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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 农村牧区人居环境长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0-21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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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政发〔2022〕236号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
  农村牧区人居环境长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2021年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旗委十六届38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鄂托克旗农村牧区人居环境长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22年8月
  鄂托克旗农村牧区人居环境长效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根据《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旗府所在地、两个工业园区建成区以外的农村牧区。
  第三条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嘎查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开展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嘎查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居民开展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开展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第四条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旗委农牧办)和旗农牧局牵头负责全旗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督查和考评工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第五条旗人民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嘎查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人居环境治理活动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爱护人居环境的良好风尚。新闻媒体应当对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进行公益宣传、舆论监督。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人居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之中。
  第六条旗人民政府加大对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投入力度,将奖补资金、人居环境治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嘎查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有义务维护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干净、整洁、有序局面,并有权对损害村容镇貌和污染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导或举报。
  第八条旗人民政府和苏木镇政府要对在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旗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全旗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规划应当与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镇、开发区(园区)、旅游区、工矿企业、公路铁路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相统筹,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旗、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包括:
  (一)生活饮用水、燃气、供热、排水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三)道路、绿地、园林绿化设施;
  (四)秸秆、农膜、粪污、屠宰废弃物、病死畜禽处理设施;
  (五)其他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根据需要可以跨苏木镇区域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降低治理成本。
  第十三条旗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农村牧区使用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提高农村牧区清洁能源普及率。
  第十四条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维护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管理或者委托有管理能力的其他机构和自然人管理。
  第十五条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嘎查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居)民会议,修定人居环境治理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内容:
  (一)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保洁员的雇用和管理;
  (二)村(居)民清扫打理自家庭院、房前屋后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生产、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规范;
  (四)维护农村牧区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五)爱护农村牧区人居环境设施的行为规范;
  (六)治理和保护农村牧区人居环境中的优秀典型的奖励措施。
  第三章  治理规范
  第十八条垃圾治理规范
  (一)距离城镇垃圾处理厂较近的村镇,应当将农村牧区生活垃圾与城市生活垃圾一体处理;距离城镇垃圾处理厂较远、人口相对集中的村镇,采取户分类、嘎查村收集、苏木镇转运、旗处理的模式;地处偏远、人口分散的嘎查村,采取户分类、嘎查村收集、嘎查村转运的分散治理模式。
  (二)农村牧区垃圾清扫、投放实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村(居)民的宅基地、承包地和房前屋后室内室外,村(居)民为责任人;
  2.嘎查村(社区)范围内的道路、沟塘等公共区域,嘎查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3.集镇、农贸市场,管理者为责任人;
  4.旅游、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责任人;
  5.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为责任人;
  6.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该单位为责任人;
  7.公路、铁路、机场、车站,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8.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确定。
  (三)农村牧区生活垃圾的运输制度:
  1.每日及时清运;
  2.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
  3.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4.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有序;
  5.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四)建筑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处置场。
  (五)苏木镇人民政府指定废旧物资或者再生资源集中回收点,实行集中封闭管理。
  (六)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排查、整治农村牧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垃圾治理的下列行为:
  1.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垃圾;
  2.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牧区转移、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倾倒、填埋;
  3.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
  4.其他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
  第十九条生活污水治理规范
  (一)距离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较近的村镇,应当将生活污水排入其管网集中处理;人口比较集中、经济条件较好的村镇,应当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或者不具备管网建设条件的嘎查村,可以采用以户或者联户为单位建设小型设施、拉运至就近污水处理厂、化粪池等多种形式处理。
  (二)在污水管网设施不完善的农村牧区,当以户或者联户为单位建设化粪池和卫生厕所设施。农村牧区厕所化粪池的设置应当便于清理和运输。
  (三)农村牧区污水实行集中处理和单户微动力一体化设施,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四)旗水利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村镇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划定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质监测和卫生防护规范管理;开展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排污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污染隐患。
  (五)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牧区饮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保证建成后的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生活污水治理的下列行为:
  1.向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2.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
  3.损毁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4.其他影响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
  第二十条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规范
  (一)旗农牧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应当加强农村牧区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推广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推进科学施肥技术、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方式,推动可降解农膜和标准农膜使用以及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实现农牧业绿色发展。
  (二)鼓励支持农作物秸秆回收利用,培育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企业运用市场化模式处理秸秆。鼓励秸秆打捆或者青贮(黄贮)进入养殖场、养殖户。弃用秸秆就地还田。
  (三)鼓励集中建设堆肥场,有效处理农村牧区养殖粪污、过剩秸秆、蔬果菜叶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堆肥物,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
  (四)旗人民政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下列行为:
  1.乱堆乱放和露天焚烧秸秆;
  2.随意堆放畜禽粪便;
  3.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农膜等生产废弃物;
  4.随意丢弃、掩埋、焚烧病死畜禽;
  5.其他影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村容镇貌管理
  (一)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村容镇貌管理工作。
  (二)村容镇貌建设应突出乡土特色和地域民族特点,保护传统村落、古建筑、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和文物。
  (三)村容镇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苏木镇、嘎查村临街、迎路建筑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建筑立面应当相对统一,保持干净整洁,破损墙体及时维修;
  2.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清洁;
  3.施工现场应当封闭管理,安全围挡应当坚固美观;
  4.新建镇区道路和村内道路时,应当保证雨水排放,同步建设各类管网和路灯等设施,或者预留空间。
  (四)苏木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在村庄内部和周边、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开展植树绿化活动,保护和美化自然景观与田园景观。
  (五)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统一划定公路两侧汽车修理、餐饮住宿等场所的车辆停放区域,保障道路畅通、环境整洁。
  (六)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的设置以及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
  (七)畜禽养殖设施应当保证整洁、卫生。有条件的村镇棚圈应当与生活区分设,不得临街临路搭建缺少有效遮挡的棚圈。
  (八)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灭鼠、灭蚊、灭蝇、灭蟑活动,消灭病媒生物孳生条件。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村容镇貌的下列行为:
  1.随便便溺、乱扔杂物;
  2.随处张贴和喷涂小广告;
  3.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打场晒粮;
  4.乱停乱放车辆;
  5.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
  6.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7.其他影响村容镇貌的行为。
  第四章 选树典型,移风易俗
  第二十二条苏木镇要建立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红黑榜”制度,每月进行张榜公布,对红榜人员和家庭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三条苏木镇要建立农村牧区人居环境“随手拍”监督制度,发动全社会参与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监督,对不文明或有损人居环境治理的行为通过“红黑榜”、微信群、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曝光。对监督有力,积极参与的个人或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苏木镇要深入开展“闩整人家”、道德模范、洁净人家、美丽庭院等评选活动。每个嘎查村每半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户(人)各类典型示范户。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五条旗人民政府设列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专项资金520万元,并列入财政预算。每个苏木镇每年保证60万元人居环境治理经费,以旗级农维费下拨。
  第二十六条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建立运行管护经费“三个一点”投入机制(即财政补助一点、嘎查村集体承担一点、农牧户交纳一点),积极探索农村牧区公嘎查村共环境设施维护和环卫保洁与低保挂钩、农牧户缴纳保洁费、产业项目运行等投入经费保障的“村庄物业管理”模式。鼓励产业带动,市场化运作参与管护。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旗委农牧办(农牧局)牵头负责对苏木镇农村牧区人居环境进行综合检查验收、考核评比等工作。检查验收、考核评比等工作分日常督查考评和年终考评,考核结果报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一)日常督查考评。每月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对各苏木镇环境综合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嘎查村(农村社区)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检查。日常督查依据考核细则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总分为100分。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相关评分标准进行扣分,并下发整改通知,在限定时间未予整改的加倍扣分。每月根据得分的高低对各苏木镇进行通报。
  (二)年终验收考核。年终验收考核。年终考核以一年来工作落实与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通过会议、查阅资料、实地查验方式进行。考核通过会议、查阅资料、实地查验方式进行。
  (三)情况汇总。
  考核验收组按照评价标准对被考核对象做好考核记录,分别由被考核对象主要负责人和考核验收组成员签字,经考核验收组集体讨论研究后进行赋分。
  (四)得分比例与计分形式
  考核验收采取百分制考核计分,分为日常督查和年终考核分别计分。日常督查占总分值的70%;年终考核占总分值的30%。具体计分形式如下:
  1.日常督查总分为100分,根据每月督查考核评分细则要求及实际考核结果予以确定分数,以70%的权重计入苏木镇考评最终总得分,即每月督查考核平均得分×70%。
  2.年终考核最终总分为105分(含加分项5分,即创新做法),根据考核评分细则要求及实际考核验收结果予以确定分数,以30%的权重计入苏木镇考评最终总得分,即年终验收考核得分×30%。
  3.苏木镇考评最终总得分=(日常督查平均得分×70%)+(年终考核验收得分×30%)。
  第二十八条对全旗随手拍前100名个人(或单位)进行表彰奖励,每人1000元。
  第二十九条每半年对嘎查村评选的各类先进典型示范户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每户(或人)1000元。
  第三十条对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作风漂浮、工作推进不力、问题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组织约谈、书面检讨、取消年终评先选优资格等处罚。
  (一)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力、落实不到位,在平时督查排名中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苏木镇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或要向旗委政府作书面检讨,年终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二)各苏木镇应将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任务纳入岗位职责目标责任考核范围。考核结果要与苏木镇干部评先评优、嘎查村干部报酬相挂钩
  (三)苏木镇要对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不到位的嘎查村,核减一定数额的农维费,并扣除嘎查村干部部分绩效工资。
  (四)嘎查村对人居环境治理成效差和违背村规民约的村民,应予以说服、批评、教育,限期完成改正,拒不履行职责和屡教不改的,嘎查村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扣除其相应所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旗委农牧办(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旗人民政府通过之日起实行。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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