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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保护2015年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2015-07325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5年04月03日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保护2015年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鄂政发〔2015〕41号 主 题 词: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决定将《鄂托克旗环境保护2015年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15年4月3日

  鄂托克旗环境保护2015年综合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2015年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切实提升我旗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各类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鄂府办发〔2015〕12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报送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2015-2017年综合整治行动方案配套方案及2015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发〔2015〕41号)、鄂托克旗《环境保护2015-2017年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和《二〇一五年度环保工作一揽子责任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不断强化各类污染防治工作措施,有效控制重点行业环境污染,削减全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整改各类环境隐患,确保全旗环境质量大幅提升。

  二、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污染源头防控方面

  1.城市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设施建设

  完善全旗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推进雨污分流工程建设。蒙西高新技术园区于2015年5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项目并通过环保验收;2015年6月底前完成工业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并通过环保验收。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配合单位:旗发改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2.推进污水处理厂应急处理工程建设

  2015年底前完成全旗城镇污水处理厂双回路供电工程和事故应急池建设。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配合单位:旗农电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3.规范污泥及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

  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2015年提高全旗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厂垃圾渗滤液全部实现规范处理处置。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

  配合单位:旗发改局、公用事业管理局、环卫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4.加强城市扬尘污染整治

  按照《鄂尔多斯市建设领域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鄂建发〔2013〕246号)要求,强化各类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所有建筑施工、市政工程现场都要采取扬尘控制措施,达到绿色施工的要求。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推广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镇区及周边严禁露天焚烧垃圾。2015年,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率。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公安局、房管局、城管局。

  5.加强机动车污染源头防治工作

  ——供应高品质燃油。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国IV车用汽油和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行为。

  牵头单位:旗发改局、经信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配合单位:旗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石油公司,鄂托克旗经济开发区质监局、工商局。

  ——推广应用燃气汽车,加快加气站等配套设施建设,减少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牵头单位:旗发改局。

  配合单位:旗经信局、住建局、公安局,规划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推行绿色出行。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到2015年底,乌兰镇公交分担率达到5%以上,节能环保车辆比例达到50%以上。

  牵头单位:旗住建局、交通局。

  配合单位:旗公安局、运管分局。

  6.促进能源高效利用

  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及供热计量改造,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从2015年起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牵头单位:旗房管局。

  配合单位:旗发改局、住建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二)水环境综合整治方面

  1.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执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工程与保护区防护工程“三同时”制度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名单备案制度。水务部门进行水源地取水工程水资源论证时同步提出水源保护区划分要求;新建水源地的保护区防护工程必须与取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开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建设取水工程时同步开展保护区综合整治工作。每年的1月15日前将本年度城镇取水(备用)水源地名单报市水务、环保部门备案,如水源地有变更,需前一个月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待批复同意后可变更新的水源地供水。

  牵头单位:旗水务局。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执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制度,完成覆盖城乡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划定。2015年6月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但未开展保护区划分的所有水源地调查摸底工作,环保部门在此基础上于2015年底前,完成辖区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划定。2015年3月底前,建立完善水源地的风险源名录并上报市水源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开展风险源检查,每季度15日前将风险源自查报告上报市水源地领导小组办公室。

  牵头单位:旗水务局。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工程。2015年6月底前,完成棋盘井镇库计水源地保护区综合整治。

  牵头单位:旗水务局。

  配合单位:园区环境治理办。

  ——建设备用水源地,严格环境准入,防范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完善水源地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严格水源地上游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环境准入,建设和完善水源地保护区公路危险品运输管理系统。

  牵头单位:旗水务局。

  配合单位:旗住建局、交通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2.负责实施节水工程,提高中水和矿井水综合利用率

  ——严厉打击非法取用地下水行为,在2015年底前依法停止管网覆盖范围内工业企业采用地下水行为。

  牵头单位:旗水务局。

  配合单位:园区环境治理办。

  ——严格行业用水定额,工业企业用水实行差别化水价和超计划加价。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下达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目标任务的通知》(鄂府发〔2014〕36号)精神,从2015年起严格执行行业用水定额,制定重污染、高水耗工业企业用水差别化水价和超计划加价实施方案,按照行业用水定额配套项目取水指标,超出定额用水指标部分提高水价和水资源费。

  牵头单位:旗水务局。

  配合单位:旗发改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将中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从2015年起,水务部门在配置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取水指标时要优先配置中水和矿井水,并监督其落实。

  牵头单位:旗水务局。

  配合单位:园区环境治理办。

  ——科学制定辖区中水和矿井水综合利用方案。应尽快编制矿井水和中水综合利用方案,确保2015年底前实现矿井水和中水回用率达80%以上。

  牵头单位:旗水务局。

  配合单位:旗住建局、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3.加强农业源水污染防治

  严格落实环境污染治理相关规定,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全部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贮存设施。新建规模化养殖场按要求同时配套建立环境治理设施。

  牵头单位:旗农牧业局。

  配合单位:西保局、旗环保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三)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方面

  1.规范全旗医疗废物管理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和处置等工作,落实好转移联单制度。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做好处置工作。

  牵头单位:旗卫生局。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公安局、食药监局、计生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2.加强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

  结合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和“乡风文明大行动”,推进改水、改厨、改厕、改圈等工作,坚决消除垃圾乱倒、粪便乱堆、禽畜乱跑、柴草乱放、污水乱泼等“五乱”现象。把镇郊结合部、居民集中居住区和国道、省道作为整治重点开展综合整治。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旗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牵头单位:旗卫生局、农牧业局、住建局、交通局、城乡统筹办。

  配合单位:西保局、旗环保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3.加强城镇餐饮业油烟和噪声污染整治

  建立餐饮业源头防控和环境长效监管制度,限期分批治理现存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餐饮业。到2015年底,乌兰镇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到70%以上,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从2015年起,不得批准居民小区、商住一体楼新建产生油烟、噪声的饭店、烧烤吧、KTV、宾馆等经营单位。

  牵头单位:旗食药监局。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公安局、文化局、卫生局、城管局、工商局。

  (四)环境信访和污染车辆整治方面

  1.加强环境信访工作

  加大社情民意调查和情报信息的分析研判,对涉及环境方面的不稳定因素提前制定预案,早部署、早防范、早处置,确保不发生重大环境信访事件。落实环境信访案件包案领导和责任人,限期解决。切实加强舆情应对工作,妥善应对负面舆情。

  牵头单位:旗信访局。

  配合单位:旗公安局、环保局、政府法制办,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园区环境治理办。

  2.负责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加强机动车辆环保管理,到2015年底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0%以上。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进度,到2015年底,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运营类黄标车。

  牵头单位:旗公安局。

  配合单位:旗财政局、经信局、环保局、质监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五)工业源污染整治组

  1.加强煤矿和煤炭洗选企业污染治理

  ——煤矿及周边公共环境治理方面。严禁使用高落式卸车,必须采用分段排土方式。煤矿剥离出的高温灼热体必须单独堆放,待其冷却后运至排土场覆压。严格执行露天矿临时用地复垦绿化治理制度,露天开采过程中逐步实现排土场和最终采坑的复垦绿化。

  牵头单位:旗煤炭局。

  配合单位:旗国土局、林业局、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防风抑尘方面。煤矿必须配备洒水车,重点在采剥工作面、进矿主干道、采区道路、办公生活区等重点区域洒水降尘。所有钻机必须安装并使用捕尘器,鼓励使用大型环保钻机。遇到5级以上大风和沙尘暴天气时,停止作业,并洒水降尘。运煤车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箱体,并覆盖篷布。迎路面、迎居民区面的采区必须建设防风抑尘网。洗选煤厂破碎筛分车间必须安装除尘设施并全封闭运行。

  牵头单位:旗煤炭局。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经信局、发改局、公安局、交通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排污处理方面。井工煤矿必须健全污水处理设施,严禁外排。所有在建煤矿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洗煤厂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加大井下矸石充填技术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废弃采坑排弃煤矸石;不能综合利用的煤矸石、煤泥必须按环保要求规范处置。2015年6月底前,完成煤矸石、煤泥综合利用和集中处置规划编制工作,由政府和企业共同筹资清理处置固体废弃物。

  牵头单位:旗煤炭局。

  配合单位:旗经信局、环保局、国土局、水务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矿区道路治理方面。矿区道路必须硬化并保持沿线环境整洁。2016年底前,完成矿区道路两侧的违章设施拆除工作。

  牵头单位:旗煤炭局。

  配合单位:旗交通局、公安局。

  2.加强煤场和集装站等粉状物料堆场整治

  认真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煤场集装站等粉状物料堆场的通知》(鄂府办发电〔2014〕3号),2015年底前完成各大型堆场贮存、转运、筛分和装卸等全过程产尘点的全封闭治理。

  牵头单位:旗煤炭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配合单位:旗交通局、环保局、公安局。

  3.加强矿区环境整治及地质灾害治理

  ——加大我旗露天煤矿、灭火区、复垦绿化区、塌陷区整治和地质灾害治理力度,2015年提高全旗可修复矿山治理率,到2016年底治理率不低于90%。

  牵头单位:旗煤炭局、国土局。

  配合单位:西保局、旗环保局、安监局。

  ——依法关停取缔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粘土砖厂,责令企业恢复破坏地貌。

  牵头单位:旗经信局、国土局、安监局。

  配合单位:西保局、旗环保局、公安局、工商局、农电局,鄂托克旗经济开发区工商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4.加强非煤矿山企业污染治理

  各石料厂生产区按要求建设防风抑尘网,石料堆放高度必须控制在围封高度的80%以内;生产厂区用混凝土硬化,厂区道路全部按照二级水泥路设计、建设,并与矿区进矿道路连接;破碎、筛分、输送系统必须全封闭运行,并安装环保除尘及喷淋设施,不得超标排放;及时对进厂、矿道路、生产区域进行洒水降尘。其他企业严格按环评要求进行整治。

  牵头单位:旗安监局。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国土局。

  5.加强螺旋藻工业园区和轻工业园区企业污染治理

  螺旋藻养殖废液按要求全部通过地下管网全部排入螺旋藻工业园区双信化工厂的贮卤池中,第二年重复利用;轻工业园区涉及污水排放企业全部配套建设处理设施,处理达到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 T18920-2002)标准后用于绿化,不得外排。

  牵头单位:轻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

  6.加强石膏工业园区企业污染治理

  各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清洁燃料;生产厂区必须建设防风抑尘网;安装环保除尘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及时清理厂区固废。

  牵头单位:查布石膏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恐保局、旗环保局。

  7.加强城镇用煤煤质控制

  乌兰镇燃煤企业、城镇生活和采暖用煤要使用优质煤,杜绝硫份高于0.5%、灰分高于16%的劣质煤炭流入镇区。

  牵头单位:旗煤炭局、房管局。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

  8.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2015年,进一步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高硫份、高灰分煤矿必须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洗选设施。

  牵头单位:旗煤炭局。

  配合单位:旗发改局、经信局。

  9.加强高盐水污染防治

  ——规范煤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高盐水排放。全旗所有产生高盐水的企业要对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盐水污染防治指导规范>的通知》(内政办〔2014〕3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市高盐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府办发电〔2014〕13号)要求限期整改。已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企业要于2015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未完成的停产治理;已投入试生产并属于“久拖不验”的项目,2015年6月底前完成验收,未达标验收的停产限期整改,完成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2015年底前,按要求整改完成经济开发区(园区)污水处理厂和高盐水晾晒池。

  牵头单位:园区环境治理办。

  ——积极引进高盐水处理先进技术和设备,突破高盐废水处理工艺与成本的瓶颈制约。

  牵头单位:旗科技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配合单位:旗发改局,环保局。

  ——加强全旗高盐晾晒池管理,排查和监管全旗现有高盐晾晒池,消除溃坝隐患。

  牵头单位:园区环境治理办,旗安监局,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安监局。

  10.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依法开展钢铁、电石和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产业违规建设项目整顿工作,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牵头单位:旗经信局、发改局。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11.加强涉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加大涉氯企业生产和运输安全监管力度,2015年底前完成安全生产、突发环境事件等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等工作。

  牵头单位:旗安监局。

  配合单位:旗交通局、环保局、公安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12.加强经济开发区(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2015年3月中旬,完成经济开发区(园区)环境基础设施摸底调查,不断完善经济开发区(园区)环境基础设施。

  牵头单位:园区环境治理办。

  (六)环境综合协调监管验收方面

  1.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治理

  全力推进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任务,确保电力行业尚未改造的机组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造。2015年9月底前,10蒸吨/时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兆瓦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要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相关要求,其中单台65蒸吨/时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大型锅炉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鄂托克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天棋源供热有限公司的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完成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双欣电力有限公司联化供热工程1#、2#、3#炉、蒙西高新技术园区华鑫建材有限公司除尘改造、蒙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自备电厂5台锅炉除尘改造任务。正常生产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提前达到国家新的行业标准,停产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再投产前,必须完成低氮燃烧和脱硝改造工作。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2.清洁生产审核方面

  按照自治区第七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完成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鄂尔多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2014-2017)>的通知》(鄂经信发〔2014〕275号)要求,完成钢铁等重点行业中40%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牵头单位:旗经信局、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3.加强燃煤小锅炉等煤烟污染综合整治

  加快供暖和工业燃煤小锅炉淘汰进度,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和“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2015年底前,乌兰镇淘汰10蒸吨/时以下燃煤供暖分散小锅炉。经济开发区(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乌兰镇和敏感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牵头单位:旗房管局、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4.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到2015年底,我旗境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乌兰镇成品油库、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成品油库、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40%。有机化工、医药、生物发酵、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全面完成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治理任务。

  牵头单位:旗经信局、交通局、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配合单位:旗公安局、安监局。

  5.加强天然气开发环境污染整治

  ——从2015年起,新建天然气井严格执行泥浆不落地规定;在建天然气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经水土保持部门审批后,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并在主体工程验收前申请验收。天然气开发企业依据《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14〕91号),制定完善生态恢复实施方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2015年6月底前落实生态恢复治理资金,并按照实施方案开展生态恢复工作。环保部门加强在天然气开发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管理工作,验收天然气开发企业的生态恢复工作,督促不符合生态恢复要求的企业尽快整改存在问题。2015年底前,完成污水回注和泥浆固化处理的后评估工作。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

  配合单位:西保局、旗农牧业局、国土局、水务局、天然气办,各有关苏木镇人民政府。

  ——设立天然气开发生态恢复专项资金。天然气开发单位应根据天然气开发面积、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从企业开发预算中列支一定生态恢复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因天然气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的恢复及管护工作。

  牵头单位:旗发改局。

  配合单位:旗经信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农牧业局、天然气办。

  6.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2015年6月底前,建成覆盖我旗和经济开发区(园区)的6参数空气自动监测站;2015年底前,经济开发区(园区)建成VOCs(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站。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7.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2015年初,旗区、经济开发区(园区)、重点企业要完善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与应急处理制度、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定期专项检查重点风险源、重要和敏感区域。建立环境应急救援网络,完善环境应急预案,所有化工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配合单位:旗政府办(应急办)、经信局、公安局、卫生局、计生局、安监局、气象局。

  8.加强涉重企业环境监管

  加大涉重企业特别是电石法生产PVC(聚氯乙烯)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制定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督促涉重企业每年开展一次污染事故应急演练,严防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淘汰氯碱化工高汞触媒的使用,2015年6月底前,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氯碱化工有限公司所有转换器必须全部完成低汞触媒替代并通过环保验收。涉重企业每两年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新投入的电石生产聚氯乙烯企业,试生产时汞触媒中氯化汞含量低于6.5%,否则不得试生产。

  所有新投产的涉重企业要纳入“十二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目标任务进行统一监督管理,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氯碱化工有限公司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每半年开展一次企业周边环境的监督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市、旗环保局。建立重金属日监测制度,按月上报市环保局,并报旗环保局备案。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镉、铬、砷、汞的减排目标低于2007年排放量。现有、新投产的涉重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达标率为100%。2015年度自治区公布的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中涉及重金属企业的审核率达到100%。涉及重金属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执行率100%。不发生涉重金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

  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涉重行业污染源的监管。将整治重金属违法排污企业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定期联合执法。全面实施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并每月对涉重企业现场执法检查。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9.妥善处理工业危险废弃物

  2015年6月底,完成全旗危险废物摸底调查(包括以机动车4S店和维修点产生的废矿物油为重点的非工业源危险废物),责令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从2015年起,全旗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均要达到100%。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配合单位:旗公安局、安监局。

  10.加强放射源管控

  从2015年起,全旗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固定放射源实施联网监管。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配合单位:旗公安局、安监局。

  11.推动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安置工作

  按照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我旗境内所有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安置工作,妥善解决由此引发的周边群众长期上访问题。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配合单位:旗房管局、信访局。

  12.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关停取缔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企业,恢复生态环境。

  牵头单位:西保局、恐保局、林业局。

  配合单位:旗旅游局、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农电局、工商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工商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13.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

  城镇水源地每月开展一次常规监测,苏木镇以下水源地每季度开展一次常规监测。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14.加强环保能力建设

  按照国家环保能力建设标准化要求,结合我旗实际,一是加强队伍建设。旗级环保监察、监测、监控三支队伍人员配备要到达国家东部地区三级标准化建设要求。园区的监察、监测和监控队伍与旗区统筹配置。二是加大装备保证力度。执法车辆满足我旗实际工作需要,仪器设备配备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旗环境监测站监测项目增加到100项以上,园区环境监测机构逐步达到自行开展园区内污染源、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的能力。旗区和园区环保局要加强在线监控能力建设,及时与市级监控机构联网。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配合单位:旗编委办、人社局。

  15.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根据新环保法要求,认真落实好政府和园区的监管责任及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环境联动执法联络员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联动办理机制,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形成各司其职、相互衔接、协调配合、联动互动的环境保护执法新机制。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配合单位:旗公安局。

  16.加强督查验收工作

  加大对各工作组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力度,定期通报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牵头单位:旗政府督查室。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园区环境治理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和认识,结合实际,尽快组织制定2015年度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时限,落实具体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牵头部门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单位,对每一项工作都要制定任务书,明确责任人,抓好落实;配合单位要全力配合责任单位抓好任务落实,不得推诿扯皮、拖延应付。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政府督查室要抓好跟踪督查,对工作成绩良好的部门通报表扬;对不按要求推进工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动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到整治行动中。旗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