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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和新闻媒体语言文字规范化应用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2015-07518 分  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规划计划;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5年02月10日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和新闻媒体语言文字规范化应用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鄂政办发〔2015〕11号 主 题 词:
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鄂托克旗公共场所和新闻媒体语言文字规范化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 

  鄂托克旗公共场所和新闻媒体语言文字 

  规范化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和《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4-2020年)》,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和新闻媒体语言文字规范化应用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鄂府办明电〔2015〕7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提升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意识,提高城市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展示良好的城市文化形象,提升城市文化品位。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专项检查活动全面、高效开展,成立旗公共场所和新闻媒体单位语言文字规范化应用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马二喜    政府副旗长、旗汉语委主任 

  副组长:武永宁    政府办公室主任、旗汉语委副主任 

          高莲芳    旗教体局局长、旗汉语委副主任 

          赵建军    旗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成  员:武文峰    旗教体局副局长、旗汉语委办公室主任 

          刘世礼    旗宣传部副部长、旗汉语委委员 

          阿拉腾布拉格 旗民宗局语委副主任、旗汉语委委员                     

          贾宝乐德  旗交通局党总支书记、副局长、旗汉语委委员 

          杨森布尔  旗住建局副局长、旗汉语委委员 

          杨军林    旗广电中心副主任、旗汉语委委员 

          娜  娜    旗文化局副局长、旗汉语委委员 

          敖敦图雅  旗旅游局副局长、旗汉语委委员 

          呼军祥    旗卫生局副局长、旗汉语委委员 

          张继飞    旗工商局纪检组长、旗汉语委委员 

          苏中跃    旗报社社长 

          高  原    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次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旗教体局,办公室主任由武文峰担任,副主任由阿拉腾布拉格担任。 

   三、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 

  旗政府所在地的主要广场、街道、公园、汽车站,银行(储蓄所)或邮局、医院、电影院、大型宾馆、商场;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单位播出的节目和出版的报刊杂志等。 

  (二)检查内容 

  各主要公共场所悬挂的宣传牌匾、广告牌匾,街道、商场标识牌以及大厅、休息、娱乐、洗手间等公共场所、设施标记牌的文字书写规范性。 

  四、检查时间及方式 

  (一)检查时间 

  2015年2月—4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5年2月,各责任单位提早安排并及时启动专项检查工作,组织各公共场所主管单位和新闻媒体单位全面开展自查。 

  第二阶段:2015年3月,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开展联合检查,并及时整理检查结果汇报领导小组。 

  第三阶段:2015年4月,整改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做好迎检准备。 

  (二)检查方式。各部门开展检查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为主,召开座谈会听取被检查单位工作汇报为辅。至少随机抽查被检查单位公文5份、会议记录2份、其它文字材料3份;检查公共场所及窗口行业职工普通话水平证书和蒙古语标准音合格证书并随机抽查旗普通话及蒙古语标准音水平。重点考察各公共场所及单位用语用字的实际情况,听取被检单位相关负责人关于语言文字工作情况和自评自查情况汇报。 

  五、检查法规及标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1996〕32号)。 

  (三)国家有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1.《通用规范汉字表》; 

  2.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 

  3.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 15835-2011); 

  4.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GB/T 16159-2012); 

  5.中国人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GB/T 28039-2011); 

  6.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GB/T 30240.1-2013)。 

  六、责任分工 

  (一)宣传工作 

  责任单位:宣传部、教体局。 

  (二)各级公共场所标记牌的文字规范化书写 

  责任单位:文化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工商局、城建局。 

  (三)新闻媒体单位(包括制度建设、普及普通话、社会用字管理 

  责任单位:宣传部、文化局、广电局、民宗局、报社。 

  (四)公共服务行业(包括制度建设、普及普通话、社会用字管理 

  责任单位:文化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地税局、工商局、卫生局、旅游局、交通局、质监局。 

  (五)学校(包括制度建设、普及普通话、社会用字管理) 

  责任单位:教体局。 

  七、工作要求 

  各责任单位及早部署相关工作,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时间,切实开展好相关工作,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王 敏(旗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云 霞(旗民族宗教事务局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6214884、6213308,13947762142 

  电子邮箱:2957140338@qq.com、61599156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