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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2015-07324 | 分 类: 民政、扶贫、救灾 ; 规划计划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5年04月02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等的通知 | |
文 号: 鄂政办发〔2015〕30号 | 主 题 词: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托克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鄂托克旗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和《鄂托克旗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旗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日
鄂托克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鄂托克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确保全旗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73号)、《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实施细则》(内民政社救〔2012〕192号)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2〕9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旗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时,对提出申请或已享受社会救助但按规定需定期复审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以下简称核对对象),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委托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等工作。
第三条 旗人民政府成立旗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切实保障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旗民政局为全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核对机构开展核对工作。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核对机构开展核对工作。
第四条 旗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核对工作中的职责:
(一)编制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核对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
(二)财政部门负责提供财政供养人员信息;
(三)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车辆拥有情况及户籍人口基本信息;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就业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信息;
(五)房管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房产拥有、房产交易、房屋租赁等情况信息;
(六)经济商务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各通信公司,负责提供通信费用等信息;
(七)政务服务部门负责为政务外网提供技术支持,维护信息核对平台;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信息;
(九)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信息;
(十)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信息;
(十一)卫计部门负责提供计划外生育信息;
(十二)金融部门负责协调本级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协助提供核对对象存款、证券、保险等信息;
(十三)人民银行负责提供核对对象存款账户的开户信息,并协调本级各银行金融机构查询、提供存款、股票、基金及其红利、债券利息等金融性资产信息;
(十四)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享受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等方面信息,家庭成员婚姻登记状况、家庭成员殡葬基本信息,个人社会团体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基金会登记情况及有关就业信息;
(十五)根据核对工作需要,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核对机构,向核对机构提供其他核对所需信息。
第五条 核对机构开展核对工作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非法干预,独立、客观、公正开展核对工作。核对机构进行核对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六条 核对机构根据相关部门委托独立开展核对工作。委托部门按照规定,向核对机构提交核对委托书,同时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书。核对机构通过各部门的信息数据核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后,通过书面报告形式反馈委托部门。核对结果将作为相关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具体核对对象包括:
(一)已享受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以及其它社会救助待遇的居民。
(二)申请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以及其它社会救助待遇的居民。
(三)受申请人委托需要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其他人员。
为确定核对对象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核对机构可核对核对对象相关赡养、抚养和扶养人的家庭经济状况。
第八条 核对机构可通过调取相关部门信息以及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信息。
第九条 核对内容和范围包括核对对象的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及其他家庭成员基本经济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和实物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二)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的注册资金;
(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四)房产(包括在本旗以及外地拥有的居住类和非居住类房产);
(五)债权;
(六)商业保险;
(七)高档艺术品、收藏品;
(八)其他有关财产。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提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当月起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保险费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它可支配收入。其中: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以及第二职业、其它兼职和临时劳动得到的工资性收入。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土地、草牧场征用补偿、流转收入,财产转让、租赁收入,知识产权收入、保险收益、彩票收益等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之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退耕还林还草补贴、公益林补贴、禁牧补贴、休牧补贴、转移农牧民生活补贴、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补贴收入、粮食、良种补贴收入、离退休金、商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保险索赔、赡(抚、扶)养收入、接受遗产收入、遗属补助金、接受捐赠收入、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补偿等。
(五)其他有关的收入。
第十二条 下列内容不计入核对对象家庭收入:
(一)1953年以前入党的老党员享受的补助金。
(二)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护理费和伤残保健金。
(三)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和见义勇为等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
(五)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救助款物。
(七)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八)计划生育奖励金,除按月领取的生育保险津贴以外的生育医疗费。
(九)在职职工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十)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
(十一)老年人生活补贴及高龄津贴。
(十二)残联部门发放的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
(十四)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价格补贴、节日慰问金等临时性救助款物。
(十五)医疗保险待遇中的个人账户医保金、住院及门诊报销的医疗费、医疗补助费;
(十六)工(公)伤职工除按月领取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工(公)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外的工伤保险金;
(十七)家庭成员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的基础养老金部分。
(十八)按有关规定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
第十三条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包括:
(一)低保家庭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调查期内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公司注册资金等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4倍,且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视为低保家庭。
(二)低保边缘家庭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介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1.5倍之间,且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视为低保边缘家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社会救助家庭:
(一)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或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全的;
(二)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三)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4倍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两处及以上住房(不含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的;
(五)家庭拥有商业用房的;
(六)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及大型农机具的;
(八)通信费用每月支出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的;
(九)拥有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
第十五条 核对机构按照下列途径开展核对工作:
(一)工资性收入可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二)经营性净收入可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三)财产性收入可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得出;
(四)转移性收入可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赡养、赠与、补偿、赔偿的情况等得出;
(五)实物财产可通过调查房产、车辆以及古董、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得出;
(六)货币收入可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和债权债务等情况得出。
第十六条 核对机构在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时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核对:
(一)人均年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超过核对标准和有关部门救助标准规定的;
(二)申报期间有转移财产的;
(三)没有授权委托书或拒绝配合核对机构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
(四)需要重新确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核对机构对苏木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已授权的核对对象基本信息通过信息核对平台进行核对,对尚未进入核对平台的数据与相关部门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数据交换。核对机构与各相关部门的信息数据交换模式可根据各部门数据信息管理的要求,采取直接或间接联通模式。采取直接联通数据接口形式的,数据实时比对;采取间接联通形式的,应明确部门间数据信息交换、反馈的时限和方式等事项。
第十八条 核对机构应建立调查核实的工作规范和责任制度,保障核对工作的及时、准确、公正;建立严格统一的数据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核对对象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
核对人员在核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核对对象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的,由社会救助审批机关收回被骗取的救助金并按相关政策规定做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及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帮助核对对象骗取社会救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核对对象的工作单位及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嘎查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应积极配合开展核对工作,提供真实、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核对对象对审批决定提出异议的,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核对机构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实施社会救助以外的其它政策和制度,需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托克旗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全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令64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7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4〕95号)要求,旗人民政府决定建立鄂托克旗社会救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一)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由旗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分管民政工作的副旗长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旗民政局局长为召集人。
(二)联席会议成员。宣传部、政府办公室、政府服务中心、公安局、编委办、发改局、财政局、经信局、教体局、人社局、住建局、计生局、审计局、房管局、金融办、扶贫办、统计局、农牧业局、卫生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总工会、人民银行、民政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旗民政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旗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能股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联络员。联席会议必要时可通知相关县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联席会议及办公室职责
(一)联席会议职责。研究分析全旗社会救助工作形势,制定社会救助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和部署社会救助工作;适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负责联席会议商议事项有关材料的收集和审核工作;按照会议总召集人要求,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准备会,形成会议决定事项初审意见后报联席会议审定;负责联席会议商议事项的汇报或工作情况通报;负责督促联席会议确定事宜的落实;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旗委、政府和联席会议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旗委宣传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指导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监督社会救助工作。
旗编委办:加强社会救助机构队伍建设,配合民政部门明确社会救助工作职责,创新工作机制,整合工作力量,进一步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旗政务服务中心: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配合民政部门建立核对平台并负责维护。
旗发改局:统筹衔接社会救助规划工作,在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编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等工作中安排社会救助的相关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实施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统筹安排社会救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旗经信局:负责协调各通信公司,依法向民政部门提供通讯费用等相关信息。
旗教体局: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参与研究制定教育救助政策并督促落实,加强教育救助与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为困难家庭学生提供救助。
旗人社局:负责研究制定、落实城乡困难群众就业再就业援助政策,对低保对象等困难人员优先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就业再就业优惠服务。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和经办服务的衔接,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共享,会同民政部门做好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保工作。依法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的相关信息。
旗住建局: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加大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力度,切实保障住房救助对象的基本居住需要。负责提供本部门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信息。
旗计生局:负责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计划生育基本情况。
旗审计局:负责对社会救助资金按年度进行审计检查,监督资金安全运行。
旗房管局: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规范有序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依法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房产及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信息。
旗财政局:负责落实本级社会救助资金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负责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负责安排实施社会救助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负责提供全旗财政供养人员信息。
旗公安局:统筹研究户籍制度改革与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依法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车辆、户籍等相关信息。依法查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旗民政局:统筹推进全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制定、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建立全旗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做好相关信息核对工作。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旗卫生局: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开展农村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督促各医疗机构落实有关医疗救助政策,会同民政部门做好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合工作。负责提供本部门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信息。
旗司法局:负责城乡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负责提供本部门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信息。
旗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鄂托克调查队:及时统计、发布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家庭人均收入等基础统计数据,为科学制定各类社会救助标准提供依据。
旗农牧业局:协助落实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和信息查询,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负责提供本部门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信息。
旗扶贫办:研究制定扶贫开发与社会救助相衔接的政策,提供全旗贫困人口名单,指导各地在扶贫开发中对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给予政策、资金支持。负责提供本部门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信息。
旗金融办、人民银行鄂托克支行:指导各金融机构依法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相关银行账户信息,推动征信系统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依法共享信息。
旗工商局、开发区工商局:依法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私营企业的相关信息。
旗国税局、开发区国税局、旗地税局、开发区地税局:依法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缴纳税收的相关信息。
旗总工会:组织开展送温暖、职工互助互济等活动,帮助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相关救助政策。做好工会帮扶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提供困难群众就业、投资、消费等信息查询和工作支持。
四、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召集人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必要时随时召开。
(二)需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经联席会议办公室讨论审定后,向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和召集人呈报。
(三)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召集人按会议议程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事项汇报或工作通报。必要时,可委托相关部门汇报有关事项。
(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五、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要求参加会议,根据各自承担的专项任务和职责分工提出议题,对联席会议确定的议题,认真研究,充分酝酿,积极发表意见或建议。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要求切实抓好涉及本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的落实。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处理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联席会议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具体工作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由牵头单位组织实施,相关成员单位积极配合。
鄂托克旗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7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4〕95号)精神,建立高效、有序、便捷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为民服务”执政理念,以便捷、规范、高效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平台、完善制度、整合资源、落实政策等措施,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我旗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基层落实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四)一个平台受理、多部门协作办理原则;
(五)属地管理、逐级申报、限时办结原则。
三、工作目标
依托苏木镇人民政府社会服务管理工作中心、综合服务中心和旗民政局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服务窗口”,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申请“一门受理”的综合性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申请,明确部门职责及转交、转办、转介流程,建立化解困难群众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四、职责分工
(一)苏木镇人民政府职责
1.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负责“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受理、办理群众求助事宜和旗民政局转交的救助事项;
2.统筹本级社会救助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分办相应救助申请;
3.督促本级相关部门及时处理群众求助事项,并督办处理具体事件;
4.向旗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转送或向社会力量转介救助申请事项;
5.定期对有关救助工作资料进行归档。
(二)旗民政局职责
1.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主要负责“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受理和办理群众求助事宜;
2.接收苏木镇人民政府转送的社会救助申请,代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处理部门间救助申请转办事宜;
3.向苏木镇人民政府转交、向政府有关部门转办、或向社会力量转介申请救助事项;
4.督促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救助事项承办部门及时处理群众求助事项,并督办处理具体事件;
5.定期对有关救助工作资料进行归档。
(三)其他部门职责
1.教育、民族宗教事务、卫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向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旗民政局提供本部门救助政策和救助项目,明确责任股室、责任人和政策咨询电话。
2.积极配合旗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按时办理、及时反馈转办救助事项,为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旗民政局提供政策咨询。
3.按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完成各自工作。
五、工作流程
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分类登记、分类处置、意见反馈四个程序。
(一)申请受理。苏木镇人民政府是受理救助申请的责任主体。困难家庭成员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并在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按照相关救助规定提供必需材料。受申请人委托,嘎查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向旗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求助。
(二)分类登记。旗民政局、苏木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接到居民救助申请后,要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时间、申请救助项目等进行分类登记。
(三)分类处置。分类登记后,旗民政局、苏木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确定居民申请的救助项目,并进行相应的分办、转交、转送、转办或转介工作。
1.苏木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在接到居民救助申请或旗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转交的《鄂托克旗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转(交)办、转介单》后,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⑴申请救助项目在苏木镇人民政府能够承办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填写《鄂托克旗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转(交)办、转介单》,在1个工作日内转到本级有关部门分办。
⑵申请救助项目苏木镇人民政府不能承办的,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居民申请救助项目,填写《鄂托克旗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转(交)办、转介单》,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旗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处理。
2.旗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接到居民提交或苏木镇人民政府转送的救助申请后,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⑴苏木镇人民政府可以承办的,由旗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填写《鄂托克旗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转(交)办、转介单》,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办理。
⑵苏木镇人民政府不能承办、需要由政府相关部门承办的,由旗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居民申请救助项目,填写《鄂托克旗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转(交)办、转介单》,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给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3.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办理程序:
申请救助项目涉及社会组织或个人(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或旗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填写《鄂托克旗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转(交)办、转介单》,在5个工作日内转介给有救助意愿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处理。
4.特殊情况的办理程序:
苏木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均不能解决的,或对救助内容及救助责任部门存在争议的,旗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在各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后,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解决方案。
(四)意见反馈
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转(交)办单位反馈办理结果,并向申请人反馈办理情况。社会组织承接的救助服务,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转介单位反馈结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对象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1.苏木镇人民政府承办股室(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反馈办理结果,并向申请人反馈办理情况。
2.政府有关承办部门应当将救助事项的办理情况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同时向旗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反馈办理结果,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社会组织将救助事项的办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或旗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反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成立鄂托克旗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旗长担任,副组长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民政、财政、卫生、教育、民族宗教事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民政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苏木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审核、拨付和管理工作所需资金;民政、卫生、教育、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流程和办理时限配合做好救助申请事项的审批工作;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的设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窗口工作人员由其通过内部调剂负责落实。
(三)广泛宣传,提高认识。社会救助工作牵涉千家万户,涉及到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对社会救助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防止困难群众因“求助无门”而出现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
(四)强化服务,方便群众。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勤政为民的思想,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通过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部门合作机制,切实做好社会救助申请事项的受理、转办、审批等工作,方便群众办事,让群众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