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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农牧区危房改造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2015-07330 分  类: 民政、扶贫、救灾 ; 规划计划;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15年05月04日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农牧区危房改造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鄂政办发〔2015〕44号 主 题 词: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旗人民政府各部门: 

  《鄂托克旗农牧区危房改造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经旗人民政府2015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 

  鄂托克旗农牧区危房改造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鄂托克旗农牧区危房改造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依据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结合本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牧区危房改造应以保证新建、保护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和环境为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技术标准。 

  第三条 农牧区危房新建,应按照旗域村镇体系规划并与村庄整治、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美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建筑风格应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托克旗范围内享受政府补助资金的农牧区危房重建、改造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旗农牧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危改办)设在旗住建局,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关于农牧区危房改造重要指示精神和旗委、旗政府关于农牧区危房改造的决策部署,协调处理全旗农牧区危房改造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制定全旗农牧区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检查验收农牧区危房改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指导苏木镇做好相关工作; 

  (四)协调争取中央、自治区和市农牧区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五)跟踪掌握、统计汇总农牧区危房改造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全旗农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旗农牧区危房改造的推进工作。住建、财政、国土、规划、民政、扶贫、民委、残联、审计等部门和各苏木镇人民政府为农牧区危房改造工作成员单位,各自职责如下: 

  苏木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危房改造工作的宣传与实施,确定危房改造对象,并与旗扶贫办共同对贫困户进行认定。确保危房改造工程从开工、施工、竣工及建筑材料供应等各个环节的有效指导与监督。负责对完工后的危房改造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对危房改造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住建局:负责协调及项目资金的争取,危房等级的鉴定、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指导,组织竣工验收。为财政局发放危房改造资金提供依据。 

  民政局:负责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的审查工作。 

  扶贫办:负责与苏木镇共同对贫困户进行认定。 

  残联:负责项目资金的争取及残疾人危房改造户的确定。 

  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组织少数民族危房改造户的确定。 

  规划局:负责设计安全、经济、适用的房屋图纸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发放宅基地证及土地使用证。 

  财政局:负责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与发放。 

  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市场中预制板厂相关材料、产品进行质量监管。 

  审计局:负责对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各相关部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农牧区危房改造工作。 

  第七条  各苏木镇是农牧区危房改造的实施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保危房改造资格审查、开工建设及竣工验收等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章  资金的筹措、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农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市和旗财政四部分组成。 

  第九条  参与危房改造的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和市危房改造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条  农牧区危房改造的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农牧区危房改造,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农牧区危房改造范围外的项目。 

  第十一条  农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经危改办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对符合相关要求并确保在不拖欠工程队工资的基础上,由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及时拨付。 

  第十二条  住建、残联、民委等部门的危房改造项目资金可捆绑使用。经有关苏木镇、部门鉴定、公示确定为极端贫困户的农牧户,在享受危房改造补贴的基础上,由民政、红十字会和包扶等部门给予一定的救助和帮扶。 

  第十三条  原则要求苏木镇对审批通过后放弃改造的农牧户不进行替补。同时,旗危改办将对所在苏木镇的下一年危房改造指标进行相应核减。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农牧区危房改造计划申报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鄂托克旗常住农牧业户籍人口,并在当地居住(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二)现住房屋经房屋质监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的危房,且为唯一住房; 

  (三)属于农牧区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中的任意一种类型。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牧户不得申请农牧区危房改造: 

  (一)享受过扶贫搬迁生态移民住房的; 

  (二)已有安全住房或因住房困难、拥挤而改善住房条件的。 

  第十六条  农牧户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提供建立农牧区危房改造档案所需基础资料: 

  (一)本人或他人代为填写的《鄂托克旗农牧区危房改造审批表》。包括家庭人数、贫困类型、住房危险等级、改造方式、申请理由等,并有户主签字并盖手印; 

  (二)提供经审核与原件一致的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三)贫困情况证明。即提供经审查与原件一致的民政局出具的五保户、低保户证明;残联、扶贫办共同出具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证明;扶贫办、苏木镇共同出具的其他贫困户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嘎查村出具的家庭上一年度纯收入证明; 

  (五)由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  嘎查村初审。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嘎查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居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召开农牧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调查核实结束后,嘎查村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在嘎查村村务公开栏、农牧民聚居地进行公示(不少于3天),并将公示内容和地点留存影像资料。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辖区苏木镇。 

  第十八条  苏木镇审核苏木镇对嘎查村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与各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对嘎查村委会上报的危改对象进行户户见面,实地审查。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严格进行核实。核实完毕后,将符合补助条件的拟补助申请人名单、拟改造方式、拟补助标准和贫困类型在苏木镇政务公开栏、嘎查村公开栏、农牧民聚居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将公示内容、地点留存影像资料,已备查证。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苏木镇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旗危改办。 

  第十九条  危改办复核、审批。危改办对各苏木镇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实地查看,对符合改造条件的,予以批准。经复核不符合改造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苏木镇,由嘎查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组织做好农牧户危房改造协议和拆除旧房协议的签订工作,填写《农牧区危房改造户档案表》并附房屋改造前、中、后照片。改造中的照片必须为房屋封顶后的照片,改造后的照片为房屋建设全部竣工的照片,照片必须拍摄房屋的全景,周围有明显的参照物、户主正面肖像和清楚的姓名标志牌。 

  第五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一条  农牧区危房改造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由规划局提供符合当地特色的危房改造方案(包括住宅和辅助设施布局规划); 

  (二)提供二套以上参考户型图及简易施工图。 

  第二十二条 整栋危险(D级)房屋改造主要以“原址重建”为主,局部危险(C级)房屋采取“房屋修缮”的方式进行改造。 

  (一)原址重建。农牧户在原址或就近进行建设,参照旗规划部门提供的设计方案,自行组织建设。 

  (二)就地统一建设。农牧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由苏木镇组织协调,统一设计、统一购料,帮助农牧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施工。 

  (三)集中连片建设。需经旗农牧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苏木镇牵头,按照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多户联建。改造撤乡并镇遗留下来的办公场所、学校等其它设施,并将危房改造和新农村建设、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整村推进等项目结合起来,统筹协调道路、水电、环保等设施建设,改善村庄整体人居环境。 

  (四)局部改造。对局部危险(C级)危房采取局部构件修缮或更换的方式进行改造。 

  第二十三条 五保户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在苏木镇嘎查村中修建五保供养点。无条件集中修建的,可根据五保户有无建设能力的实际,适当减小房屋建筑面积。 

  第二十四条  农牧区危房改造要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建造成本。 

  第二十五条  新建住房开工后,嘎查村委员会负责为危改户协调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危房改造要坚持一户一宅原则,新房建成后要拆除原有住房,异地建房的要让出原有宅基地。 

  第二十六条  农牧户新建住房必须为砖混结构,并向质监部门提供房屋所使用主要建筑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明。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各苏木镇是农牧区危房改造工程的项目实施主体,应统筹安排好改造进度并对房屋质量、安全进行管理,危改办负责监督,确保当年建设、当年入住。 

  第二十八条  对于集中建设的应选择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对农牧民选择自建的,应引导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的持证上岗人员(建筑工匠)进行施工。 

  第二十九条  危改办要成立技术质量安全指导小组,对农牧户建房进行指导,同时负责对改造后的房屋进行验收。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各苏木镇要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对农牧区危房进行鉴定,并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牧户登记造册,建立农牧区危房信息档案。同时要对已实施完成的危房改造户,分年度、分嘎查村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第三十一条  农牧区危房普查、建设的档案实行分级负责制。嘎查村负责危房户相关申报材料的收集、初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危房图片资料,并上报苏木镇;苏木镇负责审核、整理、装订,建立相应电子信息档案,并上报危改办;危改办负责纸质和电子信息档案的复核验收、电子信息档案审查、汇总和建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危改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