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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环乌海 周边区域矿产资源整合退出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2-07-15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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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政发〔2022〕153号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环乌海周边区域矿产资源整合退出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托克旗环乌海周边区域矿产资源整合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对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22年6月8日
  鄂托克旗环乌海周边区域
  矿产资源整合退出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优化乌海及周边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促进矿产资源集约集聚开发,推动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切实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26)号)总体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发展实际,制定我旗环乌海周边区域矿产资源整合退出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及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国土空间规划》、《乌海及周边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总体规划(2021-2025年)》为基础,以资源和环境承载力为基本约束,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草原底线和黄河沿线,调整和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根据矿产资源赋存条件、开发利用方式、储量规模等,科学设置矿业权;建立有效退出机制,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为主的矿山开发利用结构,使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坚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把新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整合、退出全过程,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制度,提高矿山开发利用水平,促进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
  —— 坚持政策驱动,结构调整。结合国家、自治区产业规划、政策和行业条件,根据自然资源赋存条件,采取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方式,推动矿产资源整合。同时促进产能落后、环境问题突出、资源利用率低、开采方式落后、经济效益差的矿山企业淘汰退出,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有效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促进矿产资源集约高效利用。
  ——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开发利用对国民经济和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产区域,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不同开采方式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的做好整合工作,形成集约、高效、协调的矿山开发格局,为矿山有序开采和统一连片治理创造条件。
  ——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禀赋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施策、分类指导,依法推进整合和退出工作。
  —— 坚持统筹兼顾,公开公正。矿产资源整合和退出过程中,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整合和退出过程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三、主要任务
  通过实施矿产资源整合与退出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更加合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显著提高。通过整合使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和大中型矿山集聚,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企业为主体的矿业开发新格局,提高矿产资源集约利用水平,实现矿产资源集中开发,统一管理,连片治理,有效解决矿区项目密集,生产布局混乱等问题。以矿业权为依托,以下游产业链完整的优势企业为主体,不得粗放开采,不以挖卖资源为经济发展目的。综合考虑生态环境影响、资源赋存条件、矿床形态、矿床规模、资源储量、采矿技术、经济条件、生产安全等实际因素对矿山进行整合。整合工作开展过程中,列入整合区块的矿山企业,需按照要求完成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凡是未按要求完成的将被移出整合区块,划入关闭退出企业名单,予以关闭注销。
  (一)矿山开发布局更加合理。以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为前提,按照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整合范围、开采规模,彻底解决矿山“小、散、乱”的问题。整合后的矿山生产规模均应达到中型及以上,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最低开采规模要求,整合后煤炭矿山最低生产能力为120万吨/年,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应达到大型以上。
  (二)矿山结构明显优化。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淘汰落后开采能力,推动矿产资源进一步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优良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到2023年6月30日,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基本完成,2025年底将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产能落后、经济效益差的矿山全部退出。
  (三)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通过整合、退出,优化矿山开发利用布局。退出产能落后、经济效益差、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建立以大中型矿山企业为主体的矿业新格局,提高矿业集中集聚发展水平,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向集约化、智能化、绿色化加速转型,实现矿产资源高质量发展,消除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通过整合,矿山企业合理规划,实施“联采、联排、联治”,有效减少压缩矿区占用林草地面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规范化,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逐步建立以规划为龙头、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以准入制度为引导、以矿业权计划投放为调节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体系;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安排
  到2023年6月30日,鄂托克旗(环乌海周边区域)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基本完成,2025年底将列入退出矿山名录的矿山全部退出。
  (一)2022年工作安排。2022年底,基本完成整合前期准备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6月),在旗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下,依据整合方案,分类制定矿山处置计划,发布整合和退出公告,明确拟设置矿业权的范围,确定整合主体和整合模式,组织矿山签订整合协议。
  第二阶段(7-10月),原则上完成整合主体和整合模式、签订整合协议的全部工作量。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整合主体,根据涉及矿业权、空白区等不同类型的整合开展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矿山办理转让、变更手续,涉及边角资源的同步开展市场出让等相关工作。
  第三阶段(11-12月),整合领导小组总结前半年工作,梳理出开展整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政策性障碍,上报旗政府并制定出相关的政策。不存在问题的整合主体先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通过评审备案。
  (二)2023年工作安排。到2023年底鄂托克旗环乌海地区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基本完成。
  第一阶段(1-4月),完成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编制评审工作,涉及矿产资源增加储量的完成出让收益评估及出让收益金缴付工作。
  监督整合主体完成矿山整合前期工作,符合条件的重新发放采矿许可证。
  第二阶段(5-6月),完成矿山整合验收工作。
  (三)2024年-2025年总体安排。公布退出矿山公告后,矿业权人申请采矿许可证注销,同时向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退还矿业权价款申请。2025年底前,完成矿山退出工作。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专项落实。资源整合工作是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好整合工作主体责任,成立鄂托克旗环乌海周边区域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机构,专项落实整合实施方案。
  组  长:王国泉      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刘志军      旗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许瑞峰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乌云巴根    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柳天云      政府副旗长
  刘  锐      政府副旗长
  成  员:王  俊      政府办主任 
  孙建华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杨振平      旗能源局局长
  朝  克      旗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李  忠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  勤      旗财政局局长
  崔向军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蒋治军      旗林草局局长           
  武永宁      旗发改委主任
  乔治华      旗水利局局长 
  高广峰      旗工科局局长
  米海蜚      旗司法局局长
  王东升      旗信访局局长
  刘永军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局长
  卢彦军      蒙西镇党委书记
  额定达来    棋盘井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煤矿矿山整合工作办公室由能源局负责人杨振平担任办公室主任,非煤矿山整合工作办公室由自然资源局负责人孙建华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纪委监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局、能源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等部门抽调,负责环乌海周边矿产资源整合退出工作的协调联络、督促检查、日常运转等工作。
  (二)明确责任、协调配合。旗人民政府是环乌海周边区域矿产资源整合退出工作实施主体,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是整合退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旗纪委监委要加大对整合工作责任落实的督促和执纪问责工作力度;公安部门负责对整合关闭矿山停止供应火工用品,并维护社会稳定;旗自然资源局、工科局、发改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共同负责非煤矿山整合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公平、公正性的审定,最终确定整合方案;旗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矿业权整合变更、关闭注销等手续办理,退出企业价款退还工作,负责整合后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范围划定、储量核实、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矿产资源出让收益的征收工作;旗能源局对接自治区煤炭设计院编制的《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含鄂托克旗)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将相关成果落实到环乌海周边煤炭资源整合方案,负责整合退出煤炭企业名单审定,整合后煤炭企业办理初步设计、可行性等相关手续办理;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整合后企业办理环评手续;应急管理局负责整合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的注销或吊销工作,资源整合中安全生产标准,整合后安全生产方案编制、安全生产手续办理;旗财政局负责落实退出企业资产评估、补偿资金落实及具体补偿事宜;旗市场监管局负责注销或吊销退出矿山企业所持营业执照等证照,以及整合后企业设立经营相关手续的办理;旗林草局负责环乌海周边矿山整合保留企业林地和草原占用情况核实、征占手续办理;旗工科局根据职能制定非煤矿山整合立项标准,按照地区工业项目产业链需求,科学、合理设置非煤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和数量,破碎系统设置、保留、提升、拆除等指标制定;旗发改委负责整合后矿山企业项目审核和批准;旗水利局负责整合后矿山涉及占用河道情况核实、审批,破坏河道查处工作;旗司法局负责对整合工作的合法性及整合各类文件的规范性进行审查,并为旗政府整合工作决策提供法律知识参考;旗信访局要做好接访及人员安抚工作,并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负责收集整合过程中矿山企业矿权人及股权变更信息,足额收取矿山企业各项税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向税务部门传递包括股权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相关信息;镇政府负责整合过程中企业拒不进行整合和退出的非煤矿山违法用地的查处。
  (三)加强监管、注重实效。各部门要加强整合、退出工作的监管,全面清理排查整合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合、退出工作顺利实施。对已列入整合范围的矿山企业,无故拖延整合的,要督促限期完成;对借整合名义实施开发建设或非法生产的矿山企业,有关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给予严厉打击。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在整合主体确定前,有序开展生产、治理等相关工作,确保保供任务顺利完成;同时,根据整合方案积极推进整合前期准备工作,待自治区对“三权不变”煤炭矿山整合方案确定后,根据整合方案,按时完成整合任务。
  (四)健全制度、加强督导。各部门要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严防整合矿山企业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各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安全保障、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及执法监督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五)加强宣传、政策引导。矿产资源整合是目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形势下所采取的重要举措,既有利于提高矿产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水平,提高矿山企业的竞争力,同时可实现矿山有序开采和集中连片治理,推动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因此,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多种方式,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宣传力度和矿产资源整合退出等信息公开力度,争取社会的广泛支持,统一思想,形成合力,确保整合工作顺利进行。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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