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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赛乌素地下水超采区实行水权分配管理的通告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5-24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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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政办发〔2022〕25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践行“以水定产、以水定人、以水定城、以水定地”的发展理念,巩固赛乌素超采区治理效果,防止再度超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对赛乌素地下水超采区及周边嘎查农业灌溉实行水权分配管理,通告如下:

  一、依据《鄂托克旗农业灌溉(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棋盘井镇三北羊场社区、草籽场社区、呼吉嘎查,阿尔巴斯苏木赛音乌素嘎查、赛音乌素移民区、巴音陶勒盖嘎查按照可取用水总量将农业灌溉地下水水权分配到嘎查、种植户,种植户按分配到的水权取用水。

  二、目前已到春耕备耕季节,种植户根据分配到的水权合理调整种植结构,鼓励种植低耗水作物、旱作物,轮作或休耕种植面积(大豆灌溉可控制在约190m³/亩,燕麦、谷子、糜子、荞麦灌溉可控制在约60m³/亩)。凡因抢种、多种造成的取水量不足导致的损失由种植户自行承担。

  三、旗水利局将聘请第三方服务公司对管理范围内所有机电井进行日常监管,包括建立机电井档案、明确管护范围、内容和职责,制定并落实管护制度。

  四、加大对未安装计量设施和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执法力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六、公检法司要会同旗、苏木镇两级综合执法机构全面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取用地下水、破坏取水计量设施等违法行为。对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微信、广播等多种渠道,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水权分配、计量设施安装等政策解释,深入细致的做好群众工作,确保水权分配工作顺利开展。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如有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是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或相关执法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棋盘井镇人民政府:0477-6486817

  阿尔巴斯苏木人民政府:0477-5100028

  旗水利局:0477-6283363

  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477-6212362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6日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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