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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2014-00749 |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 ; 业务工作;其它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4年01月20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森林草原防火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文 号: 鄂政发〔2014〕7号 | 主 题 词: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托克旗2014年森林草原防火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0日
鄂托克旗2014年森林草原防火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确保全旗各级政府及森林草原防火成员部门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地区生态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鄂尔多斯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进行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旗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及威胁我旗周边的界外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1.4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积极消灭”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方针,全面落实预防措施的同时,充分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一但发生火灾,森林草原防火成员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到反应迅速、组织有序、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确保火灾“打早、打小、打了”,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展,最大限度内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1.5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以下简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定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森林草原火灾事发地政府防火指挥部的作用,督促各苏木镇制定本辖区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二)密切配合,快速反应。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森林草原火灾的快速应急能力。各苏木镇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落实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在应急处理工作中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三)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理工作中,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要加强对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对人员造成的伤亡和对森林草原造成的危害。
(四)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1.6森林草原火灾的特点
森林草原火灾具有自然和人为双重属性。自然属性主要是指森林草原可燃物状况、气候变化、高温、大风、雷电等高火险天气易形成森林草原火灾。人为属性是指人们在野外一些违规违章用火现象,直接或间接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根据我旗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特点,我旗定于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15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3月15日到5月15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并确定为全旗防火戒严管制期,如遇特殊年份可及时调整。
1.7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草原火灾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灾害分级详见附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
旗防火指挥部在旗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组织指挥和扑救全旗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周边发生威胁我旗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灾。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工作地点设在旗林业局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具体负责和承担旗防火指挥部日常管理工作,并设森林草原火警专线报警电话:12119。
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长由旗人民政府旗长担任;分管农口部门副旗长担任常务总指挥,副指挥长由旗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旗武装部部长(或政委)、旗纪检委副书记、林业局局长,农牧业局局长、消防队队长担任;成员由旗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审计局、武装部、消防大队、林业局、农牧业局、林业公安局、防火办、气象局、国土局、公安局、司法局、交通局、安监局、监察局、环保局、报社、宣传部、广播电视局、邮政局、电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具体负责组建各自森林草原专业或半专业扑火队伍建设,负责组织扑救本辖区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总指挥由苏木镇一把手担任,并设立专职防火工作人员和防火值班报警电话,各嘎查村、社要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防火监督员,防火监督员由嘎查村主任及社长担任,并负责火情的报告。
2.2扑火指挥
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是各级防火指挥部派出的一线指挥机构,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一般情况下,发现火灾后,苏木镇人民政府扑火“前指”要组建到位;2小时明火尚未扑灭的,旗防火办扑火“前指”应组建到位;随着响应级别增加,旗级、市级扑火前指逐级应组建到位;火灾短时间内能够扑灭的火场,可不设扑火“前指”,由专业(半专业)扑火队队长全权负责指挥扑救。
2.3防火技术顾问组
旗防火指挥根据需要设立防火技术顾问组,建立长期咨询机制,主要职责是:指导全旗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实施;发生较大火灾时,就扑火战略和阶段性扑火战术等为指挥机构提供科学指导与建议;在制订森林草原防火的有关规定、预案、制度和项目建设的过程中提供指导意见;及时反映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参与各类防火业务培训工作。
旗森林草原防火技术顾问组成成员:旗林业局、旗农牧业局、旗防火办、各苏木镇防火指挥部有关技术人员组成。
三、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2预警发布
旗林业局、农牧业局和气象局商定,由旗防火指挥办公室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经旗气象信息平台、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渠道向公众发布。
3.1.3预警响应
主要采取四级预警响应工作状态。
中度危险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较高危险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高度危险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极度危险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根据预警信号所警示的森林草原火险程度,进入相应等级的防火备战工作状态。预警响应行动的工作状态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四级工作状态、三级工作状态、二级工作状态、一级工作状态。
(一)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区域内进入四级工作状态:全旗各级防火指挥部及其有关单位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巡护和宣传工作,加强野外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工作;各级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主要领导坚守岗位;各苏木镇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扑火队伍集中食宿,组织以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后,预警区域内应处于三级工作状态:在四级工作状态的基础上,应禁止野外用火,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经批准后,在落实防火措施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而且必须做到当日熄灭明火并有人看守。苏木镇包片领导要到责任区蹲点督察,国有林草场站主要领导要坚守岗位,检查站、管护站点要严格检查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护林巡查员要认真瞭望和巡逻,各专业扑救队伍要集中食宿并做好扑火物资准备,确保接到命令后的30分钟内集合出发。
(三)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后,预警区域内应处于二级工作状态:在三级工作状态的基础上,旗级森林草原防火办必须有防火指挥部的主管领导24小时值班,旗林业局、农牧业局、自然保护区、苏木镇政府及其它森林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不得外出,旗防火办加强远程监控频度,林场、检查站、管护站(点)要严格控制人员入山,瞭望员要保证不间断地瞭望并随时与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通信联络畅通,护林员要加大巡视密度,专业扑救队伍要进入备战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15分钟内集合出发。
(四)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后,预警区域内应处于一级工作状态:在三级工作状态的基础上,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机构进入高度戒备状态,采取超常规的防范措施和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各级防火指挥部都要有1名领导在森林草原防火办亲自上岗值班。各基层单位要增加检查岗卡和巡逻人员。瞭望员要坚持24小时上塔值班了望,护林员没有命令不得离开执勤地段。专业扑救队伍要将灭火机具和给养装备事先装车,人员整装集合待命,达到接到命令后在5分钟内登车出发的临战状态。各级防火指挥部要密切关注火情动态,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3.2信息报告
(一)发生森林草原火情后,各苏木镇、自然保护区、国有林草场圃、各有林草单位防扑火办公室要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森林草原火灾处置火情火灾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在15分钟内向旗防火办报告,坚持有警必报、及时报告的原则。
(二)首报:各苏木镇、自然保护区、国有场圃、各有林草单位森林草原防火部门接到森林草原火情报警后迅速核实,将所了解的情况以电话形式报告旗防火办(报警电话:12119,6221199)。
(三)续报: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起火地点、起火时间、火势发展状况、火情发生地的植被状况、组织扑救等具体情况,随时向旗防火办报告。
(四)总报:在火灾全部扑灭后,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材料上报旗防火办。
(五)旗防火办接到报告后,经核实,1小时内上报旗政府及防火指挥领导,并随时将火场后续动态上报旗政府及防火指挥部领导。火灾扑灭后,3日内将书面材料上报旗政府和防火指挥部,经旗防火指挥领导审核批准后,上报市防火办。
四、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各苏木镇防火指挥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苏木镇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初判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分别由旗防火指挥部或旗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响应程序
本应急预案分四个响应级别,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启动。由低到高分别为:四级响应(Ⅳ级)由各苏木镇(包括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国有场站、各有经营森林草原单位)防火指挥部按照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要求,根据各自《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三级响应(Ⅲ级)由旗防火办组织实施;二级响应(Ⅱ级)由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一级响应(Ⅰ级)由旗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
(一)四级响应(Ⅳ级)启动条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首先启动四级响应,按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火灾发生地的苏木镇(包括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国有场站、各有经营林草单位)的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根据本地《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组织实施。
(二)三级响应(Ⅲ级)启动条件:四级响应实施后2小时内森林草原火灾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苏木镇(包括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国有场站、各有经营森林草原单位)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由旗防火办派出扑火队支援扑救。旗防火指挥部确定的重点防火区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在高火险天气、重要节假日,旗防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调动周边单位、部门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启动三级响应,由旗防火办报常务副总指挥决定,由旗防火办组织协调扑火,调动邻近苏木镇专业森林草原扑火队伍支援扑火工作。
(三)二级响应(Ⅱ级)启动条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超过6小时火势仍未控制;气象条件恶劣,火险等级高,扑救特别困难的过夜火;直接威胁苏木镇、嘎查村居民区以及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灾;危及大面积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草原火灾。由旗防火办根据火场各种情况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报旗政府办公室后,经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启动二级响应。由旗防火指挥部组织扑火工作,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参与,梯级调动全旗专业森林草原扑火队伍进行扑救。
(四)一级响应(Ⅰ级)启动条件:火势持续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对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在旗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由旗防火办根据火场具体情况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报旗政府办公室后,经旗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一级响应。
在特殊时期及突发情况下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按相应程序,可越级启动预案响应。
4.3应急响应的实施与联动
4.3.1设立前线指挥部
预案启动后,各苏木镇、自然保护区、国有林草场站、公安消防部门、各有经营森林草原单位须无条件服从旗政府、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成立相应火灾扑救组织机构,开展工作。苏木镇、自然保护区、国有场站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必须在火场设立“前指”,并指定扑火专业人员担任火场指挥。
4.3.2“前指”主要职责:全权负责火灾现场的指挥扑救;制定具体扑火作战方案;全面掌握火情变化和发展趋势,调动和指挥扑火队伍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随时向旗防火办报告扑火进展情况。
4.3.3火场指挥主要职责:准确掌握火情变化和发展趋势;向“前指”报告扑火进展情况及问题;及时提报扑救人力、物资需求计划;组织做好火场清理工作;部署看守火场的人员。接到扑火命令的专业森林草原扑火队伍,应立即出发,到达火场后与“前指”取得联系,接受统一调动。完成扑火任务后,各队必须清点队员人数和扑火机具等,向“前指”报告。经“前指”同意后方可撤离。
4.3.4分级响应实施
(一)Ⅳ级响应的实施:各苏木镇(包括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国有林草场站、各有经营森林草原单位)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启动Ⅳ级响应,组织当地森林草原防扑火队伍进行扑火。各级行政一把手到位靠前指挥,并将火场情况随时报告旗防火办。
(二)Ⅲ级响应的实施:旗防火办主任(或副主任)赶赴现场,担任“前指”指挥。必要时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赴现场指挥。“前指”由旗防火办领导和所在地苏木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机构的领导组成。
(三)Ⅱ级响应的实施:“前指”由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国有场站、各有林草单位相关应急联动部门的领导和专家顾问组人员组成。“前指”指挥由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专职指挥担任。旗防火指挥部一名副总指挥及旗防火办主任或副主任,在旗防火办负责协调调度工作。
(四)Ⅰ级响应的实施:“前指”由旗防火指挥部组成,指挥为旗森林草原防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指挥为旗防火指挥部常务总指挥,专职指挥由旗防火指挥部其他副指挥等组成。旗防火指挥部一名副总指挥或旗防火办主任,在旗防火办负责协调调度工作。
4.3.5实施应急预案时协同配合部门的联动响应。
启动Ⅱ级和Ⅰ级响应后,旗防火指挥部为总前指,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指挥组、后勤组、宣传组、运输组、法纪组、预防及通讯组、评估处置组等,分别由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旗防火办通知各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快速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规定,积极配合旗防火指挥部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协同配合部门主要职责:
(一)指挥组:组长由分管副旗长担任,成员包括副总指挥、旗森防指专职指挥、专职副指挥、前线指挥。负责扑火人员的调集和扑火前线指挥部的设立及扑火行动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二)后勤组:组长由旗政府常务副旗长担任,成员包括旗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商务局、民政局、卫生局、农机局、粮食局。负责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扑火经费的预算、拨付,火场所需设备、食品等物资的调集;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对受灾人员进行安置,及对扑火伤亡人员进行救护及抚恤工作。
(三)宣传组:组长由旗委宣传部部长担任,成员包括旗宣传部、广播局、报社及各相关单位。负责火场扑救力量的动员及火场扑救情况的宣传报导。
(四)运输组:组长由分管交通的政府副旗长担任,成员包括旗交通局、交警大队、运输公司。负责火场所需扑火力量和物资的运输,做好交通、运输工具的保障工作。
(五)法纪组:组长由旗政法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旗检察院、法院、公安局、森林公安局、司法局、人事局、纪检委。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侦破;对火灾肇事人、责任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六)预防及通讯组:组长分管广播、通讯的副旗长担任,成员包括旗广播局、气象局、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部门。负责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火场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适时组织人工降雨,负责对灾区需要撤离人员的组织,火险期火场通讯、信息传递。
(七)评估处置组:组长由分管旗农林牧的政府副旗长担任,成员包括西鄂尔多斯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旗审计局、林业局、农牧业局、园林局、旅游局,负责灾后处置、损失评估、灾情统计和灾民安置重建工作。
五、应急处置
5.1战区的划分
根据我旗林草区的资源分布和行政区域情况,将全旗划分为六大战区,统一受旗防火指挥部领导。旗人民政府旗长、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对全旗森林草原防扑火工作负总责。
第一战区:乌兰镇。重点扑火区:察汉淖嘎查、阿白山羊种羊场、赛汉塔拉嘎查,以草原防火为主;哈马日格太嘎查及苗圃、乌兰镇城郊、乌兰敖包、樱桃山公墓、红旗嘎查、包日呼舒嘎查重点,以森林防火为主;海岱嘎查和查汉敖包嘎查以草原和森林防火并举,其中海岱嘎查与鄂托克前旗相接,查汉敖包嘎查与乌审旗相接是越界火易发地区,必须加强邻界巡查。也是邻界火高发区,必须加强邻界巡查。值班单位:乌兰镇,包片领导:旗纪检副书记,成员:旗牧农业局、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园林绿化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联络员:旗森林草原防火办主任,民政局公墓管理所所长。
第二战区:木凯淖尔镇。重点扑火区:包力毫内村、召稍村、乌兰吉林村、乌兰加汗村以草原防火为主;达愣图鲁村、水泉则村、巴音淖尔村、木肯淖尔村、桃力民村,以森林防火为主。其中乌兰吉林村、乌兰加汗村、乌兰哈达村、木肯淖尔村、索扣村、察汉敖包村与杭锦旗和乌审旗相邻,是越界火易发地区,必须加强邻界巡查。值班单位:木凯淖尔镇;包片领导:旗人武部部长(政委);成员:旗农牧业草监所,司法局、报社、森林资源管理站、文化广播电视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联络员:旗森林资源管理站站长。
第三战区:阿尔巴斯苏木。重点扑火区:敖伦其日嘎查、乌兰其日嘎查、脑高岱嘎查、巴音温乌素嘎查、巴音陶勒盖嘎查、新其日嘎嘎查、哈图嘎查,以草原防火为主;赛乌素村以森林防火为主。其中哈图嘎查、阿如布拉嘎查、马新布拉格嘎查与鄂托克前旗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相接,赛乌素嘎查与乌海市相接,是越界火易发地区,必须加强邻界巡查。值班单位:阿尔巴斯苏木;包片领导:农牧业局局长;成员:旗卫生局、旅游局、农机局、检察院、法院、监察局、农牧业局(执法大队)、森林公安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联络员:旗农牧业局执法大队,森林公安局主要或分管领导。
第四战区:苏米图苏苏木。重点扑火区:查汉敖包嘎查、苏里格景区以森林和草原防火为主。其中马什亥嘎查、苏米图嘎查、巴音布拉格嘎查、伊连陶勒盖嘎查和斯布扣嘎查东部与乌审旗相接,大额尔和图嘎查、苏里格嘎查和斯布扣嘎查西部与鄂托克前旗相接,是越界火易发地区,必须加强邻界巡查。值班单位:苏米图苏木;包片领导:旗林业局局长;成员:旗林业局(林业工作站)、教育局、粮食局、交警队、交通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联络员:旗林业工作站站长、草监所所长。
第五战区:棋盘井镇。重点扑火区:镇工业园区及城郊以森林防火为主,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森林防火为主,缓冲区以草原防火为主,百眼井村、阿如其日嘎村、深井村、楚鲁拜嘎查以草原防火为主。重点生态项目区以森林防火为主。值班单位:棋盘井镇;包片领导:旗武装部部长(政委);成员:旗公安局、森林公安局、农牧业局(执法大队)、审计局、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财政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联络员:旗森林公安局,农牧业局(执法大队)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第六战区:蒙西镇。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镇工业园区城郊、渠畔村、碱柜村、新民村、羊场村以森林防火为主,保护区缓冲区及其它嘎查村以草原防火为主。值班单位:蒙西镇;包片领导:旗消防队长;成员: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旗宣传部、交通局、森林公安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联络员:旗森林公安局,农牧业局(执法大队)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5.2防扑火力量
旗防火指挥部预备防扑火力量: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22支,共计275人。其中旗级专业应急扑火队伍5支,共计55人,分别是旗公安消防大队三支30人、森林防火办一支10人、森林公安一支15人,武装部民兵预备队一支30人;苏木镇级半专业防扑火队19支,共计220人。
全旗总装备:指挥车7辆,运兵车1辆,消防车5辆,水车5辆、对讲机18部、GPS 6台、风力灭火器241台、割灌机25台、扑火服277套、迷彩装120套、灭火弹17箱、二号工具530把、生存装备60件。
第一战区:乌兰镇拥有森林草原防扑火队伍6支,共计65人,其中专业防扑火队2支,由旗防火办和公安消防大队组成;半专业扑火队伍3支30人,是由乌兰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建。现装备情况:消防指挥车2辆、运兵车1辆,消防水车3辆,对讲机3部、GPS 1台、风力灭火器60台、割灌机4台、扑火服60套、迷彩装20套、二号工具150把、生存装备10件。各专业应急分队相对集中,可随时调运驻防扑火队。
第二战区: 木凯淖尔镇拥有半专业防扑火队3支30人,巡防人员18个嘎查(村)36人,由镇防火指挥部火组建。现装备情况:指挥车1辆、对讲机3部、GPS1台、风力灭火器45台、割灌机4台、扑火服45套、迷彩装20套、二号工具100把、生存装备10件。
第三战区:阿尔巴斯苏木拥于专业扑火队伍1支15人,主要由森林公安组成;半专业防扑火队3支30人,巡防人员14个嘎查(村)28人,主要由阿尔巴斯苏木防火指挥部组建。现装备情况:指挥车1辆、对讲机3部、GPS1台、风力灭火器50台、割灌机4台、扑火服45套、迷彩装20套、二号工具100把、生存装备10件。
第四战区:苏米图苏木拥于半专业防扑火队3支30人,巡防人员10个嘎查(村)20人,主要由苏木防火指挥部组建。现装备情况:指挥车1辆、对讲机3部、GPS1台、风力灭火器41台、割灌机4台、扑火服41套、迷彩装20套、二号工具60把、生存装备10件。
第五战区:棋盘井镇拥有专业扑火队1支10人,主要有公安消防大队组成;半专业防扑火队3支30人,巡防人员10个嘎查(村)20人,由镇防火指挥部组建。现装备情况:消防水车2辆、指挥车1辆、对讲机3部、GPS1台、风力灭火器40台、割灌机4台、扑火服40套、迷彩装20套、二号工具60把、生存装备10件。
第六战区:蒙西镇拥有专业扑火队1支10人,主要有公安消防大队组成;半专业防扑火队3支30人,巡防人员8个嘎查(村)16人,由镇防火指挥部组建。配发装备情况:消防专用车2辆、指挥车1辆、对讲机3部、GPS1台、风力灭火器46台、割灌机5台、扑火服46套、迷彩装20套、二号工具60把、生存装备10件。
5.3扑火力量调动
预案启动后由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成员召开成员会议,听取火情汇报,制定扑火方案及扑救措施,下达扑火命令,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调动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
各战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本着首先调用本区域扑火力量的原则;根据火场发展态势的需要,就近调用附近战区的扑火力量支援扑火作战;根据火场失控的程度和其它区域的实际情况,调用全旗扑火力量支援扑火作战;根据火场火势发展的程度和我旗的实际困难,请求自治区、市给予扑火兵力及扑火机具的支援;根据“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将扑火力量组成三个梯队,各林业局、林场、所属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一梯队,公安消防部队为第二梯队,解放军和群众扑火队伍为第三梯队。
5.4扑火原则及安全保障
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立足“打早、打小、打了”。要指派有实战经验的人员到一线指挥扑火。严禁指派缺乏扑火实战经验的人员负责一线指挥,严禁未经过专门培训、没有扑火经验的干部群众直接扑打火头;严禁老、弱、病、残、妇、幼人员参加扑火。扑火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实行“先人后火”。坚持以保护火灾发生地区居民生命安全和确保扑火人员生命安全为最基本的工作原则,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重要设施的安全,严防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把森林草原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扑火工作要立足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三不、三应”。即:夜间对火场原则上围而不打,应组织开设防火隔离带,选好时机再扑打;扑打火头原则上不动用群众,应由专业扑火队扑打;复杂危险的条件下,原则上不动用大兵团作战,应由精干的专业队实施突击。
5.5应急结束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除留部分人员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外,要及时组织扑火队伍撤离。
六、灾后处置
6.1火灾评估
林业主管部门和农牧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草原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6.2火灾统计
旗林业主管部门和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森林和草原火灾情况进行统计,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6.3火灾发布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旗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6.4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草原植被。
6.5总结上报
在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24小时内,火灾发生地苏木镇政府、自然保护区、国有场站、各有林草单位防火机构形成书面材料报告旗防火办。
旗防火指挥部和火灾发生地苏木镇、自然保护区、国有场站、各有经营森林草原单位防火机构要及时总结火灾扑救工作,分析火灾发生原因,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逐级报告。火灾结束一周内应将总结报告报送旗政府办公室。
七、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0以上50人以下的;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50以上100人以下的;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重伤100以上的;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8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本条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名词解释
7.2.1森林、草原火灾
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林火行为。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草原火灾因自然或人为原因,在草原或草山、草地起火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草原火灾除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外,主要是烧毁草地,破坏草原生态环境,降低畜牧承载能力,并促使草原退化。
7.2.2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等级预测预报 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等级预测预报是指气象要素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发展影响程度的预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警示林草区活动人员注意森林草原防火,提示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防范工作。不是发生实际灾害程度的预报。
7.2.3越界森林草原火灾
当发生外地、旗(县)森林草原火灾烧入或旗内森林草原火灾烧出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市、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旗人民政府,并通知相关地、旗(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共同研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7.3奖励与责任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参照自治区、市、旗人民政府及相关规定执行。
7.4预案管理
7.4.1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起草和解释。
根据本预案,各乡镇政府、农林场各有林草单位应制定各自相应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7.4.2预案修订
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并备案。
7.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