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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2014-00748 |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民政、扶贫、救灾 ; 机构职能;其它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4年01月20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紧急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通知 | |
文 号: 鄂政发〔2014〕6号 | 主 题 词: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紧急动物疫情,确保我旗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经研究,决定成立鄂托克旗紧急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具体如下。
一、指挥部
总指挥: 金 武 政府旗长
副总指挥:山 丹 政府副旗长
常务副总指挥:张额尼日图 政府副旗长
副总指挥:闫 君 公安局政委
成 员: 王凤光 监察局局长
武永宁 政府办公室主任
白海峰 农牧业局局长
冯润冰 财政局局长
尚鹏飞 民政局局长
奇 峰 交通局局长
李月生 林业局局长
魏顺利 工商局局长
杨丽霞 卫生局局长
蒋治军 经信局局长
苏 飞 交管大队队长
王友林 广电中心主任
訾 军 棋盘井镇党委书记
赵 栓 乌兰镇党委书记
乌尼尔 蒙西镇党委书记
杨丽梅 木凯淖尔镇党委书记
白朝格吉乐图 阿尔巴斯苏木党委书记
苏雅拉图 苏米图苏木党委书记
苏雅拉图 兽医局局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兽医局,具体工作人员从农牧业局和旗兽医局抽调。防控工作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凡因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特别是要认真做好辖区内道路设卡检查,堵截疫情传入,做好动物免疫和市场检查工作。今后,除旗领导外,其他人员若有变动,由指挥部自行调整。
二、部门职责
(一)农牧兽医部门
1.负责调集旗、镇、嘎查村三级兽医人员,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扑杀、扑灭工作;
2.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报和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的风险评估;
3.诊断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旗人民政府提出封锁建议并组织实施。
4.确认患病家畜,参与组织对疫点内家畜及疫点周围三公里范围内所有动物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5.组织对受威胁区的所有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点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指导。
7.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8.对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贮备库储备的疫苗、急救和消毒药品、器械、设备的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9.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贮备库(贮备疫苗、急救和消毒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10.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1.组织周围群众开展对疫点、疫区的防疫灭病工作。
(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预算,安排防疫与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中疫情处理、疫苗补助经费,及时下拨紧急动物疫情防控所需经费。
(三)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四)交通部门负责优先运送防疫工作人员、物资、药品、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五)公安交警协助做好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工作。
(六)工商部门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动物及产品交易市场。
(七)监察部门协助做好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纪律检查工作。
(八)卫生部门负责疫区人民的疫情监测、预防和发病人群的疫病防治工作。
(九)经信、林业、广电中心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情的控制工作。
三、疫情应急反应
动物防疫部门必须加强对全旗所有家畜饲养及畜产品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或接到疫病报告后,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组织实施隔离、消毒等项工作。必要时送病料化验或请市、区专家确认。
确认为紧急动物疫情后,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向旗指挥部、旗人民政府报告,并建议启动预案。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动紧急疫情处理预备队,迅速采取防控措施,尽快扑灭疫病。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