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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2014-06015 |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 ; 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4年12月12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和骆驼养殖补助工作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鄂政办发〔2014〕104号 | 主 题 词: |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托克旗马和骆驼养殖补助工作实施方案》和《鄂托克旗马和骆驼养殖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
鄂托克旗马和骆驼养殖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马和骆驼养殖补助工作,推进少数民族传统产业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按照市、旗农牧业工作要求,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和统筹兼顾。在牧业生产和传统产业建设中,稳步提高农牧民收入,保障和改善牧区民生。在实现草原科学利用的同时,推动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增强畜牧产品生产和供给能力。在落实补助政策中,推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二、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现代农牧业、少数民族传统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目标,以提升牧业生产科技含量,拉动民族传统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进一步调动农牧民养殖马和骆驼的积极性,提高生产力水平,增强创收能力。
三、基本原则
(一)突出大户、兼顾小户。马养殖补助向养殖大户(12匹及以上)倾斜,并适当补助养殖小户(11匹及以下6匹及以上)和零散养殖户(5匹及以下)。骆驼养殖以每峰为单位进行补助。
(二)严格执行禁休牧、草畜平衡、划区轮牧有关规定。对于不执行禁休牧、草畜平衡、划区轮牧的有关规定的,无天然牧场,无养殖马或骆驼基础条件的,在禁牧区放养的,要免除补助。同时,对于违反生态建设保护有关规定的,要按照有关条例和办法予以处罚。此项工作由旗农牧业局、农牧业综合执法大队、民族宗教事务局联合实施。
(三)充分尊重农牧民养殖马或骆驼的自主选择权。
(四)加强引导,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养殖马或骆驼的组织化程度。
(五)操作程序科学、方法简便、措施高效。
四、实施范围及对象
鄂托克旗户籍马或骆驼养殖户、马或骆驼协会(专业合作社)。
五、补贴条件
(一)鄂托克旗境内常年从事马或骆驼养殖,有天然草牧场,且严格执行禁休牧、草畜平衡、划区轮牧的农牧户。对舍饲养殖、短期购买育肥和在鄂托克旗境外养殖的,不予补助。
(二)马养殖补助以养殖大户和养殖小户为单位进行,养殖12匹及以上者为养殖大户,11匹及以下6匹及以上者为养殖小户。对5匹及以下的零散养殖户,按实际可享受适当补贴。
(三)骆驼养殖以每峰为单位进行补助。符合条件的养殖户,按骆驼峰数享受补贴。
(四)引进的优良种公马(或种公驼)及优良能繁母马(或能繁母驼),经农牧业技术部门鉴定后,可享受适当补贴。
(五)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大型比赛(那达慕会、民运会)而获奖的赛马、赛驼。对于参加企业和个人组织的各类比赛而获奖的不予补助。
六、补贴标准
(一)马养殖大户(12匹及以上)补助以群、匹为单位进行,12匹为1群,24匹为2群,36匹为3群,以此类推。每群年补助5000元。同时,两群之间的剩余马匹,按照头数进行补助。其中,6匹及以上11匹及以下的,每匹年补助200元;5匹及以下的,每匹年补助100元。
(二)马养殖小户(11匹及以下6匹及以上),每匹年补助200元;5匹及以下的零散养殖户,每匹年补助100元。
(三)每峰骆驼年补助1000元。
(四)引进的优良种公马(或种公驼)、优良能繁母马(或能繁母驼),经农牧业技术部门鉴定后,享受适当补贴。
(五)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大型比赛(那达慕会、民运会)而获奖的赛马、赛驼,按其同等的奖金额度予以奖励。
七、组织保障
全旗马和骆驼养殖补助工作在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旗民族宗教事务局牵头组织实施,各苏木镇、农牧业技术部门、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嘎查村和马协会、骆驼协会予以配合,保障补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工作措施
⒈掌握全旗马和骆驼头数。每年6月之前,由旗民族宗教事务局带头,各苏木镇、嘎查村和马协会、骆驼协会全力配合,深入各马或骆驼养殖户,登记头数,建立基础档案。每年12月之前,对各养殖户的马或骆驼头数变化情况进行更新,作为本年度补贴的基础数据。同时,由苏木镇、嘎查村和马协会、骆驼协会负责,将本年度引进的优良种公马(或种公驼)以及参加国家、自治区、市级大型比赛而获奖的赛马、赛驼及时上报旗民族宗教事务局,以备补助。
⒉科学确定养殖牧场。旗民族宗教事务局联合农牧业局、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苏木镇、嘎查村,对各马或骆驼养殖户所经营的草牧场进行勘查,科学定位是否符合饲养和养殖马、骆驼,是否在草畜平衡范围内经营生产。将不符合条件的,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严禁在禁牧区从事马或骆驼饲养和养殖工作。
⒊相关鉴定和认可工作。年内,由农牧业技术部门、马协会、骆驼协会联合,对本年度新引进的优良种公马(或种公驼)、优良能繁母马(或能繁母驼)及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家、自治区、市级大型比赛而获奖的赛马、赛驼进行鉴定和认可,以保障牲畜质量和补助工作的实效。
⒋补助金发放。年底,在完成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由旗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发放全部补助金。
(二)组织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旗政府分管副旗长为组长,旗民族宗教事务局、农牧业局、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苏木镇、嘎查村、马协会、骆驼协会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全旗马和骆驼养殖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领导补助工作。各责任单位和社会组织要认真负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加强工作落实。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和旗政府上报工作情况。
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农牧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参加民族传统产业保护和发展工作。政府对马协会、驼协会、酸马奶场等组织化、市场化的马业、驼业发展集体、企业,要给予政策优惠和项目资金扶持,积极发展民族传统产业。
3.严格资金管理。旗财政局按照马和骆驼养殖补助工作方案,会同旗民族宗教事务局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必要时设专账,保障专款专用。在政策实施中,补助资金如有结余,上报旗人民政府后可结转到下年科目使用;如出现补助资金短缺,可向旗财政申请追加。
4.加强监督检查。旗委、政府督查室对相关单位的马和骆驼养殖补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巡查监督,实行绩效考核。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补助机制平稳有效运行。
鄂托克旗马和骆驼养殖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马和骆驼养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为补助资金)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民族传统产业发展,根据财政补助金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来源:旗财政根据全旗年度马、骆驼头数和补助标准,每年足额预算和安排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原则: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务求实效。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鄂托克旗户籍马或骆驼养殖户、马或骆驼协会(专业合作社)补助。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化解债务、基本建设、房屋维修、车辆购置和人员支出等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支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马和骆驼养殖补助;
(二)引进的优良种公马(或种公驼)和优良能繁母马(或能繁母驼)补助;
(三)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大型比赛(那达慕会、民运会)而获奖的赛马、赛驼补助;
(四)马和骆驼产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其他特殊事项。
第三章 补助条件及对象
第五条 鄂托克旗境内常年从事马或骆驼养殖,有天然草牧场,且严格执行禁休牧、草畜平衡、划区轮牧的,要予以补助。对于不执行禁休牧、草畜平衡、划区轮牧的有关规定的,无天然牧场,无养殖马或骆驼基础条件的,在禁牧区放养的,要免除补助。同时,对于违反生态建设保护有关规定的,要按照有关条例和办法予以处罚。此项工作由旗农牧业局、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民族宗教事务局联合实施。马和骆驼养殖补助对象为:
(一)马养殖大户(12匹及以上);
(二)马养殖小户(11匹及以下6匹及以上)和零散养殖户(5匹及以下);
(三)骆驼养殖户;
(四)引进的优良种公马(或种公驼)及优良能繁母马(或能繁母驼),且经农牧业技术部门鉴定的;
(五)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大型比赛(那达慕会、民运会)而获奖的赛马、赛驼。对于参加企业和个人组织的各类比赛而获奖的不予补贴。
第六条 对舍饲养殖、短期购买育肥和在鄂托克旗境外养殖的,不予补助。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马养殖大户(12匹及以上)补助以群、匹为单位进行,12匹为1群,24匹为2群,36匹为3群,以此类推-----。每群年补助5000元。同时,两群之间的剩余马匹,按照头数进行补助。其中,6匹及以上11匹及以下的,每匹年补助200元;5匹及以下的,每匹年补助100元。
马养殖小户(11匹及以下6匹及以上),每匹年补助200元;5匹及以下的零散养殖户,每匹年补助100元。
每峰骆驼年补助1000元。
引进的优良种公马(或种公驼)、优良能繁母马(或能繁母驼),经农牧业技术部门鉴定后,享受适当补贴。
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大型比赛(那达慕会、民运会)而获奖的赛马、赛驼,按其同等的奖金额度予以奖励。
第五章 报批程序
第八条 每年6月之前,由民族宗教事务局带头,各苏木镇、嘎查村和马协会、骆驼协会全力配合,深入各马或骆驼养殖户,登记头数,建立基础档案。每年12月之前,对各养殖户的马或骆驼头数变化情况进行更新,作为本年度补贴的基础数据。
每年12月之前,由苏木镇、嘎查村和马协会、骆驼协会负责,将本年度引进的优良种公马(或种公驼)以及参加国家、自治区、市级大型比赛而获奖的赛马、赛驼及时上报民族宗教事务局,以备补助。
第九条 年内,由农牧业技术部门、马协会、骆驼协会、嘎查村联合,对本年度新引进的优良种公马(或种公驼)、优良能繁母马(或能繁母驼)及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家、自治区、市级大型比赛而获奖的赛马、赛驼进行鉴定和认可,以保障牲畜质量和补助工作的实效。
第十条 对于虚报和不安规定期限上报的,民族宗教事务局和财政局不予以受理。
第六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实行报账制。由民族宗教事务局申报资金,财政局负责把关和支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发放明细须报送同级审计部门,接受其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公示制度。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每年补助资金下发后30日之内,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在本级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中至少选择一种形式进行公示。在进行公示时,须将联系人、监督电话、通讯地址一并公布。发布公示的部门、单位负责反馈意见的受理。
第十四条 建立补助资金监督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督查室、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把检查结果在全旗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组织实施对补助资金的效益分析和绩效考评。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财政局、民族宗教事务局要及时拨付和发放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局、民族宗教事务局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补助资金使用不规范,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被审计机关、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将依法交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旗民族宗教事务局、财政局、农牧业局、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