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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 | 分 类: 综合 ; 机构职能;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5年12月18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行政执法机构名单的通告 | |
文 号: 鄂政发〔2015〕211号 | 主 题 词: |
旗直各部门、苏木镇人民政府: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9号)要求,现将确认的第一批行政执法机构名单通告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鄂托克旗残疾人联合会、鄂托克旗档案局、鄂托克旗财政局、鄂托克旗林业局、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鄂托克旗农牧业局、鄂托克旗公安局、鄂托克旗发展和改革局、鄂托克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鄂托克旗司法局、鄂托克旗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鄂托克旗审计局、鄂托克旗民政局、鄂托克旗环境保护局、鄂托克旗民族宗教事务局、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鄂托克旗交通运输局、鄂托克旗科学技术局、鄂托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托克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鄂托克旗统计局、鄂托克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鄂托克旗教育体育局、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鄂托克旗煤炭局、鄂托克旗农牧业机械管理局、鄂托克旗旅游局、鄂托克旗房产和物业管理中心、鄂托克旗房屋征收管理局、鄂托克旗粮食局、鄂托克旗盐务管理局、鄂尔多斯市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地方税务局、鄂托克旗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鄂托克旗乌兰镇人民政府、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人民政府、鄂托克旗蒙西镇人民政府、鄂托克旗木凯淖尔镇人民政府、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苏木人民政府、鄂托克旗苏米图苏木人民政府。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
鄂托克旗环境卫生管理局、鄂托克旗园林绿化局、鄂托克旗公用事业管理局、鄂托克旗规划局、鄂托克旗森林公安局、鄂托克旗就业服务局、鄂托克旗社会保障局、鄂托克旗草原监督管理局、鄂托克旗兽医局、鄂托克旗水土保持局、鄂托克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鄂托克旗人民防空办公室、鄂托克旗群众体育活动管理中心、鄂托克旗广播电视事业发展中心、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消防大队、鄂托克旗文物保护管理所、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气象局、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烟草专卖局、鄂尔多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鄂托克旗分局、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鄂托克旗交通管理大队、鄂托克旗公路管理公区。
三、由行政机关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
鄂托克旗公路管理公区路政大队、鄂托克旗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鄂托克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鄂托克旗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鄂托克旗卫生监督所、鄂托克旗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决算监审中心、鄂托克旗建筑施工安全监察站、鄂托克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鄂托克旗渔政监督管理站、鄂托克旗农业技术推广站、鄂托克旗种子管理站、鄂托克旗草原工作站、鄂托克旗家畜改良工作站、鄂托克旗饲料监督管理站、鄂托克旗农村生态能源环保站、鄂托克旗森林病虫害防疫检疫站、鄂托克旗资源林政管理站、鄂托克旗森林综合服务中心、鄂托克旗林木种苗站、鄂托克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上述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今后,新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擅自委托一律无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单位或组织,要严肃处理。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