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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2015-05989 | 分 类: 综合 ; 政策法规;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4年11月25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文 号: 鄂政办发〔2014〕96号 | 主 题 词: |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旗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鄂托克旗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旗境内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明确部门职能职责,有效遏制天然气管道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内政办发〔2007〕第90号)、《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鄂府发〔2011〕第31号)、《鄂尔多斯市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及《鄂尔多斯市安委会关于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鄂安发〔2014〕第5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旗行政区域内输送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条 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天然气管道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害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的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单位和个人,经旗安监局核实后,由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给予100—500元奖励。
第三条 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应绘制管道走向示意图,标明我旗行政区域内管道的首站、分输站、末站、阀室及调压柜具体位置,同时注明管道所途经村镇、企业占压情况及穿、跨越位置,并依据途经地区村镇规模、人口密度、周边环境、地形地貌、气候特征等情况将天然气管道划定安全级别,分别将图送至旗有关苏木镇人民政府和安监、经信、公安、住建、规划、水利、水保、林业、交通、国土、质监、环保等部门备案。
第四条 天然气管道安全级别应依据以下标准划定:
(一)常规区。
1.天然气管道穿越草场、耕地、林地、荒漠等人畜稀少区域;
2.天然气管道位于城镇边缘五公里以外的人畜稀少区域。
(二)敏感区。
1.天然气管道穿越人员活动较少区域;
2.天然气管道穿越村庄的区域;
3.危险区沿管线两端延伸符合安全距离的区域;
4.天然气管道未穿越危险区、高危区且在周边城镇五年建设规划之外十年建设规划之内的区域;
(三)危险区。
1.天然气管道途经城镇、居民区、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2.天然气管道穿越公路、铁路、河流、水利设施、桥梁的区域。
3.天然气管道穿越矿区及采空区的区域;
4.天然气管道穿越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的区域;
5.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储配站、输气站、处理场(站)、清管站、各类阀室(井)及放空设施、油库、装卸栈桥及装卸场等;
6.天然气管道未穿越以上地区但在周边城镇相关设施五年建设规划之内的区域。
(四)高危区。
天然气管道附近施工作业区。
第五条 对天然气管道附近施工项目实行审批备案制度,未经审批备案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和项目施工单位在天然气管道附近施工作业前,必须将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施工方案等基本情况向旗安监局、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申请书面备案,由旗安监局审批同意后,须在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的工作人员现场监护下方可开工建设。
第六条 如天然气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天然气管道建成前,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建(构)筑物,由管道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会同安监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实行限期整改,涉及费用均由管道输送企业承担。
(二)天然气管道建成后,在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新建的建(构)筑物,由管道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及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费用由新建项目(或建筑物、构筑物)业主承担。
(三)新建、改(扩)建天然气管道,需要迁建其他设施或需要其他设施所有者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应与设施所有者事先协商,并按照与企业或所有者协商的结果一次性给予补偿。
(四)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天然气管道改线、搬迁或增加防护设施的,须征得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七条 天然气管道的保护范围。
(一)以管道中心线为准,高危区为管道两侧垂直20米范围内区域,危险区为管道两侧垂直15米范围内区域;敏感区为管道两侧垂直10米范围内区域;常规区为管道两侧垂直5米范围内区域。
(二)穿越河流主河槽的天然气管道,以管道中心线为准,两侧垂直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爆破、开山和修筑居民住宅楼等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必须距离管道中心线两侧或天然气管道场区50米外。
(四)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配气站、阀室、油库、保护站、排流站等设施的围墙或建(构)筑物外墙以内。
第二章 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主体的责任
第八条 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旗安监局是全旗天然气长输管道(除园区规划范围内)安全监管的主体,应加强对全旗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专题会议。旗安监局局长是我旗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局长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工作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查布石膏工业园区管委会、鄂托克旗螺旋藻产业园区管委会(乌兰镇轻工业园区管委会、航空办)各自规划范围内天然气长输管道和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主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专题会议。园区管委会主任是园区规划范围内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副主任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苏木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天然气长输管道和城镇燃气管道承担属地监管责任。
旗住建局承担全旗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直接负责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规划范围外的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监管工作,并依法履行职能职责。
旗环保局、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负责,对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及棋盘井镇(包括查布石膏工业园区长蒙天然气管道调压柜、调压柜至棋盘井镇途经赛乌苏、三北羊场的天然气管道)、蒙西镇行政区域内天然气管道执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和强制性要求情况进行监管。
旗质监局负责,对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监管范围(包括查布石膏工业开发区规划区域内各企业至长蒙天然气管道调压柜之间的天然气管道)之外的天然气管道执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和强制性要求情况进行监管。
旗城管、公安、规划、水利、水保、林业、交通、国土部门应加强对各自主管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管理,及时书面告知施工建设单位施工位置附近天然气管道的分布情况,做好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章 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的责任与安全保障
第九条 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职工操作技术水平,严格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天然气管道输送的安全工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长效化。
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负责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单位主要负责人到部门负责人再到一线人员层层签订责任制,明确细化各自职责。
(二)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分管安全负责人每半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安全管理部门每旬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建立巡查工作制度,对天然气管道进行巡查、维修保养;根据天然气管道安全等级合理布置巡查人员和频次。其中,高危区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危险区每天进行一次巡查,敏感区每周进行一次巡查,常规区每月进行一次巡查。建立巡查奖惩制度,对按规定巡查,杜绝事故发生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巡查不到位,未达到巡查次数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罚。同时,企业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巡查记录报旗安监局备案。
(四)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对检查、巡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靠企业自身力量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及时上报旗委、政府和经信、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共同协调解决。
(五)建立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告知机制。在天然气管道沿线附近施工和存在穿越、占压等情况的企业,由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将天然气管道走向位置和存在的危险因素、安全维护等注意事项对施工企业进行书面告知,签订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书面送达至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旗安监部门备案。
(六)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要向管道附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派驻安全监督人员,进行24小时现场监护。
(七)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教育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岗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强化一线巡线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培训档案,实时记录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八)根据天然气管道危险等级划分标准,并合理科学地布置警示标志。在高危区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警示带,警示带宽不小于10米,并覆盖施工段;在危险区20-50米设标识桩;在敏感区50-80米设标识桩;在常规区100-200米设标识桩。同时,在全线合理设置天然气管道安全宣传警示标志、标语。
(九)对天然气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十)制定天然气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照相关规定经专家评审后在旗安监局备案,并至少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十一)负责天然气管道事故的应急抢险和救援,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和专(兼)职的救援队伍,配备必须的应急救援装备,在天然气管道事故发生时组织专家抢险和救援,调集救援物资开展事故应急救援,视救援情况协调调集其他专业的救援力量进行支援。
(十二)在企业总部建立大型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中心,各输气站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堵漏、粘接、焊接、母材和备用管道等应急抢修救援装备器材;同时储备足够的备份应急救援物资。
(十三)高危区应在施工现场储备能够同时抢修两起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十四)加大科技投入,沿管线安装GPS、远程摄像和主动防护报警系统等监控设备,对天然气管道进行24小时监控,提高安全监控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四章 天然气管道穿越占压单位及沿线建设施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穿越占压天然气管道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一)依据天然气管道的走向标识,合理布置、严密监控场区内危险设备和危险源。
(二)如在场区管段区域施工时须事先通知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与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共同协商确定施工期间天然气管道的安全保护方案,并签订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协议,申报旗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天然气管道沿线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一)严格执行备案审批制度,在施工前要向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进行书面备案,告知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和施工方案,与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共同协商确定施工期间天然气管道的安全保护方案,并在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安监人员的现场监护下施工。
(二)制定施工应急预案,并分别送至旗安监局、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备案。
(三)施工单位应设立科学合理的天然气管道警示标志,未设立警示标志不准开工建设。
(四)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及天然气管道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五)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应向施工现场派驻安全监管人员,现场盯护管道危险区域的施工作业。
第十三条 承担建设单位项目施工的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一)施工前须向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进行书面备案,告知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和施工方案,与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协商确定施工期间天然气管道的安全保护方案,并在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安监人员的现场监护下施工。
(二)听从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驻场安全监管人员的现场指挥,在施工现场配备本单位的安全监管人员,实行24小时跟踪监管。
(三)开展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天然气管道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确保现场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天然气管道安全和相关法律法规常识。
(四)绘制明确的施工区域管道走向图,并在施工现场设置管道走向警示标志、警示带,未设立警示标志、警示带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高危区是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建设、施工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和施工方案。建设、施工单位、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要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并邀请旗安监局参与,集中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穿越占压天然气管道或在天然气管道附近施工建设的企业,应配合管道输送企业做好管道的安全巡查工作,根据管道走向的标识,合理布置、严密监控施工区域内危险设备和危险源。接受天然气管道企业的安全告知,并与其签订穿越占压、施工区域内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同时依据协议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做好天然气管道的监控工作,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及旗安监局,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六条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在天然气管道两侧5米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如遇特殊情况,须采用人工作业探明天然气管道的走向后,经旗人民政府及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一致同意,在天然气输送企业现场安全监管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作业。
第五章 天然气管道输送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与辖区内的天然气管道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对天然气管道进行一次由分管副主任带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联合行动,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求企业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时间和整改计划,并做好“回头看”工作,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第十八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与嘎查村、社区要层层鉴定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责任状,明确职责、到岗到人,嘎查村、社区要协助企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管道的安全巡查及沿线农牧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发现隐患应及时告知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及对天然气管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上报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并对现场进行保护。苏木镇人民政府每月对天然气管道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嘎查村、社区每半月对天然气管道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九条 旗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每月组织一次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积极配合市安监部门对天然气管道的检查和督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求企业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时间和整改计划,同时报旗人民政府,并做好“回头看”工作,及时向旗分管领导汇报。
旗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协助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拆除占压天然气管道的违章违法建筑物。
旗规划部门不得对距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或天然气管道场区外50米范围内规划居民住宅楼等大型建筑物、构筑物项目。
旗住建局要每月对辖区内燃气管道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求有关单位和企业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时间和整改计划,并做好“回头看”工作,将排查治理结果同时报旗人民政府和旗安委办备案。
旗环保局要监督检查辖区内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未履行相关环保手续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旗质监局和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要制定检查计划,定期检查各自监管范围内天然气管道企业是否按要求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管道良好运行;对管道的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要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检查天然气管道企业是否有具备资质的单位所出具的监检报告。
第二十条 旗水利、水保、林业、交通、国土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要求,履行好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强化协调和配合,确保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监管。对因工作不力,监管失职而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各级人员职责不明确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三条 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开展天然气管道的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或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或未及时整治而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对沿线穿越占压、建设、施工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实行安全告知的,由旗公安机关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在高危区派驻现场安全监管人员或因现场监护责任、义务履行不到位造成天然气管道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由旗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实行备案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未按本细则规定履行施工前备案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建设的,按疑似破坏天然气管道行为处理;同时,依据有关规定,由旗区以上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该责任人所在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旗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施工单位未按本细则规定接受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的安全告知或签订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责任协议的,责令建设施工单位立即停止现场施工作业,由此造成事故,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在高危区进行施工作业但未制定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或未按本细则规定备案,以及施工现场监护和应急指挥抢险准备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责令立即停工整改。
第三十条 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天然气管道沿线占压及建设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本细则的,按照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石油、煤制天然气、煤层气、甲醇等化工产品的管道输送安全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旗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