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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旗级河长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34/2017-00526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 ; 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 发文日期:2017年10月12日
名  称: 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旗级河长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  号: 鄂政水发〔2017〕181号 主 题 词:河长制

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旗级河长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苏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精神,全面规范和推进我旗河长制工作,健全河长制工作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强化部门联动,促进我旗旗级河长制工作决策议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河长会议制度(试行)》要求,参照《鄂尔多斯市河长会议制度(试行)》,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旗级总河长会议、旗级河长会议、旗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一、旗级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旗级总河长会议由旗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 

出席人员:旗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旗委办主任、政府办主任委办旗级河长对口副主任、政府办旗级河长对口副主任旗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旗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各苏木镇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其他出席人员由旗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总河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会议议题和时间由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确定。根据工作需要,经旗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总河长会议按程序报请旗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确定召开,由旗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总河长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全旗河长制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方案、工作要点、相关规划和考核方案;研究布置与市同管及旗管河湖实施河长制相关工作;研究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跨领域、跨流域、跨部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全局性重大问题;经旗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旗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总河长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旗级河长牵头调度,旗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旗级责任单位及各苏木镇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承办。 

二、旗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旗级河长会议由旗级河长主持召开。 

出席人员:旗级河长、旗委办旗级河长对口副主任、政府办旗级河长对口副主任,旗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旗级河长所负责河湖沿岸苏木镇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河长,旗级河长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其他出席人员由旗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旗级河长会议根据需要,经河长同意后召开,也可由旗级河长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议题和时间由河长确定 

第三条 旗级河长会议按程序报请旗级河长确定,由旗河长制办公室筹备。根据需要,由各旗级河长对口副秘书长召开预备会。 

第四条 旗级河长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委、旗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决策部署和旗级总河长会议确定的事项和工作部署;研究一河(湖)一策工作的落实;专题研究旗级河长所负责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河湖所涉苏木镇的重点工作及难点问题;研究部署所辖江河湖库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上下游、左右岸有关问题;经旗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经河长授权,由旗级河长制相关责任单位召集有关单位和苏木镇负责人研究落实所涉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旗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六条 旗级河长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旗级河长所负责河湖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旗级河长对口副主任牵头调度,旗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旗级河长制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苏木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承办 

三、旗级河长制相关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旗级河长制相关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由旗河长制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出席人员:旗级河长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联络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旗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旗河长制办公室或旗级河长制相关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旗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确定。 

第四条 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旗委、旗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决策部署和旗级总河长会议、旗级河长会议工作部署;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河湖管理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有关年度重点工作事项;研究报请旗级河长和总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旗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由旗级河长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分别落实。河长制办公室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反馈。 

  

  

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 

2017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