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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振兴资金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8-31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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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政办发〔2021〕35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旗直各部门,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2021年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旗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振兴资金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8日
  
鄂托克旗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振兴资金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和金融工具的引导和杠杆效应,集聚资金,推动形成乡村产业兴旺发展格局,根据《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振兴资金扶持办法(试行)》(鄂府发〔2019〕76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行“党支部+企业+合作社+农牧户”产业联合体发展模式,重点扶持辐射带动强、增收效果明显、发展潜力较大与农牧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合作社、规模化种养殖户。  
  第三条  重点支持绒山羊、肉羊、肉牛、土鸡、瓜果蔬菜、传统奶食品加工、农牧业循环产业以及服务“三农三牧”的各类农牧业科技服务产业等,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四条  乡村振兴产业扶持资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发挥资金效益。资金使用坚决杜绝“大水漫灌”“撒胡椒面”和重复补贴,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第五条  乡村振兴产业扶持资金由旗农牧局牵头,旗财政局、苏木镇配合,鄂托克旗牧之源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具体实施,确保资金的实施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户为项目实施主体。具体条件为:
  1.合作社: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服务带动能力强,当年盈余返还、按股分红情况符合有关合作社法规及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合作社。
  2.家庭农牧场:符合相关认定办法,经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家庭农牧场、自治区和市级乡村旅游示范户。
  3.农牧户:合法经营并与龙头企业、合作社等有利益联结的农牧户。
  项目实施要充分尊重实施主体意愿,激发各类实施主体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护好农牧户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旗农牧局负责项目的策划、组织入库、项目建设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实行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评价结果与扶持资金拨付、下一年度项目安排相挂钩。鄂托克旗牧之源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和金融机构牵头,建立项目主体责任约束机制,科学把握投入产出关系,明确“责、权、利”。旗财政局负责将乡村振兴产业扶持资金和年度贴息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并按照使用额度及时拨付。
  第七条  由苏木镇负责申报项目,旗农牧局负责建立乡村产业振兴项目库,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报审核
  (一)申报主体。三年内未出现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个人征信记录良好的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户。已立项未按期开展项目建设(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近3年来项目由于自身原因未通过验收的实施主体不得申报。
  (二)审核推介
  1.初审。苏木镇筛选符合条件的主体申报项目,并经苏木镇主要领导审定并公示后,上报旗农牧局复审。
  2.复审。旗农牧局会同金融机构评审论证苏木镇报送的项目。通过评审论证,分类纳入全旗乡村产业振兴项目库。 
  3.推介。旗农牧局根据项目分类和排序情况,适时向金融机构、鄂托克旗牧之源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推介项目,协助落实金融贷款。
  第九条  由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协助推动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乡村振兴产业扶持资金从旗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乡村振兴产业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为旗农牧局推荐入库的、金融机构给予发放贷款的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户提供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由鄂托克旗牧之源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开设专户,专门用于存放政府预算安排的乡村振兴产业扶持资金。合作金融机构按1:10的比例放大信贷额度,重点扶持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户。
  第十二条  探索创新银行机构有效服务模式。金融机构要探索推行免抵押、免担保特色产业贷款模式;积极推进信用嘎查村评定工作;综合运用“政+银+保+企+农”五位一体的风险共担方式,加大供应链融资、活体质押等信贷产品的投入力度;积极推行农村牧区“两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模式,进一步促进农牧户资产资本化转变。    第十三条  实行贷款贴息。贷款贴息资金从旗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对符合风险补偿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对象产生的利息按照百分之三的年利率定额贴息。
  (一)贴息对象。已入库项目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户。
  (二)贴息期限。对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户贷款按年度结算贴息资金。贷款贴息期限为三年;期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三)贴息方式。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即贷款主体按约定向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后,方可向旗农牧局、旗财政局申请贴息资金。
  (四)贴息审批。贷款主体向旗农牧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信贷资料,由旗农牧局会同旗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并公示后,对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给予拨付下达贴息资金。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对乡村振兴产业扶持资金的监管,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个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并由旗农牧局追缴资金,追缴回资金按照存量资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确保乡村振兴产业扶持资金有效监管、高效利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由金融机构和风险补偿基金共同承担。承担比例为:风险补偿基金承担40%,金融机构承担60%。金融机构和旗农牧局配合追收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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