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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2016-01409 分  类: 综合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6年05月06日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文  号: 鄂政办发〔2016〕34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切实做好我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通知》(鄂府办发〔2016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是各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部门需将2015年以来产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于2016年5月底前通过鄂尔多斯市电子政务外网登录鄂尔多斯政府网站政务信息报送系统(http://10.22.43.91/login.jsp)向社会公开二是各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部门务必于5月10日前将本部门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和邮箱等信息上传到旗发改局邮箱,邮箱号:etkqfgjshxy@163.com三是各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部门联络员要及时对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室,获取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并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确保登录密码安全。四是旗人民政府督查室、发改局要切实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督促检查,对5月底前还未公开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信息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确保“双公示”工作落地生效、持续推进。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室联系人:白亮,联系电话:6211511;旗发改局联系人:马海霞,联系电话:621231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 

  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6〕2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8日 

   

   

   

   

   

   

   

  鄂尔多斯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 

  信息公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切实做好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下称“双公示”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公示”工作的对象以社会法人为主,自然人为辅。行政许可和处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其它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不应公示的信息,可不予公开。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全市“双公示”工作的牵头部门,承担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安排相关负责人和具体部门牵头推进“双公示”工作。 

      第五条 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许可承办单位和行政处罚作出单位在作出行政决定起的7个工作日内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将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不能任意设置不予公开的条件和范围,要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科学梳理编制本部门“双公示”工作目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好建章立制工作,研究制定“双公示”工作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指导规范本级本部门“双公示”工作信息归集、公示、管理、共享,保证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 

  第八条 行政许可信息主要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公示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公示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级本部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集中公示。同时,通过鄂尔多斯市电子政务外网登陆鄂尔多斯政府网站政务信息报送系统(http://10.22.43.91/login.jsp),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至“鄂尔多斯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信息分类选择“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行政权力运行”—“信用信息双公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报送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发布。     

  第十一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发布的“双公示”信用信息存在异议时,可与“双公示”决定作出部门联系,进行异议复查或依据相关法律途径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发现所报送的“双公示”信用信息不准确或存在异议时,应及时进行更正和说明。 

      第十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双公示”信用信息报送、共享的有关问题,及时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于2016年3月底前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部门“双公示”工作全部到位,确保从2015年1月开始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全部、及时、持续公示。 

      第十五条 “双公示”工作的数据标准统一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执行,字体统一为宋体10磅,表格在“鄂尔多斯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下载专区下载。 

      第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落实“双公示”工作的需要,加快推进各类网站、平台等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各类信用信息数据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要加强技术、人员和资金保障,确保“双公示”工作长期、规范、有序实施。 

      第十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牵头负责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在推进“双公示”工作的重要节点,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督查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督查结果。督查中要注重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双公示”工作落地生效、持续推进。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规定相冲突时适用上位规定,国家、自治区对本部门、本行业“双公示”工作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 本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