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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公共区域地质环境治理计提基金管理办法及使用流程的通知

来源: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8-31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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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政办发〔2021〕29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市)直各有关部门及企业: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鄂托克旗公共区域地质环境治理计提基金管理办法及使用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9日
   
  鄂托克旗公共区域地质环境治理计提基金管理办法及使用流程
   
   
  为了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计提、使用和监管,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44号,2019年修订)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2019年修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自然资规〔2019〕3号)、《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结合本旗公共区域地质环境治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公共区域地质环境治理范围划定
   
  根据《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中的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十三项规定,鄂托克旗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实地调研、可行性分析等工作,并经旗人民政府会议通过,确定本年度公共区域地质环境治理范围。
   
  二、公共区域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各企业自愿委托煤炭协会对指定区域矿区环境整治、公共道路修复等事项进行统筹建设,各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中需包含工程项目名称、具体工程内容、具体工程量及工程预算表。工程建设申请表提交后,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签字确认。
   
  三、公共区域地质环境治理基金计提标准
   
  按照2021年度基金计提总额使用基金额的30%计提公共区域地质环境治理费用,年度基金提取额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四、公共区域地质环境治理基金计提办法
   
  各煤矿企业根据公共区域地质环境基金计提标准提出基金支取申请,经旗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签字批准后,各煤矿企业自行将公共区域地质环境治理计提基金转入鄂托克旗煤炭协会设立的公共区基金账户统一管理支配,并由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煤炭协会、企业签订五方监管协议。计提总基金与工程项目预算不足部分由旗人民政府进行匹配。(公共区域地质环境治理基金使用五方协议见附件2)
   
  五、公共区域地质环境治理基金支出流程
   
  公共区域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建设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提出支取申请,并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分期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旗自然资源局制定基金使用通知书、开据基金使用证明后,旗煤炭协会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预算金额对公共区域地质环境治理基金进行支出。(基金使用通知书见附件3)
   
  六、公共区域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进度及基金使用情况公示
   
  各工程建设单位定期将项目建设进度,包括工程施工内容及已完成工程量进行公示直至项目验收通过;旗煤炭协会定期将公共基金使用情况,包括已使用基金的项目名称、项目金额、支出日期等进行公示直到基金全部使用完毕。
   
  七、公共区域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各工程建设单位向旗自然资源局提出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申请,由旗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公共区域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进行验收,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专家提出的治理意见进行整改与完善,验收通过后治理工程项目结束。各工程建设单位应开具与工程建设项目经费等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各矿山企业用于抵税。(工程项目验收表见附件4)
   
  八、监督与管理
   
  公共区域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从基金计提、基金支出、施工建设及工程验收等整个过程,由旗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及煤矿企业进行监督与管理,一经发现任何一个环节有违法或违规行为要及时举报,相关部门要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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