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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2015-07323 |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规划计划;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5年03月30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保护2015—2017年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鄂政发〔2015〕40号 | 主 题 词: |
经旗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决定将《鄂托克旗环境保护2015—2017年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0日
鄂托克旗环境保护2015-2017年
综合整治行动方案
为改善全旗环境质量,努力提升我旗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依据《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2015-2017年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三年环境综合整治,持续改善全旗环境质量,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有效整改各类环境隐患,确保我旗环境质量大幅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将环境整治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有序实施,集中力量解决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体现民意、服务民生。
(二)坚持标本兼治。按照整治要求,实行问题清单式管理,加强源头管控,疏堵结合,构建成效管理机制,着力改善全旗环境质量。
(三)坚持协调联动。坚持旗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协调配合,落实环保整治责任,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施治、社会参与”的良好局面。
三、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
为切实抓好全旗环境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对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进三年综合整治行动,成立鄂托克旗环境保护2015-2017年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曹文清 旗长
副组长:山 丹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杨晓龙 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
王 兵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马二喜 政府副旗长
奇景阳 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哈永宏 政府副旗长
张额尼日图 政府副旗长
云小平 政府副旗长
成 员:王凤光 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杨永华 西保局局长
闫 君 公安局政委
王乌生 恐保局局长
高世宗 宣传部副部长、外宣办主任
周爱海 组织部副部长、考核办主任
乔 斌 组织部副部长、编委办主任
武永宁 政府办主任、应急办主任
刘志亮 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青格乐 政府办副主任、督查室主任
贺 耿 发改局局长
蒋治军 经信局局长
张鹏翔 环保局局长
冯润冰 财政局局长
王瑞雪 国土资源局局长
康振华 住建局局长
乔世怀 煤炭局局长
奇 峰 交通局局长
王 维 食药监局局长
郭 鹏 安监局党总支书记、副局长
兰 峰 房管局局长
李月生 林业局局长
白海峰 农牧业局局长
杨丽霞 卫生局局长
高 伟 质监局局长
魏顺利 工商局局长
云水生 城管局局长
武子龙 规划局局长
张 军 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
巴图德力格尔 水务局局长
王贵平 气象局局长
巴雅尔图 人社局局长
辛向庆 信访局局长
刘志清 旅游局局长
马小龙 天然气办主任
卢国锋 城乡统筹办主任
云苏米雅 文化局局长
纪爱萍 计生局局长
江伊拉图 科技局局长
黄 忠 环卫局局长
达来牧仁 查布石膏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贺建平 螺旋藻产业园区、轻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王小平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局长
乔景春 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环保局局长
底瑞君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局局长
郭胜利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工商局局长
朱 斌 农电局局长
陶红兵 运管分局局长
苏 飞 公安局副局长、交管大队大队长
白牡丹 乌兰镇镇长
杨德力格尔 棋盘井镇镇长
白 杰 蒙西镇镇长
孔垂军 木肯淖尔镇镇长
乌 都 阿尔巴斯苏木苏木达
阿拉腾朝鲁 苏米图苏木苏木达
白尚军 石油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张鹏翔兼任,副主任由乔景春、王小平兼任。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和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要相应成立园区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今后,除旗领导外,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工作如有变动,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同志相应接替工作,不另文通知。
领导小组下设六个专项工作组,分别为环境基础设施和污染源头防控组、水环境综合整治组、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组、环境信访和污染车辆整治组、工业源污染整治组和环境综合协调监管验收组,各负其责开展相关工作。
(一)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污染源头防控组
1.成员组成
组 长:云小平 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王福义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小平 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
2.工作职责
完善全旗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推进雨污分流工程建设。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于2015年5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项目并通过环保验收;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工业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并通过环保验收。乌兰镇污水处理厂到2016年中水回用率达到50%以上。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配合单位:旗发改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2015年底前完成全旗城镇污水处理厂双回路供电工程和事故应急池建设。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配合单位:旗农电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到2016年底,全旗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厂垃圾渗滤液全部实现规范处理处置。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配合单位:旗改局、公用事业管理局、环卫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按照《鄂尔多斯市建设领域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鄂建发〔2013〕246号)要求,强化各类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推广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镇区及周边严禁露天焚烧垃圾。逐年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率。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公安局、房管局、城管局。
——供应高品质燃油。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国IV车用汽油和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国V车用汽油和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行为。
牵头单位:旗发改局、经信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配合单位:旗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石油公司,鄂托克旗经济开发区质监局、工商局。
——推广应用燃气汽车,加快加气站等配套设施建设,减少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牵头单位:旗发改局
配合单位:旗经信局、住建局、公安局,规划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推行绿色出行。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到2015年底,乌兰镇公交分担率达到5%以上,节能环保车辆比例达到50%以上。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交通局。
配合单位:旗公安局、运管分局。
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及供热计量改革。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2017年底前80%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完成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从2015年起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牵头单位:旗房管局。
配合单位:旗发改局、住建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二)水环境综合整治组
1.成员组成
组 长:张额尼日图 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王福义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尚秀珍 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
2.工作职责
①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执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工程与保护区防护工程“三同时”制度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名单备案制度。水务部门进行水源地取水工程水资源论证时同步提出水源保护区划分要求;新建水源地的保护区防护工程必须与取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开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建设取水工程时同步开展保护区综合整治工作。每年的1月15日前将本年度城镇取水(备用)水源地名单报市水务、环保部门备案,如水源地有变更,需前一个月内报告市水务、环保部门。
牵头单位:旗水务局。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执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制度,完成覆盖城乡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划定。2015年6月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但未开展保护区划分的所有水源地调查摸底工作,环保部门在此基础上于2015年底前,完成辖区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划定,2017年底前完成全旗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
牵头单位:旗水务局。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工程。2015年6月底前,完成棋盘井镇库计水源地保护区综合整治。
牵头单位:旗水务局。
配合单位:园区环境治理办。
——建设备用水源地,严格环境准入,防范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严格水源地上游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环境准入,建设和完善水源地保护区公路危险品运输管理系统。2016年底前建立环保、水务、卫生和住建等多部门联动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及水质监测信息共享机制。2017年底前乌兰镇、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及蒙西工业园区均要有应急备用水源地。
牵头单位:旗水务局。
配合单位:旗住建局、交通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严厉打击非法取用地下水行为,在2015年底前依法停止管网覆盖范围内工业企业采用地下水行为。
牵头单位:旗水务局。
配合单位:园区环境治理办。
——严格行业用水定额,工业企业用水实行差别化水价和超计划加价。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下达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目标任务的通知》(鄂府发〔2014〕36号)精神,从2015年起严格执行行业用水定额,制定重污染、高水耗工业企业用水差别化水价和超计划加价实施方案,按照行业用水定额配套项目取水指标,超出定额用水指标部分提高水价和水资源费。
牵头单位:旗水务局。
配合单位:旗发改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将中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从2015年起,水务部门在配置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取水指标时要优先配置中水和矿井水,并监督其落实。
牵头单位:旗水务局。
配合单位:园区环境治理办。
——科学制定辖区中水和矿井水综合利用方案。应尽快编制矿井水和中水综合利用方案,确保2015年底前实现矿井水和中水回用率达80%以上。
牵头单位:旗水务局。
配合单位:旗住建局、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③加强农业源水污染防治。
严格落实环境污染治理相关规定,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全部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贮存设施,2016年底前完成整改。新建规模化养殖场按要求同时配套建立环境治理设施。
牵头单位:旗农牧业局。
配合单位:西保局、旗环保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三)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组
1.成员组成
组 长:马二喜 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訾 军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小平 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
2.工作职责
①规范全旗医疗废物管理。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和处置等工作,落实好转移联单制度。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做好处置工作。
牵头单位:旗卫生局。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公安局、食药监局、计生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②加强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
结合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和“乡风文明大行动”,推进改水、改厨、改厕、改圈等工作,坚决消除垃圾乱倒、粪便乱堆、禽畜乱跑、柴草乱放、污水乱泼等“五乱”现象。把镇郊结合部、居民集中居住区和国道、省道作为整治重点开展综合整治。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旗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牵头单位:旗卫生局、农牧业局、住建局、交通局、城乡统筹办。
配合单位:西保局、旗环保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③加强城镇餐饮业油烟和噪声污染整治。
建立餐饮业源头防控和环境长效监管制度,限期分批治理现存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餐饮业。到2015年、2016年和2017底,乌兰镇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分别达到70%、85%和100%,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从2015年起,不得批准居民小区、商住一体楼新建产生油烟、噪声的饭店、烧烤吧、KTV、宾馆等经营单位。
牵头单位:旗食药监局。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公安局、文化局、卫生局、城管局、工商局。
(四)环境信访和污染车辆整治组
1.成员组成
组 长:山 丹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杨雨龙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
刘洪兴 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
成 员: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
2.工作职责
①加强环境信访工作。
加大社情民意调查和情报信息的分析研判,对涉及环境方面的不稳定因素提前制定预案,早部署、早防范、早处置,确保不发生重大环境信访事件。落实环境信访案件包案领导和责任人,限期解决。切实加强舆情应对工作,妥善应对负面舆情。
牵头单位:旗信访局。
配合单位:旗公安局、环保局、政府法制办,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园区环境治理办。
②负责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加强机动车辆环保管理,到2015年底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0%以上。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进度,到2015年底,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运营类黄标车;到2017年,淘汰全部黄标车。
牵头单位:旗公安局。
配合单位:旗财政局、经信局、环保局、质监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五)工业源污染整治组
1.成员组成
组 长:马二喜 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王福义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尚秀珍 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
2.工作职责
①加强煤矿和煤炭洗选企业污染治理
——煤矿及周边公共环境治理方面。严禁使用高落式卸车,必须采用分段排土方式。煤矿剥离出的高温灼热体必须单独堆放,待其冷却后运至排土场覆压。严格执行露天矿临时用地复垦绿化治理制度,露天开采过程中逐步实现排土场和最终采坑的复垦绿化。
牵头单位:旗煤炭局。
配合单位:旗国土局、林业局、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防风抑尘方面。煤矿必须配备洒水车,重点在采剥工作面、进矿主干道、采区道路、办公生活区等重点区域洒水降尘。所有钻机必须安装并使用捕尘器,鼓励使用大型环保钻机。遇到5级以上大风和沙尘暴天气时,停止作业,并洒水降尘。运煤车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箱体,并覆盖篷布。迎路面、迎居民区面的采区必须建设防风抑尘网。洗选煤厂破碎筛分车间必须安装除尘设施并全封闭运行。到2017年底,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
牵头单位:旗煤炭局。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经信局、发改局、公安局、交通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排污处理方面。井工煤矿必须健全污水处理设施,严禁外排。所有在建煤矿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洗煤厂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加大井下矸石充填技术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废弃采坑排弃煤矸石;不能综合利用的煤矸石、煤泥必须按环保要求规范处置。2015年6月底前,完成煤矸石、煤泥综合利用和集中处置规划编制工作,由政府和企业共同筹资清理处置固体废弃物。
牵头单位:旗煤炭局。
配合单位:旗经信局、环保局、国土局、水务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矿区道路治理方面。矿区道路必须硬化并保持沿线环境整洁。2016年底前,完成矿区道路两侧的违章设施拆除工作;2017年底前,硬化矿区主要运煤道路及绿化重要运煤道路两侧。
牵头单位:旗煤炭局。
配合单位:旗交通局、公安局。
②加强煤场和集装站等粉状物料堆场整治
认真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煤场集装站等粉状物料堆场的通知》(鄂府办发电〔2014〕3号),2015年底前完成各大型堆场贮存、转运、筛分和装卸等全过程产尘点的全封闭治理。
牵头单位:旗煤炭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配合单位:旗交通局、环保局、公安局。
③加强矿区环境整治及地质灾害治理
——加大我旗露天煤矿、灭火区、复垦绿化区、塌陷区整治和地质灾害治理力度,2016年底前,全旗可修复矿山治理率不低于90%。
牵头单位:旗煤炭局、国土局。
配合单位:西保局、旗环保局、安监局。
——依法关停取缔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粘土砖厂,责令企业恢复破坏地貌。
牵头单位:旗经信局、国土局、安监局。
配合单位:西保局、旗环保局、公安局、工商局、农电局,鄂托克旗经济开发区工商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④加强非煤矿山企业污染治理
各石料厂生产区按要求建设防风抑尘网,石料堆放高度必须控制在围封高度的80%以内;生产厂区用混凝土硬化,主干道2017年底前完成硬化,厂区道路全部按照二级水泥路设计、建设,并与矿区进矿道路连接;破碎、筛分、输送系统必须全封闭运行,并安装环保除尘及喷淋设施,不得超标排放;及时对进厂、矿道路、生产区域进行洒水降尘。其他企业严格按环评要求进行整治。
牵头单位:旗安监局。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国土局。
⑤加强轻工业园区企业污染治理
螺旋藻养殖废液全部按要求通过管网达标排放;涉及污水排放企业全部配套处理设施,排入乌兰镇污水处理厂。
牵头单位:螺旋藻产业园区、轻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
⑥加强石膏工业园区企业污染治理
各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清洁燃料;生产厂区必须建设防风抑尘网;安装环保除尘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及时清理厂区固废。
牵头单位:查布石膏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恐保局、旗环保局。
⑦加强城镇用煤煤质控制
乌兰镇燃煤企业、城镇生活和采暖用煤要使用优质煤,杜绝硫份高于0.5%、灰分高于16%的劣质煤炭流入镇区。
牵头单位:旗煤炭局、房管局。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
⑧加强高盐水污染防治
——规范煤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高盐水排放。全旗所有产生高盐水的企业要对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盐水污染防治指导规范>的通知》(内政办〔2014〕3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市高盐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府办发电〔2014〕13号)要求限期整改。已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企业要于2015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未完成的停产治理;已投入试生产并属于“久拖不验”的项目,2015年6月底前完成验收,未达标验收的停产限期整改,完成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2015年底前,按要求整改完成经济开发区(园区)污水处理厂和高盐水晾晒池。
牵头单位:园区环境治理办。
——积极引进高盐水处理先进技术和设备,突破高盐废水处理工艺与成本的瓶颈制约。
牵头单位:旗科技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配合单位:旗发改局,环保局。
——加强全旗高盐晾晒池管理,排查和监管全旗现有高盐晾晒池,消除溃坝隐患。
牵头单位:园区环境治理办,旗安监局,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安监局。
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依法开展钢铁、电石和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产业违规建设项目整顿工作,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到2016年底,按照新的产业政策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牵头单位:旗经信局、发改局。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⑩加强涉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加大涉氯企业生产和运输安全监管力度,2015年底前完成安全生产、突发环境事件等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等工作。
牵头单位:旗安监局。
配合单位:旗交通局、环保局、公安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11加强经济开发区(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2015年3月中旬,完成经济开发区(园区)环境基础设施摸底调查,不断完善经济开发区(园区)环境基础设施。
牵头单位:园区环境治理办。
(六)负责环境综合协调监管验收组
1.成员组成
组 长:马二喜 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王福义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尚秀珍 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
2.工作职责
①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治理
全力推进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任务,电力行业尚未完成改造的机组,确保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2015年9月底前,10蒸吨/时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兆瓦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要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相关要求,其中单台65蒸吨/时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大型锅炉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2016年6月底前,10蒸吨/时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兆瓦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相关要求。正常生产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提前达到国家新的行业标准,停产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再投产前,必须完成低氮燃烧和脱硝改造工作。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②加强燃煤小锅炉等煤烟污染综合整治
加快供暖和工业燃煤小锅炉淘汰进度,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和“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2017年底前,乌兰镇淘汰1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难以代替的分散小锅炉必须改用清洁能源。经济开发区(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乌兰镇和敏感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牵头单位:旗房管局、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持续推进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治理。到2015年底,我旗境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乌兰镇成品油库、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成品油库、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40%;到2016年底,全旗所有公路沿线、经济开发区(园区)、苏木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成品油库、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全旗成品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任务;有机化工、医药、生物发酵、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全面完成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治理任务。
牵头单位:旗经信局、交通局、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配合单位:旗公安局、安监局。
——从2015年起,新建天然气井严格执行泥浆不落地规定;在建天然气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经水土保持部门审批后,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并在主体工程验收前申请验收。天然气开发企业依据《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14〕91号),制定完善生态恢复实施方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2015年6月底前落实生态恢复治理资金,并按照实施方案开展生态恢复工作。环保部门加强在天然气开发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管理工作,验收天然气开发企业的生态恢复工作,督促不符合生态恢复要求的企业尽快整改存在问题。2015年底前,完成污水回注和泥浆固化处理的后评估工作。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
配合单位:西保局、旗农牧业局、国土局、水务局、天然气办,各有关苏木镇人民政府。
——设立天然气开发生态恢复专项资金。天然气开发单位应根据天然气开发面积、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从企业开发预算中列支一定生态恢复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因天然气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的恢复及管护工作。
牵头单位:旗发改局。
配合单位:旗经信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农牧业局、天然气办。
2015年6月底前,建成覆盖我旗和经济开发区(园区)的6参数空气自动监测站;2015年底前,经济开发区(园区)建成VOCs(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站。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配合单位:旗政府办(应急办)、经信局、公安局、卫生局、计生局、安监局、气象局。
加大涉重企业特别是电石法生产PVC(聚氯乙烯)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严防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2015年6月底,完成全旗危险废物摸底调查(包括以机动车4S店和维修点产生的废矿物油为重点的非工业源危险废物),责令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从2015年起,全旗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均要达到100%。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配合单位:旗公安局、安监局。
从2015年起,全旗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固定放射源实施联网监管,到2017年底实现网络化全程管理。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配合单位:旗公安局、安监局。
按照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我旗境内所有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安置工作,妥善解决由此引发的周边群众长期上访问题。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配合单位:旗房管局、信访局。
牵头单位:西保局、恐保局、林业局。
配合单位:旗旅游局、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农电局、工商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工商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⑫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
城镇水源地每月开展一次常规监测,苏木镇以下水源地每季度开展一次常规监测。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⑬加强环保能力建设
按照国家环保能力建设标准化要求,结合我旗实际,一是加强队伍建设。旗级环保监察、监测、监控三支队伍人员配备要到达国家东部地区三级标准化建设要求。园区的监察、监测和监控队伍与旗区统筹配置。二是加大装备保证力度。执法车辆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仪器设备配备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旗环境监测站监测项目增加到100项以上,园区环境监测机构逐步达到自行开展园区内污染源、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的能力。旗环保局及园区环保局要加强在线监控能力建设,及时与市级监控机构联网。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配合单位:旗编委办、人社局。
⑭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根据新环保法要求,认真落实好政府和园区的监管责任及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环境联动执法联络员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联动办理机制,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形成各司其职、相互衔接、协调配合、联动互动的环境保护执法新机制。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配合单位:公安局。
⑮加强督查验收工作
加大对各工作组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力度,定期通报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牵头单位:政府督查室。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和认识,结合实际,尽快组织制定配套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时限,落实具体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牵头部门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单位,对每一项工作都要制定任务书,明确责任人,抓好落实;配合单位要全力配合责任单位抓好任务落实,不得推诿扯皮、拖延应付。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政府督查室要抓好跟踪督查,对工作成绩良好的部门通报表扬;对不按要求推进工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环境治理长效机制。要建立“政府保障、项目带动、居民(农户)尽责、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多层次投入机制,实现环境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到整治行动中。旗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