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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 | 分 类: 工业、交通 ; 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5年10月12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灰石及石膏矿产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鄂政发〔2015〕161号 | 主 题 词: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非煤矿产资源管理机制,规范非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经旗人民政府研究,现将《鄂托克旗石灰石及石膏矿产资源配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2日
鄂托克旗石灰石及石膏矿产资源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非煤矿产资源,改善矿业投资环境,保障和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全面提升对非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监督等方面管理水平和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配置及矿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非煤矿产资源配置机制,鼓励和支持非煤矿产资源的配置向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经济效益好的高科技项目倾斜,实现优势资源向下游延伸,向具有创新能力的新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实现非煤矿产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对资源储量大的矿产地,要在编制完成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后方可开发配置。
第四条 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全旗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需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严格按照市场方式予以配置。
第五条 坚持以调整产业布局和优化产业结构为导向,重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的深加工转化类项目进行配置。
第六条 坚持矿山、矿床规模相适应和规模开发、集约节约的原则。
第七条 坚持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严格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三章 配置条件
第八条 旗内已有的非煤矿产资源深加工项目,以及经旗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非煤矿产资源深加工新建项目。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矿权。
第十条 经旗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非煤矿产资源深加工新建项目,须确保项目审批要件齐全,主体工程出“零”米,并完成设备订购;同时,企业要出具承诺书,明确项目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已开展详查以上地质勘查工作,且探明资源储量不低于该矿产最低开采规模10倍以上的探转采项目。
第十二条 符合自治区关于非煤矿产资源扩大开采范围条件相关要求的项目。
第十三条 资源配置事宜须经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其他符合自治区、市有关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要求的项目。
第四章 配置范围
第十五条 石灰石、石膏矿产资源的配置要以服从和服务于国家、自治区重大项目,以及支持地方资源深加工、产业延伸为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置给投资在亿元以上的深加工一体化项目。
第十六条 对需要配置石灰岩资源的白灰、电石生产项目,建设企业必须能够代表地区先进产能,且生产能力达到40万吨/年以上。
第十七条 对需要配置石灰岩资源的水泥粉磨生产项目和熟料加工项目,必须处于旗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且单线生产能力达到120万吨/年以上。
第十八条 现有矿权原则上不予扩大开采范围。若因扩大生产规模确需扩大开采范围且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经旗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考察核实后,周边确有不宜再单独设置矿业权的零星边角资源,可根据现有资源量和项目生产规模适度扩大开采范围,但要遵照就近增扩的原则,新增面积不得超过原采矿权面积的50%。
第十九条 对需要配置石膏资源的石膏砌块生产项目,必须处于旗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且生产能力达到100万平方米/年以上。
第二十条 对需要配置石膏资源的石膏粉加工项目,必须处于旗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鼓励高强石膏粉和负离子石膏粉加工项目),且生产能力达到20万吨/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对需要配置石膏资源的纸面石膏板加工项目,生产能力须达到2000万平方米/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对矿权周边不宜再单独设置矿业权且符合增扩配置资源要求的石膏加工企业,按照就近增扩的原则给予配置,新增面积不得超过原面积的50%。
第二十三条 严格矿业权准入条件,申请矿业权必须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技术和项目支撑文件。
第二十四条 所有非煤矿产资源的配置,须严格实行市场运作,按照法定的招拍挂程序出让,资源配置必须符合地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五章 配置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申请非煤矿产资源配置(含探转采项目)须先由旗人民政府或项目所在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初审,对符合矿区总体规划、非煤矿山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以及具备非煤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条件的项目,由旗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属厅发证规模的提请市人民政府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复。
第二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及项目所在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矿区的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旗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全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项目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根据项目配置资源的品位、等级等方面情况,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出让方案,并报旗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 旗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矿业权进行评估,并采用招拍挂方式对矿业权实行有偿出让。
第二十九条 取得拟出让矿业权的企业,须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已配置矿产资源进行跟踪监管,按照资源配置协议,督促项目企业按进度完成投资;对项目企业不履行承诺、不按时开工或停止投资的情况,将终止企业资源开发行为。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煤炭、公安、工商、税务、安监、煤监、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形成查处矿业违法案件的长效机制,依法加大对矿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石灰石及石膏矿产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1〕3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