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 | 分 类: 综合 ; 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5年10月15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及奖惩制度(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鄂政发〔2015〕159号 | 主 题 词: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托克旗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及奖惩制度(试行)》已经旗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5日
鄂托克旗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及奖惩制度(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内政发〔2014〕10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2号)、《 鄂尔多斯市诚信“ 红黑名单 ”发布及奖惩制度(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15〕33号)精神,加强全旗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发布重点领域的诚信行为信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建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诚信社会环境。
二、工作任务
围绕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企业节能任务完成情况及建筑企业信用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保信用评级、纳税、经营、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履行等10类情况,发布诚信“红黑名单”,信用评价企业等社会法人。
(一)旗市场监管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工商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局发布食品药品信用等级评定和企业产品质量情况及经营异常企业名录。
(二)旗环保局发布环保企业诚信情况。
(三)旗经信局发布工业企业节能任务完成情况。
(四)旗住建局发布建筑市场诚信情况。
(五)旗安监局发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
(六)旗国税局、地税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征管分局发布企业纳税信用情况。
(七)人行鄂托克支行发布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情况。
(八)旗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履行情况。
三、组织分工
牵头单位: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旗诚信办)。
责任单位:旗委组织部、旗委宣传部(网信办)、旗政法委、旗人大办、旗政协办、旗法院、旗检察院、旗文明办、旗信访局、旗发改局、旗经信局、旗财政局、旗统计局、旗住建局、旗交通局、旗环保局、旗人社局、旗教体局、旗科技局、旗公安局、旗民政局、旗农牧业局、旗广电中心、旗卫计局、旗安监局、旗市场监管局、旗国土局、旗司法局、旗水务局、旗林业局、旗文化局、旗审计局、旗螺旋藻管委会、旗房管局、旗旅游局、旗煤炭局、旗规划局、旗粮食局、旗纠风办、旗工商联、鄂托克报社、旗航空办、旗铁路办、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旗政府法制办、旗金融办、旗国资委、旗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旗国税局、旗地税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国税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地税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人行鄂托克支行、旗银监办、旗邮政局、旗盐务局、旗烟草专卖局、旗农电局、中国电信鄂托克分公司、中国联通鄂托克分公司、中国移动鄂托克分公司。
(一)旗诚信办负责完善信用鄂托克旗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平台。收集、整理旗直各有关部门报送的信用信息,并录入到信用鄂托克网,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功能。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及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所属行业企业的上榜、发布标准,并上报旗诚信办审核后发布。
(三)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发布诚信“红黑名单”,加大诚信建设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四、红黑名单发布方式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更新有关信息,经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核后,由旗诚信办在信用鄂托克网发布,同时,旗委宣传部统筹安排各新闻单位统一发布。
五、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
(一)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相关规定表彰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良好舆论氛围;在精神和物质方面奖励各类守信自然人及企业,并在住房、养老、就业、教育和出行购票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环保、经信、建设、商务、税务、工商、银行和法院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并在资金、政策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和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信用类别,使守信者受到奖励。
(四)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信用奖励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
六、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
(一)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各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管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审批、专项资金安排、政府资金补贴、招商引资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和重点工作中,应将社会法人信用信息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并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三)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视情节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四)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力度,发挥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的积极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五)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信用惩罚联动,使失信者寸步难行。
(六)各有关部门对信用信息中有不良记录的社会法人,视情节可采取下列措施。
1.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
2.三年内不授予荣誉称号,撤销已授予的荣誉称号。
3.两年内限制或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和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
4.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措施。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化建设。
(二)注重沟通,加强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认真配合做好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和各行业间沟通衔接工作,在具体奖惩措施上实现结果互认。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门诚信“红黑名单”信息联络员实时跟进落实,认真总结诚信“红黑名单”信息发布及应用情况,有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旗诚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