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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党组关于重新制订和修改各项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34/2017-00519 分  类:  ; 其它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 发文日期:2017年10月20日
名  称: 中共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党组关于重新制订和修改各项制度的通知
文  号: 鄂水党字〔2017〕35号 主 题 词:各类工作制度

  

中共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党组关于 

重新制订和修改各项制度的通知 

  

局各股室、二级单位: 

2017515201765日,鄂托克旗委第二巡察组对水务局党组开展了巡察工作。922日,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党组听取了鄂托克旗第二巡察组的反馈意见,反馈意见不仅对水务局党组的工作及领导班子作出了客观评价,更严肃的从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意识形态、八项规定等方面提出了15个问题。根据旗委和旗委巡察组的要求,水务局党组就抓好旗委巡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制定了整改方案,重新制订和修改了各项制度,确保整改落到实效,请各股室、二级单位遵照执行。 

  

  

 中共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党组 

20171020 

  

  

  

  

  

  

  

  

  

  

  

  

  

  

  

  

  

  

  

  

  

  

  

  

  

  

  

  

  

  

  

  

  

  

  

  

  

  

  

  

  

  

  

  

  

  

  

  

  

  

  

  

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党组 

进一步严肃会议纪律制度 

  

按照《鄂托克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会议纪律的通知》(鄂旗党办发电〔201730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端正会风,严肃纪律,提高会议质量和效果,现就严肃会议纪律制度通知如下,请全体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 

一、及时签收会议通知 

各股室二级单位要及时签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下达的会议通知,及时告知本部门参会人员,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参会人员信息反馈给会议组织部门。有着装要求的,要通知参会人员按要求着装。 

二、严格会议请假制度 

各参会人员要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参会。凡明确规定参会对象的,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必须由本人提前取得部门负责人和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会议的,一律通报批评。 

三、严格遵守会议时间 

参会人员要按会议召开时间提前进入会场前5分钟进入会场,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未履行签到手续又不及时说明原因或代签、漏签的,视为缺席会议。对无故迟到或者早退的,一律通报批评。 

四、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会议期间要将手机关闭或调为静音状态,禁止在会场接听或拨打电话(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对外联系的,必须离开会场)。不得擅自离开会场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不得阅读与会议无关的文件资料,严禁交头接耳、喧哗闲谈、频繁出入会场等行为。参会人员因特殊原因需中途退场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离开。参会人员会前应当认真准备,发言要围绕主题,言简意赅,提倡脱稿发言。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凡属尚未决定或不对外公开的,不得擅自引用或对外扩散。 

  

  

  

  

  

  

  

  

  

  

  

  

  

  

  

  

  

  

  

  

  

  

  

  

  

  

  

  

  

  

  

  

  

  

  

  

  

  

  

  

  

  

  

  

  

  

  

  

  

  

中共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总支委员会 

“三会一课”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三会一课”制度是党员的重要组织生活制度。为了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结合水务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三会”是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一课”是指党课。  

    第二章  支部党员大会  

第三条  支部党员大会,是指由党支部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参加,讨论研究支部重要议题的一种组织活动。按期开好支部党员大会,是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四条支部党员大会会期  

支部党员大会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党支部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前或适当增加大会次数,但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减少次数。  

第五条  支部党员大会内容  

(一)结合实际工作,研究、讨论党支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和工作计划等。   

(二)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三)评定合格党员,表彰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和党员积极分子,处分犯有错误的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选举支委会成员,罢免、撤换不称职的支委。 

第六条  支部党员大会程序  

    (一)主持人报告党员出席情况,宣布开会。党员大会一般应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如果缺席,可由支委主持。主持人应向大会报告党员应出席数和实到数,缺席人数及其缺席原因。在报告时要注意将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分开。一般实到的正式党员超过应出席会议党员的半数,大会方可召开,大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二)围绕中心议题组织党员展开讨论。支委成员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讨论和表决,切忌在支委会上有不同意见不提出、不表态,而在党员大会上突然提出。 

(三)表决通过决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党支部应要求党员抱着严肃认真的态度,明确、郑重地表明自己赞成或反对的态度。  

(四)做好会议总结,提出贯彻意见。主持人要在支部党员大会结束前做出简要总结,并对如何贯彻落实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精神提出意见。 

第七条支部党员大会要求  

(一)做好会前准备。支部党员大会要有确定的会议议题,做到主题明确,中心突出,支委会要事先围绕议题,进行分析研究,形成初步意见,同时支部要将会议的内容、要求、议程、时间等通知全体党员,让党员明确会议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从思想上有所准备。  

(二)做好会议记录。党支部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党员出缺席人数和原因、会议议题、党员发言要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会议形成的决议等,会后,记录要归档保存。  

(三)会议要庄重、严肃、认真,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注意听取每个党员的意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决不允许个人武断、草率作出决定。上级党组织派来参加支部党员大会的同志和预备党员在会上只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四)会议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改变程序,特别是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讨论处置(处分)党员的大会以及党内选举的大会,必须严格按照特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支部党员大会注意事项  

(一)个别党员因故请假,支部书记要尽可能在会前听取这些同志对议题的意见,并把他们的意见转达给支部党员大会。  

(二)支部党员大会是党内的会议,一般不吸收非党同志参加,但碰到讨论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党员大会,可适当吸收一些入党积极分子列席。  

(三)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如果是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处分违纪党员、支部换届选举等方面的内容,要按照党章规定,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方能生效,并要将批准的决议及时向党员公布。  

(四)有些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议题,例如:传达上级文件和会议的精神、阶段性时事政治学习安排、上党课等不必作出决议或决定。但是遇到需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决议的议题时,必须有超过实到党员半数的赞同,方能生效实施。  

    (五)对议题进行表决时,党员有表示赞成、或反对、或弃权的权利,但要求弃权的,无论自己的态度如何,都必须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行动上服从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党支部应为党员了解情况积极创造条件,以便使党员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尽可能达到认识上的一致。  

(六)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如果出现较大意见分歧,一时难以统一,大会不必匆忙作出决定,可以暂时休会,让大家再酝酿一下,然后再议,力求取得一致意见。如遇事情紧急,不能因少数同志持不同意见而拖延不决,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行表决,作出决定。  

(七)党支部对需要表决的议题,不宜采用个别征求意见的办法,而必须采用支部党员大会表决的形式,因为只有通过支部党员大会的充分讨论,取得了一致意见,才能够保证决议的正确性。对确因其他原因不能到会的党员,可在会前个别征求意见,并将他们的意见在会议上介绍给到会党员,以供参考,但不能将他们的意见视为赞成票或反对票。  

(八)对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支部的每个党员,特别是支委会成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允许随意发表同决议不相符合的意见。对个别因故没有到会的党员,党支部要向他们传达会议的决议,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对他们提出的正确意见要提请下次党员大会再讨论,或向上级组织报告,对他们提出的不正确的意见要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章  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是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基层领导班子。支部委员会会议是党内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议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讨论研究支部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分析支部班子和党员的思想状况,研究党员教育、党的思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分析职工思想动态,研究思想政治工作中的新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措施。  

(五)讨论决定管理权限内的机构调整和干部任免及推荐名单。  

(六)研究分析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处理和解决党组织自身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一)每月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可随地召开。  

(二)支委会议一般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可由支委负责召集和主持。  

(三)支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四)支委会议拟研究的问题,需提前将有关书面材料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第十二条 议事决策方法  

(一)支委会议题,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支委就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  

(二)讨论时提倡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中心突出,观点明确。  

(三)主持会议的书记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四)支委会议讨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支委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对决定重大问题及干部任免事项要逐个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采取口头表决;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五)支委会决策时,应当认真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上报上级党组织,请示裁决。 

(六)支委议事后,参加会议的同志,必须保守秘密,杜绝泄密现象,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决议的实施  

(一)支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委员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抓好落实。 

(二)在落实支委会议决议过程中,如遇原决议不当或情况发生变化,确实不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请支委会复议。  

(三)支部书记对决策执行情况,要及时或定期检查、催办和指导,保证贯彻落实,对支委会决策拒不执行或无特殊原因未付诸实施的,应追究责任。  

(四)每次支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记录要实事求是,详细具体。 

第四章 党 课  

第十八条 党课是对党员进行党性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以及其他经常性教育的主要形式,是党支部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十九条 党课的时间。每半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条 党课的内容: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和国家、省、市有关党的建设和水利发展战略、决策和重要政策;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倡廉知识;水利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 

第二十一条 党课的形式:可根据不同条件采用电化教育、社会调查、知识测验、专题讲座、学习辅导、形势报告会等形式,尽可能使党课上得生动活泼,寓教于乐,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十二条 党课的组织实施  

(一)党课一般由在同级党组织中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或先进党员担任,也可以聘请上级党组织的党员领导干部或党校教师主讲。  

(二)承担党课教育任务的党员应有良好的党性修养,对党的基本知识以及党的理论、方针、政策有较深入的研究,并且在党员中有一定的威望。  

(三)授课人接受任务后,要认真备课,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回答和解决党员思想认识上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形势任务的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四)党课结束后,党支部或党小组要结合授课人提出的讨论题目,及时组织党员讨论,消化党课内容,巩固党课效果;必要时也可以组织各种形势的考试或测验,以检查了解党员的学习效果。 

 第二十三条 党课要求  

(一)在上党课前对所属党支部党员现状进行了解和分析,找出党员思想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使党课的针对性更强。 

(二)及时通知党员准时参加党课教育,提高党员的到课率。同时,要认真做好记录。课后,要按要求组织党员讨论。  

(三)各党支部注意收集党员对党课内容的反响,包括提高党课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馈。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三会一课”要做好考勤登记工作,学习讨论要做好记录,要有签到簿,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签到考勤,其它由支部宣传委员负责签到考勤。对因故缺席的党员要及时补课。  

第二十五条 局党总支要组织人员定期不定期检查“三会一课”的落实情况,列入各支部党建目标管理,并作为党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党组 

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  

  

根据鄂托克旗委旗人民政府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三重一大”事项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鄂旗党字201326)和鄂托克旗委 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和末位表态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旗党发201512)文件精神,为理顺工作关系,加强上下沟通,提高水务局的整体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水务局党组主要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个人不得以组织名义随意表态。  

二、水务局党组主要领导干部职工请示问题时,态度要忠恳、谦虚,事由要充分;汇报情况时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要准确,观点要明朗,解决问题的办法要切合实际。    

三、请示汇报程序  

(一)一般干部职工(分管领导)在各项工作任务下达之后,要拿出第一方案,请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或有关会议批准后方可执行。完成任务和任务结果后要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并提出下步工作意见。  

(二)对“三重一大”原则问题各分管领导要及时向主要领导请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对一般性的问题,可在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权限之内处理,不推诿、不拖延。对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及专项工作完成情况要认真综合整理,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三)正常情况下,应避免越级请示或多头请示。  

(四)在下列情况下,可越级请示汇报或处理完后再请示汇报:  

1.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如生产事故、火灾等急需有关领导处理时; 

2.时间紧急又无法联系上直接主管领导或直接主管领导授权同意时;  

3.上一级领导在某一事项上要求向其直接请示或汇报时。  

四、遇到下级请示或汇报工作,本权限不能解决、决定的事项,必须及时向上级反映,直至所请示事项有明确的答复。  

五、各级领导在下级请示汇报工作后,应视情况给予答复。对要求解决的问题,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给予答复;对一时答复不了的应说明情况,力求在最短时间内予以答复;对超过职权范围无法答复解决的应尽快向上级请示。      

六、对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汇报,致使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党组 

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工作表 

汇报事项 

  

汇报人员 

  

听取汇报者 

  

分管领域 

或项目 

  

汇报时间 

  

进展情况 

  

存在问题 

  

下一步打算 

  

备注 

  

  

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党组 

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的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外出管理,按照《鄂托克旗委办公室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工作的通知》(鄂旗办发〔201550号)和《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制度的通知》(鄂政水发20171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实际,特制定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并就做好外出请示报告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增强政治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 

全面从严治党重在从严管理干部。各股室二级单位领导干部都要从讲政治、守纪律、懂规矩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外出请示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组织观念、严明组织纪律,及时准确地向局机关请示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外出。各股室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遵守和严格执行外出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做好外出请示报告工作。 

二、严格落实外出请示报告工作制度 

(一)各股室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离开乌兰镇,本人须向党组主要负责人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二)各股室二级单位负责人统一组织的会议或公务活动外,离开工作地,本人须向党组主要负责人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三)领导干部在国家法定假期、双休日期间外出离开工作地范围,须按程序履行请示报告手续。 

(四)领导干部外出前须准确规范填报《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单》,并明确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详细说明外出事由及行程安排。 

(五)因紧急事务临时外出的,领导干部必须在第一时间履行外出请示报告手续,并说明具体原因。外出期间确有极特殊情况,需调整外出时间和行程,也必须在第一时间补充报告。 

(六)领导干部职工除参加旗委、旗政府、水务局统一组织的会议或公务活动外,离开工作地和工作岗位时,本人须向单位领导请示,统一到局办公室办理相应外出报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具体审批如下: 

1.离开工作岗位报备:干部职工因公、私外出的,需到局办公室填写外出单,标明外出事由及去向,因私外出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的按请事假对待,需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或早退。 

2.离开工作地报备:局主要领导外出时,按照《鄂托克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工作的通知》(鄂旗办发〔201550号)要求,本人须向向旗长请示同意,经批准后方可外出;除局主要领导外的局副职和股室、二级单位领导干部外出时,到局办公室填写外出报备单,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出。 

(七)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务必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三、进一步做好外出请示报告工作 

(一)各股室二级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运行程序,切实做到凡出必报和及时上报,坚决杜绝漏报、迟报、错报。 

(二)局办公具体办理外出请示报告手续。 

  

  

             

  

  

  

  

  

  

  

  

  

  

  

  

  

  

 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党组 

机关三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一、外出参观学习或考察活动实行审批备案制。外出参观学习或考察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办理,公款外出参观学习或考察活动必须将个人往返时间、路线、学习考察内容和经费数额等详细情况上报。 

二、一律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 

三、不得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 

四、单位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五、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外出参观学习或考察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因私外出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六、违规组织公款旅游的,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不按规定报批备案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的,全部费用由个人自负。 

七、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并给予通报批评。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机关公务接待活动,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4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适用于水务局及所属的二级单位在我旗范围内的公务接待。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区域合作、下乡、请示汇报工作等。 

二、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周到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三、接待单位应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对象或提高接待标准,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尊重接待对象的意愿和要求,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考察调研活动的,应当合理确定考察线路和考察点,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 

五、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基层执行公务的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报销,其中参加会议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住宿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除受接待场所条件所限等特殊情况外,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六、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接待用餐。接待对象在15人以上的按照规定标准安排自行用餐,15人以下或不具备自行用餐条件的,可按规定标准安排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一次工作餐。 

自行用餐、标准桌餐和工作餐均以地方特色菜、家常菜为主,不得安排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七、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在10人以上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八、根据接待对象的具体情况和所到地区的区情,需要适当安排体现我旗草原文化特色、展示鄂托克旗非物质文化遗产、少数民族待客习惯的敬酒、献歌、献哈达等民族礼仪的,应严格控制规模、范围和时间,同一批接待对象一般只安排一次,不得多地重复安排民族礼仪活动。 

九、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严格公务接待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完善审核把关机制,杜绝浪费和不合理开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严格审批程序,注重实际效益,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十、本办法由水务局办公会同有关股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按照节能环保、节俭使用、节约开支的要求,根据《鄂托克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鄂旗办发〔201479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水务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一、公车管理原则 

(一)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派、专人负责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集中采购制度,由办公室自行统筹安排。 

(二)公务用车的购置和报废,必须经旗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同意,按照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程序审批和采购、报废。 

(三)办公室负责按照先急后缓、保障重点、尽量拼车的原则,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和调度公务用车,严格派车管理。 

(四)办公室负责对司勤人员实行定岗定车管理,在公务出车时,不得更换司机,不得违规停车,不得超速行驶。 

(五)公务用车无派出任务或执行任务结束后,一律要在单位后院统一停放、登记,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种需要外必须封存停驶。 

(六)严禁公务用车违规使用军警牌照,配挂套牌、假牌或无牌、遮牌行驶。 

(七)领导干部不得配备专职公务用车及专职司机,不得自驾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人情用车。 

(八)越野车不得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一般不得在旗区内使用。 

(九)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兼顾全面,统筹安排,尽一切可能减少车辆不必要的开支。 

1.局领导下乡、出差时公务用车需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办公室方可派车;其他人员下乡、出差因公务用车,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与办公室联系,办公室视车辆调度情况派车。 

2.车辆临时外出,须经局分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3.车辆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外借车辆,严禁公车私用,如发现有公车私用现象,严肃处理当事人。 

二、车辆调度与驾驶员管理 

(一)办公室负责车辆调度工作。 

(二)车辆管理人员及外出驾驶人员要爱护保养管理好车辆,做到勤检查细检修,确保行车安全。 

(三)节假日除有公务活动外车辆一律停驶在单位制定的区域,严禁以下乡或出差的名誉将车辆停放在居民小区内或其他场所。 

(四)驾驶员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要规范行车,精力充沛驾车,不得超速行驶。做到规范、文明服务。驾驶员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如发现酒后驾车,要严肃查处。 

(五)建立单车、单人档案管理制度。对车辆厂牌、车种、购入时间、价格、车型、车内设备、随车工具,保养维修、行车里程、用油情况都要建档,单车核算,单人考核。 

三、油料管理 

(一)油料实行定点油站加油,由分管领导负责审批,不出车一律不给予加油。 

(二)油料费用按单车核算,由财会人员和加油站半年一结,半年和年终报送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核。 

四、车辆保养及维修(公车维护管理) 

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公务用车的年检、保险购置、维修保养。 

办公室公务用车管理负责人和司勤人员要密切配合、联动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一车一账、单车核算的要求管护公务用车,健全完善车辆管理档案,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费用等信息和保养、维修、油耗、保险、违章等情况。 

(一)建立车辆定期保养制度。车辆管理人员要每周对车辆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以确保行车安全。车身要勤洗勤擦,保持“三净一亮”,即车身净、车内净、底盘净、漆皮亮。 

(二)车辆保养、维修先由车辆管理人员申请维修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到指定地点保养维修,维修费用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报销。出差期间车辆维修视情而定,要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请示报备,否则不予报销。 

五、驾驶员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范围内:因驾驶人员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发生一般性事故扣除当月工资的50%,重大事故另行处理。如遇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事故,视情而定。因驾驶员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并严肃处理。 

六、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不得驾驶单位车辆,发现有上述现象将严肃处理。 

七、本制度由水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党组 

中心组学习制度 

  

根据《鄂托克旗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旗委中心组学习制度>的通知》(鄂旗办发[2016]90号)文件精神,特重新修订本中心组制度。 

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局党组理论水平和执政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组由局党组成员、各股室二级单位负责人组成,局党组书记任中心组组长。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拟定学习计划、准备学习资料、进行学习考勤,整理并汇报学习情况;办公室负责记录和有关会务工作。 

第四条  学习内容 

(一)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规党纪,以及自治区、市委、旗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规章制度、重大决策部署等; 

(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政策法规; 

(三)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市委、政府以及关于水利发展改革的部署安排和重要指示; 

(四)党建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科技、文化、管理和专业知识等; 

第五条  时间安排。中心组每月进行理论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次,全年不得少于12次,非特殊原因不得在集中学习时间安排其他活动。 

第六条  学习要求。中心组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学习要理论联系实际,紧扣全旗水利发展改革的大局,安排集中研讨、交流、辅导,以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第七条  学习考勤。中心组集中学习要如实记录学习时间、内容、主持人、学习人员等,并进行考勤签到。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必须请假并自觉自学补课。 

第八条  检查考核 

(一)检查考核由局党组书记负责,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每季度对中心组各成员的学习检查一次,每半年通报一次,年终综合考核一次。 

(二)检查考核标准。学习出勤率不低于85%;按规定完成了学习计划;个人要有专门学习笔记本,每年至少记1万字学习笔记;撰写1篇以上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或有一定理论深度的文章,按照专题学习活动,提交学习心得体会。 

(三)年终考核方法。把参加中心组学习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总结和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采取查考勤、阅笔记、听群众反映、看学习效果的方法,全面考核学习成效,并按相关规定,通报考核情况。 

第九条  局各党支部参照执行本制度。 

  

  

  

  

  

  

  

  

  

  

  

  

  

  

  

  

中共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总支委员会 

重新修订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根据鄂托克旗委关于印发《鄂托克旗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的通知(鄂旗党发〔20155号)文件精神,水务局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从加强党内民主、体现人文关怀出发,开展经常性领导干部谈心谈话活动,在领导干部之间和领导与干部之间建立沟通桥梁,畅通交流渠道,准确了解和掌握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及时向干部提供帮助,强化对干部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正确看待谈心谈话对象的成绩和优点,认真负责帮助其找出缺点和不足,明确整改方向。 

(二)坦诚相见原则。谈心谈话者和谈心谈话对象应坦诚相见,推心置腹。谈心谈话者要善于倾听,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谈心谈话对象要端正态度,如实反映自身思想状况和工作实际。 

(三)增进团结原则。谈心谈话者需讲究方式方法,注意营造氛围;谈心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虚心接受意见建议,不能推诿塞责,逃避责任。 

(四)注重实效原则。谈心谈话者在谈心谈话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详细了解谈心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性格特点。明确谈心谈话重点,采取不同方式,切实帮助解决问题。对谈心谈话对象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反映全局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组织反映;谈心谈话对象对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需深刻剖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整改。 

三、具体方式 

(一)日常沟通谈心谈话。在日常工作中,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应适时开展谈心谈话,主动,了解领导班子和各股室二级单位负责人思想政治建设及整体运行情况,掌握干部个人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征求干部对组织、班子、工作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单位的副职领导干部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谈心谈话,二级单位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由单位分管领导负责谈心谈话。若遇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时也可越级进行谈心谈话。随时可进行谈话。 

(二)人事调整谈心谈话。班子调整前,一般应找班子成员谈话,听取对班子调整的意见建议;班子调整后,应适时回访谈话,了解干部群众对新班子的反映和评价。干部岗位变动后,应及时进行勉励或帮助谈话,做好干部思想教育工作,使其正确对待个人的“进、退、留、转”。根据调整情况开展谈话。 

(三)知情反馈谈心谈话。在干部考核考察、民主评议、民意调查等工作结束后,考核考察组要结合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意调查等情况,及时向被考核、被评议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反馈。知情反馈集体谈话也可由单位党组织自行组织实施。按考核情况开展谈话。 

(四)告诫诫勉谈心谈话。干部在承担重要工作或负责重点工程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干部问题时,应及时对有关干部进行告诫或提醒。对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的;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经组织考核综合评价较差的;在干部任用和生活作风及廉洁自律等方面有不良反映的,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告诫诫勉谈话可由纪检或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关心关爱谈心谈话。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切实担负起谈心谈话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当本单位干部受到表彰奖励时,在肯定成绩的同时,需适时提醒干部保持清醒头脑,戒骄戒躁;当本单位干部遭遇重大挫折时,应及时鼓励干部树立信心,并在政策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帮助;当本单位干部心存积怨时,应主动听取诉求,全力疏导情绪。可根据工作情况每年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开展一次;分管领导和股室二级单位负责人开展一次;与干部职工开展一次谈话。 

四、其他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股室二级单位应高度重视谈心谈话工作,把谈心谈话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主要负责同志应亲自谋划、亲自部署,带头开展谈心谈话,鼓励广大干部向组织汇报思想、提供真实情况。局办公室应加强检查督促,认真抓好干部谈心谈话制度的落实。 

(二)完善报告制度。谈心谈话结束后,应如实填写《领导干部谈心谈话情况记录表》(见附件),并由单位统一存档保管。各地各部门每年11月底前向旗委组织部书面专题报告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谈心谈话进展情况。 

(三)严肃工作纪律。谈心谈话双方及相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增强保密意识,凡涉及信访举报问题、干部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全力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出现故意泄密现象。因失密泄密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领导或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