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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2014-06564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政策法规;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4年08月26日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鄂政发〔2014〕130号 主 题 词: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旗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6日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旗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勘探开发建设(下称油气开发)项目审批程序,切实加强服务意识和监管力度,围护良好的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旗境内从事油气资源勘探、开采、生产、运输的企业及其他关联企业,以及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第二条  油气开发工作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科学开采”的方针,坚持开发与管理并重、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兼顾的原则。 

  第三条  油气开发项目审批采取集中办公、集中审批制度,具体协调工作由旗石油天然气管理办公室(下称天然气办)负责。 

  第四条  油气开发项目开工前,由各油气田采气厂、项目部(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向旗天然气办报送天然气(页岩气)井、管线、物探、伴行道路、集气站等建设计划,旗天然气办汇总后,根据需要会同旗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草监局等部门和油气项目拟建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实地踏勘。踏勘完毕后,于每月15日(如遇周六日或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下一周的第一个工作日)由旗天然气办、国土资源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和水土保持局、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规划局、非税收入管理局、旗国税局、旗地税局、旗工商行政管理局、文管所及项目拟建地苏木镇人民政府集中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同时,各相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作业资格证、勘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进行审查。核查同意后,报请旗人民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旗天然气办下发开工通知书(项目审批通知书),建设单位在接到开工通知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实地踏勘由旗天然气办负责具体协调组织。 

  第五条  旗天然气办等相关部门及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油气项目审核工作,并自觉服从旗天然气办的统一协调、调度,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同时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因把关审核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六条  在我旗境内为开采油气开发项目服务的所有关联企业,必须在旗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旗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及时将注册企业的有关情况转报旗国税局、地税局,旗国、地税局要切实做好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建设单位的相关要求。 

  (一)凡在我旗境内从事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勘探开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主体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取得石油天然气页岩气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企业。 

  (二)申请石油天然气页岩气资源开发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1.申请文件; 

  2.企业资质证明、探矿采矿许可证明及相关批准文件; 

  3.项目实施方案、土地坐标、长期开采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    

  4.安全生产许可审查报告; 

  5.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审批文件; 

  7.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8.建设用地计划; 

  9.审查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油气开发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人办理手续,并将办理人员有关信息报送旗天然气办,不得委托外包施工企业代办。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要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施工企业。 

  第九条  油气开发项目补偿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详见附件1、2)。建设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嘎查村签订补偿协议,协议须明确补偿标准、施工时限、兑现时间、双方责权利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维稳等方面事项,并经项目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旗国土局审核认定。补偿款支付工作由旗国土部门和项目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旗草监、林业部门负责配合对征占用土地面积等相关数据进行测量,并核定补偿款金额;其他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核定好涉及本部门的油气开发项目收费事项;各建设单位负责派专人全程参与并配合相关工作,同时须将补偿款及时、足额缴纳至旗非税收入管理局专户。任何部门不得向建设单位直接收费。 

  第十条  为保障油气开发项目建设,各建设单位必须向指定专户缴纳每眼井20万元的项目预缴费;管线、道路按申报的工作量,每公里缴纳10万元的项目预缴费;二维、三维地震勘探作业工程按申报的工作量,每平方公里缴纳6万元的项目预缴费;集气站、阀室等建设工程参照执行,按每平米缴纳一定数量的预缴费。待施工结束经当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旗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草监局等部门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由旗天然气办出具返还保证金通知书,旗非税收入管理局凭通知予以返还或结转至后续审批项目中。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开工后,各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苏木镇、嘎查村要及时对建设单位申请占用的土地进行丈量,核实损毁的地面附着物、建筑物等,按实际数量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并收取相关费用;其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管线征占地范围以线路中心线两侧五米内为准。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到期后,用地企业要及时向原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并予复垦;如确需征用土地,应及时办理征用手续,并按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三条  凡涉及苏木镇、嘎查村和农牧民的各类补偿款、协调费等,均要按旗政府确定的指导标准进行收取。各类补偿款由旗财政拨付到苏木镇,再由各苏木镇及时分配、兑付;除国家规定的税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挤占、截留、挪用、抽取农牧民补偿费用,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全旗境内各油气开发企业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纳税义务,并按有关政策规定按时缴纳规费。凡从事钻、测、固、压、试、修、运输等施工服务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纳税;如有违反,严格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各执法收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标准使用正规票据,确保依法足额收取税费。 

  第十五条  旗天然气办负责牵头,于每年4月1日前会同有关部门对在我旗境内从事油气开发项目的物探、钻前、钻井、录井、压裂、试气、管线铺设、泥浆池处理等相关作业的企业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企业登记注册、安全许可、从业资质等方面情况,并进行记录备案。 

  第十六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在油气开发过程中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林地草地保护、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监管工作,逐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严格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行业标准施工作业,确保油气开发工作安全、科学、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  油气开发项目审批后满2年未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严禁建设单位对已批复的油气开发项目私自挪移坐标,以及先施工后办手续、边施工边办手续、无任何手续进行施工等行为;如需扩建井场,建设单位要按照油气项目集中审批制度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已完钻井场如需进行二次压裂项目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新建井场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根据《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特定区域内禁止石油天然气开采勘探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12〕8号),水利、环保等部门在审核油气开发项目时要确保项目与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保持安全距离。其中:距离河流、行洪渠道至少3公里以上;距离湖泊、水库至少4公里以上;在煤炭矿区、公路铁路、文物保护区等区域建设的油气项目,经煤炭、交通、文物等主管部门同意,在合理避让的前提下,可适当开发建设油气项目;禁止在城镇规划控制区、工业园区规划控制区、旅游景区、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西鄂尔多斯自然保护区、恐龙遗迹化石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内开发任何油气项目;油气项目不在上述区域但靠近农牧民居住点的,须与农牧民居住点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九条  油气开发项目施工结束后,旗环保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建设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泥浆池及其他污染物无害化处理,冬天封冻季节可适当延长,同时进行相关环境监测,确保各项环保指标达标。泥浆池固化处理施工时,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鄂环发〔2014〕91号)精神执行,必须在环保局、苏木镇天然气办、嘎查村委员会、农牧民现场监督下进行处理,最大限度保护好生态环境。因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旗林业局、草监局会同国土局和项目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加快恢复土地原貌,确保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原貌。 

  第二十条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苏里格气田开发分公司与中国石化华北分公司等各油气建设单位要提前将下一年度的油气资源勘探以及气井、管线、集气站、处理厂建设等工作计划按批次报旗人民政府,并纳入我旗土地、林地、草地等利用计划中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二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与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华北分公司等油气建设单位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重点研究油气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为双方更好地开展合作提供一个公开、透明、便捷的交流平台。每季度召开旗直相关部门通报会,由分管副旗长召集也可委托天然气办主持召开,定期通报管理和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交流沟通,为油气建设单位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地企联合督查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全面督查油气开发领域生产建设行为和有关苏木镇、部门协调服务及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油气建设单位须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之前向旗天然气办报送上月油气产量、销量、价格等生产运营基本情况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油气建设单位要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和油气区生态环境建设,努力改善作业区生态。同时,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油气区道路黑色化、砂石化进程,并与地方政府共同做好油气区道路的管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油气建设单位要树立和强化社会责任意识,积极支持我旗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加大对学校建设、医疗卫生、人畜饮水等社会事业的投入,帮助地方政府缓减就业压力,树立企业良好形象,促进企地共同发展。同时,为更好的帮助旗苏木镇开展好天然气勘探开发过程中的各类事宜,按每眼井1万元予以援助。 

  第二十六条  各苏木镇、有关部门和油气建设单位要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油气建设单位一旦与农牧民发生矛盾纠纷,由项目所在地苏木镇牵头,旗天然气办和相关部门要配合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切实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对漫天要价、强揽工程等无理阻拦油气生产作业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依法予以打击。决不允许任何油气田企业与纠纷涉及方私自达成违反有关规定的调解协议,坚决杜绝擅自提高补偿标准而引发新的矛盾,对建设单位不按补偿标准乱给乱付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等不良影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打击处理;对于建设单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权限及具体情形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今后在我旗境内施工作业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旗天然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勘探开发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 

         标准(一)(二) 

    2.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勘探开发审批流程图 

    3.施工企业项目预缴费结算方法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