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禁火的命令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5-24 16:30

字号:

  鄂政发〔2022〕79号

  当前,我旗已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建设成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禁火的命令》(鄂府发〔2022〕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2022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二、森林草原禁火区:国有、集体、个体林(草牧)场,风景名胜旅游区,林业重点工程区,草原生态保护工程区,地方生态工程区,城郊绿化区,自然保护区,公路两侧绿化带,生态集中恢复区等区域。

  三、严禁在森林草原禁火区内上坟烧纸、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烤火、焚烧牧草、野炊等;严禁在林草边缘、林(草)农结合部烧荒、烧茬、焚烧垃圾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户外。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旗林草局办理野外用火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复要求进行野外用火。严禁四级以上风力的天气条件下进行任何野外用火行为。

  四、森林草原禁火区实行设卡管理,在重点林区、森林草原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旅游景区出入口设立临时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实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灭火相关规定。

  五、森林草原禁火区内各类生产作业点、旅游景区(景点)及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排查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配足扑火机具,安排经过培训的扑火队员。凡不符合《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有关规定的,一律整改。旗生态环境、能源、林业草原、自然资源、公路工区、交通运输等部门彻底清除公路两侧积累的煤渣、杂草等可燃物,生态环境、农牧等部门要加大烧茬、烧秸秆、点烧田(埂)、烧灰积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综合执法、公路收费、出租车、邮政、物流、快递、煤炭等经营管理单位对过往或管理的车辆人员要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和管控措施,严禁丢弃烟蒂、火煤等火种,严禁因超载、包裹不严而将煤渣落于矿区之外区域。驾驶员、随车管理员为防灭火责任人。

  七、各类扑火队伍时刻保持战备状态,一旦发现火情,集中兵力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八、因不履行防灭火责任、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消除火灾隐患、未批准擅自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用火,过失或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等,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1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野外违规用火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并及时结案。

  九、检查发现辖区存在防灭火责任制不落实、火源管理不严格、火灾隐患不整改、防火措施不得力、组织扑救不得力、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的,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内政发〔2015〕66号)等规定,严肃追究各地各有关部门领导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都应及时向当地防灭火指挥部或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警电话:12119)。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5日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网站地图

蒙ICP备0500281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6240008

蒙公网安备 15062402000112号

Email:etkqrmzfwz@163.com

电话:0477--6211002

传真:0477--621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