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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先诊疗后付费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2013-16781 分  类: 综合;卫生;民政、扶贫、救灾 ; 政策法规;其它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3年06月20日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先诊疗后付费制度的通知
文  号: 鄂政办发〔2013〕41号 主 题 词: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医疗服务模式,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我旗决定在全旗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先诊疗后付费”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内容

  “先诊疗后付费”制度,是指符合条件的住院患者,无须交纳住院押金,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时结算新农合、医保、医疗救助补偿后个人应承担的医药费。

  二、实施范围

  (一)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的条件:参加我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患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

  1.因工伤、交通事故受伤致病的患者;

  2.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受伤致病的患者;

  3.因醉酒、服毒、自残受伤致病的患者;

  4.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患者;

  5.有欠费不良记录的患者;

  6.其他自费医疗的患者。

  (三)实施“先诊疗后付费”制度的医疗机构范围:全旗所有定点医疗机构。

  三、工作流程

  (一)入院手续:符合我旗“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条件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须提供本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城镇居民合作医疗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卡原件和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鄂托克旗住院患者“先诊疗后付费”结算协议书》,并将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城镇居民合作医疗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卡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交定点医疗机构保管。

  (二)医药费结算:患者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新农合、医保、医疗救助补偿部分,补偿后个人应承担的医药费由患者结清。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医药费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的相关证件。对需长期住院且医药费较高的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阶段结算,以防止垫付医药费积压,影响正常工作运转。若患者未按规定结清个人应承担的医药费或恶意拖欠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暂时留存其相关证件,今后不再为其提供“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并可申请旗新农合、医保、民政等部门暂时停止其新农合、医保、医疗救助等待遇,直到所欠医药费全部还清。定点医疗机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补偿款的拨付:旗新农合、医保、民政部门每月按照上年度平均垫付额预先拨付补偿款到定点医疗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实施“先诊疗后付费”制度是我旗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惠及群众的有力举措。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领导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稳步推进,切实把“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转变服务理念,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以推行“先诊疗后付费”制度为契机,切实转变服务理念,强化服务能力,提升综合素质,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良好形象。要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基础医疗质量管理,继续强化临床专科建设和医务人员培训。要深入开展宗旨意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引导广大医务人员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努力为群众提供更为优质、高效、安全、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规范就诊流程,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认真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最大限度降低患者医药费用。要充分尊重患者就诊的知情权,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认真履行各项权利和告知义务,让患者花明白钱、看放心病。同时,对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的患者,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看病就医环境的稳定。要加强社会监督,完善医德医风评价体系,实行医疗服务质量与科室评先树优、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相挂钩,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真正以优质的服务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四)完善运行机制,有效防范逃费风险。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防范恶意逃费、赖账、欠账等现象的发生。要严把住院关口,建立医院信息系统与新农合、医保、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对接机制,严格审查患者相关证件,确保登记信息准确详实。要完善住院患者结算协议书,规范协议内容,明确双方责任。建立恶意逃费预警机制,要引入诚信机制,建立不良记录。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互通信息,对有欠费不良记录者,各定点医疗机构均不再为其提供此优惠政策。同时,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依照协议约定,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五)强化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实施“先诊疗后付费”制度的内容、目的和意义,及时宣传本单位好的做法、经验和先进典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指派专人及时收集信息,每月底前要将本单位当月工作情况以电子邮件形式分别上报旗卫生、新农合、医保、民政等部门。各部门将通过跟踪宣传报道,广泛征集意见,适时进行阶段性评估,对推行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宣传报道,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鄂托克旗住院患者“先诊疗后付费”结算协议书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0日

  附件

  鄂托克旗住院患者“先诊疗后付费”结算协议书

  甲方(患者):

  乙方(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方便患者即时就医,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安全、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住院治疗期间,乙方不向甲方收取住院押金。甲方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将鄂托克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城镇居民合作医疗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卡原件和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等,交由乙方保管。

  二、甲方住院期间,乙方每天须向甲方提供住院医药费一日清单。

  三、乙方须在甲方出院前1-2天内,告知甲方其住院总医药费和个人应承担的住院医药费,以备甲方筹措个人应承担住院医药费。

  四、甲方住院期间,若住院医药费达到或超过分段结算标准(旗级定点医疗机构5000元,苏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时,应按新农合、医保、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向乙方结算一次,即甲方向乙方交纳住院医药费中个人应承担的部分。

  五、甲方出院时,一次性向乙方交清住院期间个人应承担的医药费,乙方将相关证件归还甲方。

  六、若甲方未按规定结清个人应承担的医药费或恶意拖欠的,乙方有权暂时留存甲方相关证件,今后不再为其提供“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并申请旗新农合、医保、民政部门暂时停止其新农合、医保、医疗救助待遇,直到所欠医药费全部还清。乙方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乙方将其记入欠费不良记录,并由旗卫生局向全旗各定点医疗机构通报。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