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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 | 分 类: 综合 ; 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5年05月21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市场主体准入多证合一一备案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鄂政发〔2015〕69号 | 主 题 词: |
经旗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旗市场主体准入多证合一一备案登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1日
鄂托克旗市场主体准入多证合一一备案
登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市场准入程序,缩短办件时限,促进市场主体登记便捷高效,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等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多证合一、一备案”登记制度,是指在市场主体准入登记中不减少市场监督管理、国税、地税等部门审批权限,不改变原有证照管理方式,不改变原有证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证等与营业执照多证合一,向申请者颁发载有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食品流通许可证号、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号等证号的营业执照,并办理印章备案,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的联动统一的登记方法。
第三条 “多证合一、一备案”是为了在市场主体准入过程中,简化登记手续,优化登记流程,缩短登记时限,提升服务形象,实行“一个平台、一表申报、一处受理、一窗发证”的内部运行登记模式,申请者只需一次性提供各相关单位所需提交的所有纸质申请材料即可领到符合条件的需要申办的相关证照,减少了行政审批成本,极大地方便了市场主体快速准入。
第四条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窗口工作人员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多证合一、一备案”所需申报材料,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统一审查受理,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通过政务审批服务平台向税务、公安等窗口传送,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分别办理,办理后及时反馈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办结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加注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食品流通许可证号、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号等证号的营业执照和印章通知书。
第五条 具体操作程序及办理时限。
(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多证合一、一备案”登记收件单》,及时将相关申请信息录入政务审批服务平台,时限为1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场监管局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的,各许可证相关部门办理人员即开始审批,时限为11个工作日。
(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在完成营业执照审批手续后,将营业执照信息传送给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人员、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办理人员和公安印章备案办理人员。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办理人员办理后,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号反馈给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窗口,时限为1个工作日。公安局办理印章备案,并将结果反馈到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窗口,时限为1个工作日。
(三)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将营业执照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分发给税务部门办理窗口。国税局、地税局等在后台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办理结果信息通过政务审批服务平台反馈到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窗口,时限为1个工作日。
(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在各许可证办理人员完成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的审批后,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号、食品流通许可证号等证号在营业执照上予以加注,并向申请人发放营业执照和印章通知书,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的申办事项不需要现场勘查的,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现场勘查后不符合条件,需超时限整改的申办事项,可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后另行办理。
(五)对于企业发展需要外出经营,确需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由对应窗口根据企业申请,凭其提交的载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等的营业执照,予以制发。
第六条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多证合一、一备案”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牵头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等部门是“多证合一、一备案”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登记工作中有关审批流程的操作和相关登记证的办理。旗财政局负责“多证合一、一备案”工作所需设备及相关费用保障,旗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多证合一、一备案”工作的电子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旗财政局、公安局、发改局、人社局、统计局、经信局、交通局、住建局、国土局、卫计局、环保局等部门及各商业银行在办理涉企有关手续时,按原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须提交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的,对各企业已提交标注了税务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等相关许可证号的营业执照的,予以认可,不得再要求企业另行提交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许可证。
第八条 “多证合一、一备案”工作过程中,市场主体发生变更登记的,既可以按本办法施行,也可以按原有各种证照管理方式操作;“多证”的年度报告,公示、验证等工作在本办法实施后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办法办理;市场主体注销程序仍参照原管理方式实施。
第九条 “多证合一、一备案”工作是落实简政放权提升行政效能的一项重要的创新工作,影响力大、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加快我旗市场主体的迅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相关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第十条 棋盘井和蒙西地区受工商登记和税收管辖区域限制暂不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