开展矿区、园区空气质量的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完善矿区、园区重污染天气联合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实现预报信息对部门、企业的全面共享。同时,根据矿区、园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第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完善旗区和园区、有关苏木镇、嘎查村多层管理的网格化矿区环境监管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领导、网格员,逐级逐层落实矿区、园区环境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矿区、园区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主体责任,并实行年度生态环境任务公示机制。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督促矿山企业,在采(厂)区显著位置公示年度生态环境任务;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督促各自管辖企业,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年度生态环境任务。

  第十四条  旗生态环境分局和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在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按季度对矿区、园区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评价情况,按照“谁查处、谁执行、谁监督”的原则,对矿区、园区企业实行“红黄牌”警示监督管理。

  具体执行上,由旗生态环境分局和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分别负责,对矿区、园区实施停产治理的企业,同时下达“红牌”警示,并将警示标示张贴至企业年度生态环境任务公示栏显著位置,直至完成治理后方可撤销;在“红牌”警示期内,除环保治理设施建设外,暂停企业项目审批,并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争取资格。对矿区、园区实施限期治理的企业,同时下达“黄牌”警示,并将警示标示张贴至企业年度生态环境任务公示栏显著位置,直至完成治理后方可撤销;限期内仍未完成治理的,由“黄牌”警示上升为“红牌”警示。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矿区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开展矿区环境治理过程中,坚持统筹协调、一体化治理,旗生态环境分局要坚持会同能源、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坚决落实矿山企业“以水定产、无水停产”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管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必须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已建成生产矿山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  旗能源局要加强煤矸石和煤田自燃治理。属于煤炭企业责任范围内的火点,坚持“先灭火后生产、不灭火不生产”原则,出现新的火点,必须责令煤炭企业立即停产,完成灭火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无主着火点,由旗能源局负责治理,并建立完备相应治理台账。在采取防治措施方面,对排土场着火点,采取剥挖等措施进行治理,剥挖时必须采取洒水、喷雾等灭尘措施,做到发现一处、治理一处,实现动态清零;对煤田火区,一般着火区域采取压覆、注浆等措施进行治理,必要时采取剥挖等措施进行治理,严禁在未灭火的情况下剥挖着火区域。实施露天爆破作业,必须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第十八条  旗能源、应急管理、交通、交管、运管等主管部门要强化矿区道路扬尘污染源头管理,要求矿区运输车辆做好密闭或者严密加盖篷布措施,并加强超限、超载、超速治理,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不得驶出厂区。

  第十九条  坚持矿区道路“谁受益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鼓励煤炭、非煤矿山等行业协会积极发挥带动作用,依法引导成员企业参与矿区道路环境治理工作,加快形成矿区道路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旗能源局负责监督行业协会及其成员企业开展矿区道路环境治理成效。

  第二十条  气象部门发布大风、沙尘、霾等气象预警信息时,矿山企业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当出现未来24小时预计风力达到5级以上的情况时,矿山企业要立即采取停产停工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旗生态环境分局、能源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矿山企业夜间停工停产机制。

  第二十二条  鼓励矿山企业选择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广的安全、绿色、智能、高效开采技术和工艺,实行清洁生产,并给予政策性支持。

  第二十三条  推动全旗矿山企业地面运输系统、设备和物料贮存堆场加快实现全封闭,并鼓励有条件的露天开采企业采用密闭式皮带、浆体管道等运输系统。

  第二十四条  旗能源局、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督促煤炭企业(包括洗煤厂)、非煤矿山企业,按照“片区化、精细化”管理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厂区、采区及其影响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治理主体责任。进矿道路、工业广场必须进行硬化;进矿道路两侧、工业广场周边必须进行固化,有条件的进行绿化;进矿道路、厂区道路和工业广场要采取定期清扫、洒水等措施,有效防止扬尘污染。对废弃的建筑设施,失去利用价值的,要督促企业限期拆除清理;仍有利用价值的,要鼓励企业限期整修。对以限期整修为由故意拖延的,要及时拆除清理。

  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在进行露天爆破、土方剥离作业时,要采取洒水、雾化等方式降尘;采场爆堆应当采取喷淋、洒水等方式降尘;装卸车时应当进行喷淋降尘。

  第二十六条  旗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能源局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矿山企业复垦、绿化的监督管理。矿山企业要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标准,及时对排土场进行固化、覆土和绿化,排土过程中禁止高落式倾倒,排土台阶一次排弃高度要控制在设计规定范围内,不得超高排放。排土场边坡要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进行治理。

  第二十七条  旗交通局负责制定矿区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专项规划,逐步提高铁路、管道等运输比例,有效降低汽运污染。要会同旗工信和科技、运管、交管等相关部门,大力推广车用尿素等清洁产品。

  第二十八条  煤炭、非煤矿山企业要全部安装在线视频实时监控系统,对易产生扬尘的场所、部位进行监控。视频监控系统必须与行业主管部门和旗生态环境分局联网并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加强矿区散烧燃煤治理。重点要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开发区(园区)建设,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要进入工业园区。

  第三十一条  工业企业要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三十二条  工业企业要严格控制生产中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排污单位要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过滤、吸附和分解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要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已建化工、生物发酵等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单位,要在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第三十四条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重点行业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燃煤发电机组和执行火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燃煤锅炉应当执行超低排放限值。

  第三节  扬尘、燃煤、烟气和挥发性气体等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贮存煤炭、水泥、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要全封闭。

  第三十六条  电力、冶金、水泥、化工等企业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进行监控。视频监控系统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并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公路运输煤炭、渣土、砂石、土方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要依法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并密闭运输。

  第三十八条  对矿区、园区道路环境卫生治理,要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湿式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及时修补破损道路,有效防治扬尘污染。

  第三十九条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燃煤供热锅炉要限期停用。旗住建局负责实施棚户区改造,确无法实现搬迁安置的,要限期完成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进一步降低散煤燃烧污染;旗能源局要做好民用领域燃煤煤质保障,严禁高硫、高灰煤炭流入市场。

  第四十条  由旗工信和科技局牵头,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能源转化的经济、技术措施,鼓励煤矸石、煤泥、粉煤灰、炉渣、电石灰等优先进行资源综合利用。

  第四十一条  由旗生态环境分局会同旗能源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大力推广井工煤矿井下回填、露天煤矿采坑回填等煤矸石、灰渣等固废处置技术措施。

  第四十二条  由旗交管大队、运管分局等部门负责,进一步加强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环城路货运秩序管理,切实采取常态化举措,有效降低园区道路扬尘污染。

  第四十三条  由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全面落实园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监管责任,督促所有施工工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设置围挡、洒水清扫等防尘抑尘措施。遇有大风天气,要督促施工企业立即停工,并对物料堆场进行苫盖。同时,施工企业必须按照环保要求处置建筑垃圾,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填埋、弃置各类建筑垃圾。

  第四十四条  由棋盘井镇、蒙西镇具体负责,旗运管分局属地机构提供支撑,切实加强园区、矿区汽车修理和钣金烤漆等企业、商户的环境卫生治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区域挥发性气体排放。

  第四十五条  由棋盘井镇、蒙西镇具体负责,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属地机构提供支撑,切实加强园区餐饮(烧烤)、广告(喷绘)等相关行业领域的日常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区域有害气体排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对矿区、园区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依法采取惩处问责措施。

  第四十七条  对不在旗级处罚问责权限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反映、上报、移交至有权限部门进行处理问责。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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