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欢迎来到鄂托克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办公室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鄂托克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2016-00454 分  类: 卫生 ; 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6年01月20日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鄂托克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文  号: 鄂政办发〔2016〕16号 主 题 词: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缓和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法通〔20105号)、《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内司通〔20111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内财行〔2007791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鄂尔多斯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鄂府发〔201351号)要求,旗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鄂托克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旗医调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旗医调委设主任1名,由卫生监督所所长杨瑞峰任,副主任1名,由司法局副局长莫日根兼任,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专(兼)职调解员若干名,内勤2名。 

  二、职能职责 

  旗医调委属于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调解医疗纠纷的独立第三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社会公德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主要职能:调解全旗医疗纠纷,防止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和建议;向患者及其家属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向旗卫计局、旗司法局和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协调小组汇报医疗纠纷和协调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患方索赔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未走诉讼程序的医疗纠纷由旗医调委调解或直接由市医调委调解;超过10万元的,如需旗医调委调解,须提供技术鉴定证明;1万元以下的,医院可自行调解(须旗医调委盖章确认),亦可申请旗医调委调解。 

  三、办公场所 

  旗医调委设立独立于旗卫计局、司法局和医疗机构的办公场所,位置应方便医患双方调解。办公场所应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并张贴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等。 

  四、调解机制 

  发生医疗纠纷后,各医疗机构要在第一时间向旗卫计局及旗医调委报告,并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资料和相关实物。医调委及时介入患方索赔额在1万元以上或群体性及重大、复杂、疑难医疗纠纷,说服和引导医患双方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五、调解程序 

  ()调解受理和时限。患方索赔额在1万元以下的,医疗机构可自行与患方协商解决;索赔额在1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与患方协商解决,可通过旗医调委或市医调委协调解决,或向鄂尔多斯市医疗纠纷医学鉴定调解协会提出医学鉴定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患双方当事人已向市医调委或鄂尔多斯市医疗纠纷医学鉴定调解协会提出医学鉴定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旗医调委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因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非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医疗机构中发生的非医疗护理行为引起的纠纷不属于调解申请范围。旗医调委受理医患双方提出调解申请的医疗纠纷,1个月内完成审查和调解;不能按时调解结束,且医患双方同意延期的,可延期1个月完成;延期后仍未达成协议的,调解终结。 

  ()调解流程。旗医调委受理调解申请后,须有至少两名医疗纠纷调解员并邀请保险机构派出有关人员参与调解。调解前须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及医患双方在调解中的权力和义务,了解医疗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医患双方的要求及理由,并调查核实医疗纠纷相关事项。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旗医调委应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分析论证,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应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旗医调委需制作调解协议,并督促医患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保险公司在医疗责任保险理赔范围内,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赔偿标准完成赔付。 

  六、全面建立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制度 

  全旗各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嘎查村卫生室医疗机构务必于2015年年底前全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设立医疗纠纷理赔中心,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发生的赔偿,包括由医疗机构与患者自行协商、旗医调委调解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参保医疗机构的保险费从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记入医疗机构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七、保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处置与调解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能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处置与调解工作中可能发生的重大问题,成立鄂托克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云小平        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刘志亮        法制办主任 

          单阿拉腾达来  司法局局长 

          乔  斌        卫计局局长 

  成  员:单乌兰其其格  旗委宣传部副部长 

              梁世军        旗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旭坤        旗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主任 

              陶利平        公安局副局长 

              邢拥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郭海晔        民政局副局长 

                        财政局副局长 

              莫日根        司法局副局长 

              薛斌全        卫计局副局长 

              杨瑞峰        鄂托克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 

                            督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和管理。办公室设在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所,办公室主任由杨瑞峰兼任,调解委员会专家组由办公室负责聘任。今后领导小组人员如有职务变动,由接替行政职务的领导担任,不另行文通知。 

  ()加强完善经费保障。旗医调委不收取任何费用。旗医调委的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各项费用,包括办公用房租赁费、办公设备购置费、日常办公经费、专家咨询费和办案补贴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内财政行〔2007791号)予以保障,具体数额由旗医调委按照等级医院标准下达具体指标。旗医调委要制定考核办法,将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与考核结果挂钩。 

  ()加强宣传和业务培训。旗医调委要加强与各类新闻媒体的联系,大力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方法、程序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客观宣传生命科学和临床医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优化医疗执业环境。大力表彰和宣传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注重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每年选派有经验的业务骨干就相关医学知识、法律知识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业务水平。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