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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 分  类: 综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5年04月29日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鄂政办发〔2015〕48号 主 题 词: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托克旗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经旗人民政府2015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29 

  鄂托克旗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行为,统一征地标准,依法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旗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搬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并转用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和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施工和地质勘查及露天煤矿开采临时使用土地需要支付补偿费的均适用本办法。村民建设住宅、兴办乡镇企业和苏木镇、嘎查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或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有另行规定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政府征地的原则; 

  (二)依法批准建设项目需要的原则; 

  (三)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四)按照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的原则; 

  (五)确保被征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质量不下降的原则。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实施全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旗国土资源部门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全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具体开展征地调查、确认、告知、听证、征地补偿费测算、支付等工作。 

  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促和信访等工作;参与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纠纷和土地权属确认工作;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参与、监督、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工作。 

  旗农牧业及草原监理部门负责解决征地过程中的草牧场经营权纠纷和确认权属界线等工作。 

  旗林业部门负责解决征地过程中的林权纠纷并制定和定期更新林木补偿标准工作。 

  旗建设房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定期更新农村房屋及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工作。 

  旗财政非税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和及时拨付征地补偿费等工作。 

  旗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村务公开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救助等工作。 

  旗人社、就业、社保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发放以及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 

  旗公安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被征地农牧民的户口转移等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暂时停办征地告知后的户口迁入和分户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发挥价格部门职能作用服务政府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在征地区域开展价格认证 

  旗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   征地补偿程序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和经济发展需求,确定并下达征地任务。 

  第六条  旗国土资源协同苏木镇、嘎查村及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征地任务所确定的征地区域开展征地调查工作。征地调查是指征地地块的权属、地类、位置、面积、地上附着物及安置人员等情况等进行调查、测绘、清点、登记的行为。征地调查结果必须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同时,被征地农牧户向征地调查部门提交合法有效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银行账户等资料。 

  权属证明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草原证(草原承包合同书或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 

  第七条  旗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调查结果,将征地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听证权利及申请听证地点、时限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旗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第九条  确定安置途径,核算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条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协议的被征地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必须与合法有效证件的权利人一致。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签订协议书的,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  征地告知之日起至征地补偿安置结束期间,规划、建设、房管、公安、工商、农牧业、林业等部门不予在被征地范围内办理下列手续。 

  (一)审批新建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改建、扩建房屋或改变土地用途; 

  (二)办理户口迁入,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役)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办理工商注册经营手续; 

  (四)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土地征收征用不予补偿。 

  (一)在征地告知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在拟征地地块上抢栽、抢种、抢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属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征地范围外的人员以征地影响生产生活为由,索取补偿费的。 

  第十三条  土地征收的实施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 

  未批准土地征收前,可开展调查、确认、听证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  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第十六条  土地征用(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参照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第十七条  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需要补偿安置的参照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第十八条  露天开采矿产资源使用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一般性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由旗发改、财政、国土、农牧、草监等部门共同负责制定补偿标准,并定期更新。 

  第二十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水井、围栏、棚圈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由旗发改、建设、房管等部门根据市场评估价,共同负责制定补偿标准,并定期更新。 

  第二十一条  林木补偿标准由旗林业部门负责制定补偿标准,并定期更新。 

  第二十二条  其他地上附着物参照相关行业标准评估价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安置人员选择非货币安置的,应扣除安置补助费并支付给安置单位。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的安置补助费比例由旗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计算。 

  第四章  征地安置途径 

  第二十四条  因征收集体土地而失地的农牧民,应当予以安置。 

  第二十五条  在被安置农牧民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确定合理有效的安置途径,并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约定实施安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失地农牧民长远生计,保障安置人员生活水平不降低、实行多元征地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人员,被安置人员自行解决就业安置的途径。 

  (二)社保安置。安置单位和个人按年限缴纳社保费用,纳入社会保障的途径。 

  (三)农业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预留的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牧民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安置途径。 

  (四)再就业安置。具有相应技能或通过劳动就业部门职业劳动技能培训掌握相应技能的被征地农牧民,经过征地安置程序,在用地企业安排相应工作岗位的途径。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牧民就业。 

  (五)留地安置。在土地利用总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在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中留地安排给被征地农牧民经营或开发的安置途径。但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 

  (六)入股安置。被征地安置人员以征地安置费用,在长期稳定收益的用地企业入股,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利益的安置途径。 

  (七)移民安置。所在地无法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异地移民安置途径。 

  (八)住房安置。因实施征地而拆迁住房的,可以选择就近的居民点、移民点或城镇安排住房的安置途径。 

  第五章  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实行预存制度。 

  第二十八条  征地补偿费在财政设立专户,征地补偿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费支付工作。 

  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征地补偿费支付、使用、分配行为。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设立征地补偿费财务专户进行管理,并按照村务公开制度向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的收取、支出和用途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集体经组织负责管理、使用和分配。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途径,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直接支付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第三十三条  一般性临时用地补偿费和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补偿费不包含安置补助费。只包含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和其他权利人未按期交付被征土地的,旗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付土地,逾期仍不交付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旗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鄂托克旗部分) 

        2.鄂托克旗林木补偿标准 

        3.鄂托克旗农村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4.鄂托克旗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附件1             

鄂托克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等级

区域/区片描述

区片

综合

地价

哈马日格太嘎查、乌兰一村、伊克布拉格嘎查、新民村、羊场村、碱柜村、渠畔村、额尔和图嘎查

12488.00 

1.25 

1.00 

0.65 

0.60 

察汗淖尔嘎查、乌兰柴达木嘎查、乌兰图克嘎查、乌仁都西嘎查、赛音乌素嘎查、伊克布拉格嘎查、巴音温都尔嘎查

8355.00 

1.70 

1.35 

0.70 

0.60 

呼吉嘎查、伊克达赖嘎查、楚鲁拜嘎查、其劳图村、苏亥图嘎查、查汗敖包嘎查、哈达图嘎查、巴音淖尔嘎查、乌兰其日嘎嘎查、呼和陶勒盖嘎查、巴音乌素嘎查、布隆嘎查、陶利嘎查、巴音陶勒盖嘎查、马新布拉格嘎查、赛罕塔拉嘎查、敖伦淖尔嘎查、马新布拉格嘎查、沙日布日都嘎查

5824.00 

2.20 

1.89 

0.80 

0.70 

苏吉嘎查、察汗陶勒盖嘎查、包日哈拉嘎查、包日呼舒嘎查、德日苏嘎查、深井村、百眼井村、伊克乌素村、召稍村、包勒壕内村、水泉子村、小湖村、达楞图如村、哈图嘎查、阿如布拉格嘎查、脑高岱嘎查、敖伦其日嘎嘎查、乌兰乌素嘎查、希尼其日嘎嘎查、巴嘎额尔和图嘎查、伊连陶勒盖嘎查、巴音布拉格嘎查、苏米图嘎查、马什亥嘎查

4762.00 

2.55 

2.20 

0.95 

0.85 

海岱嘎查、阿如其日嘎嘎查、石勒凯村、苏米图村、乌兰哈达村、桃力民村、乌兰吉林村、乌兰其日嘎村、大克泊尔村、扎德盖村、查汗敖包村、额尔和图嘎查、苏里格嘎查、斯布扣嘎查

4255.00 

2.70 

2.40 

1.00 

0.80 

乌素其日嘎村、木凯淖尔村、旧庙湾村、索扣村

3243.00 

3.45 

3.10 

1.00 

0.90 

附件2

鄂托克旗林木补偿标准

种 类

规    格

补偿标准(元/株)

备  注

 

 

 

 

20cm以下

4

樟子松补偿以主杆高度来确定标准

21-30cm

3-5

31-40cm

5-10

41-50cm

10-15

51-100cm

15-40

100-150cm

40-60

150-200cm

60-80

200-250cm

80-120

250-300cm

120-220

300-400cm

220-350

400cm以上

350-600

柳叶鼠李

 

500

又名黑格栏

 

 

 

 

当年新植幼树

2

榆树补偿以胸径来确定标准,10年以上榆树胸径(树高1.3米处的直径,如测得的是围径(周长),除以3.14后为胸径)小于6cm的,按6-10年的幼树的标准计算。

2-3年幼树

3-4

4-5年幼树

4-5

6-10年幼树

6-10

10年以上榆树

胸径6-10cm

40

胸径10-14cm

40-80

胸径14-18cm

80-120

胸径18-22cm

120-160

胸径22-26cm

160-200

胸径26-30cm

200-240

胸径30-34cm

240-280

胸径34-38cm

280-320

胸径38-42cm

320-360

胸径42-46cm

360-400

胸径46-50cm

400-440

胸径50-54cm

440-480

胸径54-60cm

480-520

胸径60cm以上

520-560

 

 

 

 

 

 

 

 

 

 

当年新幼苗

2

杨树补偿以胸径来确定标准,5年以上胸径小于6cm的杨树补偿按照3-5年的幼树补偿。

 

 

 

 

杨树补偿以胸径来确定标准,5年以上胸径小于6cm的杨树补偿按照3-5年的幼树补偿。

2-3年幼树

3-4

3-5年幼树

4-5

5年以上

杨树

 

 

 

 

 

5年以上

杨树

胸径6-10cm

30

胸径10-14cm

30-60

胸径13-18cm

60-120

胸径18-22cm

120-180

胸径22-26cm

180-240

胸径26-30cm

240-300

胸径30-34cm

300-360

胸径34-38cm

360-420

胸径38-42cm

420-480

胸径42-46cm

480-540

胸径46-50cm

540-600

胸径50-54cm

600-660

胸径54-60cm

660-720

胸径60cm以上

720-780

旱柳

当年载种

6

5年生以上旱柳,胸径<6cm的,补偿价按4-5年生旱柳的补偿标准计算,胸径≥6cm的独杆旱柳,补偿价格参考杨树,在与之相同胸径的杨树补偿价的基础上下调10-20%。

5年生以上,胸径≥6cm的头木作业(结椽)旱柳,分为主干和椽两个部分进行补偿,然后把两个部分相加,作为对一株旱柳的补偿金额。

2-3年生

6-10

4-5年生

10-15

5年生以上

主干

胸径6-10cm

5-10

胸径10-14cm

10-15

胸径14-18cm

15-25

胸径18-22cm

25-38

胸径22-26cm

38-53

胸径26-30cm

53-70

胸径30-34cm

70-90

胸径34-38cm

90-115

胸径38-42cm

115-140

胸径42-46cm

140-165

胸径46-50cm

165-195

胸径50-54cm

195-230

胸径54-58cm

230-265

胸径58-60cm

265-280

胸径60cm以上

280-400

大头直径4cm以下

3-5元/根

1、果树的栽培必须符合《中国主要造林树种的栽种要求》,补偿中包括套种或栽的其他作物的补偿。2、两种或多种混栽的,以多的一种计算,其余不另计算补偿。3、庭院单株另补。

大头直径4-6cm

5-10元/根

大头直径6cm以上

15-25元/根

沙柳

 

20元/米

果树

苗期

60-80株/亩

40-100

定植期

80-90株/亩

100-800

始果期

80-90株/亩

800-5000

盛产期

80-90株/亩

5000-8000

其他树木

 

 

 

参照上述补偿

附件3

鄂托克旗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结构

残值率

耐用年限(率)

标准条件

补偿标准(元/平米)

备注

砖混结构楼房

2%

50

部分钢筋混凝土,主体是砖墙承重的结构,钢筋混凝土现浇屋面,普通防水保温层,内墙面为三合灰拉底,刮腻子,外墙涂料,双层铝合金,室内水泥地面,木门,有暖气,有给排水。有普通照明设施,小区基础设施配套,檐高2.8米。

1110

1、不包括地价。

2、朝向下调5%。

3、地段调节上下调整2%。

4、基础设施环境上下调整3%。

5、不包括室内外装潢,装潢及其它附属设施根据市场价格结合成新据实评估。

6、成新率调节85%-100%。

砖混二层楼房

2%

50

全砖内外墙,预制板屋顶,普通防水保温层,内墙面为三合灰拉底,刮腻子,室内暖气,双层铝合金窗,木制门,砖地面。普通照明设施,檐高2.8米

760

砖混结构平顶房

2%

50

主房

全砖内外墙,预制板屋顶,普通防水保温层,内墙面为三灰拉底,刮腻子,双层铝合金窗,木制门,砖面地,普通照明设施,檐高2.8米。

670

凉房

全砖内外墙,预制板屋顶,过薄壳,内墙面三灰拉底,木门,砖地面,檐高2.6米。

400

砖木结构起脊房

6%

 

40

主房

全砖内外墙,屋顶为松檩、柳椽、柳笆,起脊草泥挂瓦,内墙壁面草泥拉底,麻刀灰抹面,双钢窗、木门、砖地面,有普通照明,檐高2.8米。

520

凉房

全砖内外墙,屋顶为杂木檩、椽、起脊草泥挂瓦,内墙壁面草泥拉底,砖地面、木门,檐高2.6米。

320

砖木结构平房

3%

30

主房

1、全砖内外墙,屋顶为松檩、柳椽、柳笆,平顶草泥压顶或有简单有防水处理。2、内墙面为草泥拉底,麻刀灰抹面,双层钢窗、纸糊底棚,砖地面。3、普通照明设施4、檐高2.8米。

480

凉房

1、全砖内外墙,屋顶为松檩、柳椽、柳笆,平顶草泥压顶或有简单有防水处理。2、内墙面为草泥拉底,麻刀灰抹面。3、木门、砖地面。4、檐高2.5米

290

土木结构起脊房

4%

15

主房

1、外墙里侧为土坯或土打墙,内墙为土坯砖柱或土打墙,屋顶部分为松檩、柳椽、柳笆,起脊草泥挂瓦。2、内墙壁面草泥拉底,麻刀灰抹面,双层钢窗、纸糊顶棚,砖地面。3、有普通照明设施4、檐高不低于2.8米.

380

凉房

1、外墙里侧为土坯或土打墙,外侧内墙为土坯砖柱或土打墙,屋顶部分为杂木檩、柳椽、柳笆,起脊草泥挂瓦。2、木门、砖地面。3、檐高不低于2.5米.

270

土木  结构

2%

15

主房

1、土坯或土打内外墙,外墙面草泥抹面,内墙面草泥拉底,麻刀灰抹面。2、砖地、纸顶棚。3、普通照明设施。4、单层木窗,木门。5、平顶杂木檩、柳椽、草泥压顶。

320

凉房

1、土坯或土打内外墙,外墙面草泥抹面。2、木门。

240

拱结   构房

2%

50

主房

全砖内外墙,普通防水层,内墙面三合灰拉底,麻刀灰抹面,双层钢窗,砖地面,普通照明,檐高2.8米。

580

凉房

全砖内外墙,内墙面三合灰拉底,麻刀灰抹面,砖地面,檐高2.6米。

380

名   称

单 位

补偿标准

(元/单位)

备注

井类

机井

150米以下100元/米

机井补偿根据所用管材(如水泥、钢质)类型(多管、单管)面积(大口井)、深度、附属设施及其实际价格和使用价值进行价格核定。

水窖按立方米计算,含集雨的,包括盖板等。

150米以上150元/米

大口井

2000-5000

旱井

700-100

民用井

砖砌井

2000

石砌井

3500

水窖

 

按大小、年代、附属等据实补偿

水塔

 

猪圈

土木结构

平米

50

该类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据占地面积、高度等因素按照实际使用价值进行价格核算。

砖木结构

平米

80

厕所

土木结构

150-200

砖木结构

500-1000

院墙

土木结构

80-100

墙体厚度、高度、墙基

砖混结构

100-120

圈棚

土木结构

平方米

30-50

根据建筑面积、占地面积核算

砖混结构

平方米

60-80

草房

100-200

鸡窝

100-150

露天灶

120-180

沼气池

2000

各类型的(国家投资的不补偿)

道路

混凝土

平方米

50

厚度按10厘米计算,每增减1厘米则增减补偿标准10%

沥青

50

砖石

30

10000

迁坟前,用地单位必须发布迁坟公告。烈士、宗教和少数民族坟墓迁移应会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门一道处理。双人坟补偿金额增加30%。坟墓有其他墓地设施的,补偿金增加20%。临时使用土地距离在30米以外的不做补偿。

大棚

土木钢结构

25000

砖木钢结构

30000

线性工程取土

<0.5

8

指铁路、公路等交通建设征收土地,以取土深度计算,按每立主米补偿

1-0.5

6

>1

3

其它附着物及附属设施

 

 

据实予以补偿

附件4

鄂托克旗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项目

补偿标准

备注

草地

1200元/亩/2年

1包括人工草地和天然草地,植被覆盖度在10%以上的土地2施工难度大,确需推路的土地

林地

1200元/亩/2年

1指灌木林地,灌木覆盖度在10-30%的,包括宜林地,宜林的荒地和沙地2地上的高大乔木按附件2标准补偿

园地

1200元/亩/2年

指弃耕3年的,期限内的按耕地标准补偿

耕地

3000元/亩/年

 

使用乡村道路

2元/米/年

其中物探作业进出道路只补偿一年

物探线路(推土机未推)

2.6元/米

 

物探线路(推土机推开)

3元/米

 

绕道

1元/米

物探线路推或未推外的路线

炮眼(复坑费)

100元/组

 

地上附着物

木头杆

10元/根

 

水泥杆

30元/根

 

网片围栏

6元/米

 

一般围栏

4元/米

 

压围栏

未断

100元/处

最高不得超出围栏开口标准

压断

50元/根(线)

围栏开口

500元/处

 

电力10米水泥杆

500元/处

包括电力、通讯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

电力220千伏铁塔

 

2000元/座

自立铁塔以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2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电力护墙

200元/处

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超出基础2米外的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其他

天然气泥浆池管护费

3000元/井

丛式井在单井基础上每增加一眼补偿费增加2000元

天然气井取水井

3000元/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