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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2014-06565 |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规划计划;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4年08月26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文 号: 鄂政办发〔2014〕64号 | 主 题 词: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旗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细则》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6日
鄂托克旗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下称“三违”)行为,促进全旗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4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结合我旗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思路、目标
第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真正把抓好安全教育培训作为实施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作为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头等大事;作为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的根本手段;作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途径;作为防止“三违”行为、防范事故发生的源头性举措,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切实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第三条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大力实施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战略,严格落实中央、自治区、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责任落实、完善制度、夯实基础、提高质量,扎实推进安全教育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全面提升监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做到先培训后上岗,着力消除“三违”行为、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旗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第四条 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和实现全员培训为目标,达到三个百分之百,即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下称“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率达到100%;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上述所有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第三章 安全培训工作责任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是现场责任人。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安全教育培训责任体系,把安全教育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完善安全教育培训机构、人员、制度、计划、设备、经费等必要条件。依法依规安排各类人员应训尽训和取证考核,必须做到“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劳务派遣单位要加强劳务派遣工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劳务使用单位要确保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职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训。
第六条 全面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行业主管部门具体抓。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及旗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细则》统筹指导本地区、本部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各种困难,促进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长期有效开展。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完善行业、系统内的教育培训制度,将安全生产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培训、义务教育、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
第七条 旗人民政府和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要在明确分工后,每半年参加一次专题安全培训。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上岗;新上岗的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要在上岗一年内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执法证有效期满后,要参加延期换证继续教育和考试。鼓励安全监管人员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和在职攻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学位。
第八条 企业要严格实行无证离岗、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进行强制性培训考试,并且持证上岗。新任用、聘用、招录“三项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并经注册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可直接申领相应单位类型的安全资格证和安全合格证,但必须按时参加年度复训和延期换证继续教育。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本行业领域“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登记普查,并建立信息库。
第九条 高危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非高危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高危行业企业要逐步实现从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中录用新职工。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实施“安全培训援助”工程,推动大型企业和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组织讲师团,开展培训下基层进企业活动。
第十条 高危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或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从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对高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延期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主管部门要把企业“三项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和安全培训情况作为前置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高危企业新员工经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并且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未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企业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并建立“传帮带”激励机制。
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训保障
第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安全教育培训经费要严格按照《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实施。企业要在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安全教育培训经费,实施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要专门安排安全培训资金。鼓励社会资金积极资助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质量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培训需求调研,切实改进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依据企业所需、岗位所需,设班次、分层次、分专业、分类别,确保参训人员学有所用。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高危企业要大力推广研讨式、案例式、互动式、体验式、模拟式教学,增强教学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提升参训人员实际操作技能。倡导企业将退役设备用于实际操作培训。
第十五条 高危企业要严格班前安全培训,有针对性地教授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应急避险知识和注意事项,使班前安全培训成为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大力推广“手指口述”等安全确认法,帮助员工通过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确保按规程作业。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将班组长培训常态化、制度化。积极组织开展生产现场观摩、事故现场警示教育和典型经验交流等活动。
第七章 安全知识宣传
第十六条 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关键是提高人的素质,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知识是提高全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的重要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对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第十七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各厂区、站点、道口、车间、机关、校园、小区、人员密集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知识宣传牌、栏、条幅等,加大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力度。
第十八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本着“安全是本、文化是魂”的理念,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用文化铸造安全盾牌,促进全旗本质安全和安全长效机制的形成。已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的示范企业、示范单位要不断挖掘潜能、凝聚内涵、提升档次,不断探索安全文化建设的新模式,充实和丰富创建活动的新内容,总结和推广创建活动的新成果。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指导创建工作、提供优质服务。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实施安全文化工程,打造安全文化精品,弘扬安全文化精神。鼓励重点行业领域培育一批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示范单位,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旗安全文化建设工程深入人心、全面实施。
第八章 强化班组长建设
第十九条 全面开展企业班组建设活动,明确班组是作业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实行班组长作业现场安全生产负责制;推行班组安全生产风险预控管理,提高员工对不安全因素的认知和防范能力;严格落实班前例会制度和交接班管理制度;完善班前班后会议安全记录、作业记录、员工出勤、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员工上岗培训等信息管理系统;落实班组长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指挥权和决策权;维护员工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避险权和举报权;严格易燃易爆场所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管理,坚决制止“三违”行为;进一步完善班组长任用机制,明确任用条件、产生办法和聘任方法,规范选拔程序,实行班组长定期聘用制管理模式。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总体发展规划,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增加安全教育培训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权重,突出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牵头抓总、当好参谋,经常深入基层、企业调查研究,针对突出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同时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以及新闻媒体等参与、监督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执法。规范执法检查方法、程序,抽查相关人员持证情况、抽考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对实行未持证、不参加培训考试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实施曝光和黑名单制度,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企业依法按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一律倒查培训不到位责任。因未培训、违法违规培训或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一般和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并重新参加安全资格培训考试;引发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追究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照法律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或经理等主要等领导职务。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旗人民政府要倒查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的培训监管责任。对培训不重视、监管不到位的给予警示告诫或诫勉约谈,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苏木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