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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 | 分 类: 民政、扶贫、救灾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5年09月27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农牧区房屋修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鄂政办发〔2015〕131号 | 主 题 词: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经旗委、政府同意,现将《鄂托克旗农牧区房屋修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7日
鄂托克旗农牧区房屋修缮实施方案
按照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由行政村向自然村全面延伸覆盖的要求,为全面推进农村牧区房屋修缮改造工作,切实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总体要求,争取在2015年11月底前完成全旗房屋修缮工作,改造房屋实现外观实用、协调、美观,居民户内卫生实现干净整洁,院落整齐有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把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群众的主体作用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建设的积极性,让群众自愿参与,投工投劳,形成推进房屋修缮工程的强大合力。
(二)坚持查漏补缺、全面推开。按照房屋修缮建设要求,缺什么补什么,立足全局,推动房屋修缮工程全面开工。
(三)坚持多元投入、不等不靠。要立足全局,用好补贴资金的同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挖掘自身潜力,想方设法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修缮工程扎实推进,顺利完成。
三、实施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列为实施对象:
居住砖木、砖混、“里生外熟”结构房屋的常住农牧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牧户不得列为实施对象:
1.享受过危房改造的;
2.享受过移民政策的。
四、房屋修缮内容
统筹政府补贴资金和农牧民自筹资金及各类帮扶资金,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房屋修缮后需达到以下要求。
1.房屋屋顶做防水处理、门窗更换;
2.外立面粉刷;
3.室内屋顶吊顶;
4.屋内地面改造;
5.内墙刮白;
6.凉房、院墙破旧的必须维修或重建;
7.破烂棚圈必须拆除并重新选地新建;
8.院内养殖家禽、家畜的,必须用砖墙或栅栏分隔;实现人畜分离、功能分区;
9.居民院内“五堆”清理全面完成。
五、修缮类型及资金
(一)按照修缮要求改造完成的房屋,每户给予1万元补助资金。
(二)对无人居住的土房、破烂院墙必须拆除;无人居住的砖房,不属于危房的,门窗破烂的要进行封闭,外墙必须抹砂灰,喷涂料,色调与本地区特色相一致。
六、实施步骤
(一)排查核准阶段(9月27日至10月5日)由各苏木镇负责按照要求,全面摸排符合修缮房屋农牧民户数后进行申报,由住建局负责核准。
(二)组织实施阶段(10月6日至11月15日)。由各苏木镇负责,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对住建局核准后的农牧户全面组织实施。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16日至12月10日)。由农工部牵头,住建局、两办督查室、各苏木镇、财政局配合负责检查验收工作,由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苏木镇适时拨付补助资金。同时,两办督查室做好跟踪督促检查工作,定期上报督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