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2016-04004 | 分 类: 民政、扶贫、救灾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6年06月28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文 号: 鄂政办发〔2016〕67号 | 主 题 词: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旗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鄂托克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
鄂托克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积极应对极端不利气象条件等因素导致的持续重污染天气,建立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应迅速、协调联动、防范有力的大气污染应急保障体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科学指导生产生活,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修订)、《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内政办发〔2015〕8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6〕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鄂托克旗行政区域内发生持续性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重点控制区域为乌兰镇建成区、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和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四)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各类污染排放源应急管理、引导公众采取应急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旗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加强统筹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指挥、部门密切配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完善措施、明确责任、强化落实,确保各项应急工作能及时有效执行。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全旗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体系。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组织有关政府部门、重点排污单位编制保障预案,增强对公众污染防护知识的宣传普及。
(五)预案体系。本预案是鄂托克旗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旗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我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鄂托克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和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成立鄂托克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旗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旗长、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和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旗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旗委、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统一领导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
(二)办事机构及职责。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下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旗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环保局长和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重污染天气预警,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会商、研判以及相关信息上报,督促检查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和旗直各成员部门重污染防治及预案落实情况。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旗环境保护局。承担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全旗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与旗气象局联合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并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进行执法检查。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经旗应急指挥部和旗政府审批后发布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或终止命令。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调查评估及善后总结工作。组织跨经济开发区(园区)、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旗政府应急管理办。负责接收、汇总和上报重污染天气灾害信息,协助旗人民政府领导处置灾害事件,协调有关部门及应急资源做好重污染灾害应对工作,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督促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编和备案管理工作。
3.旗气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负责全旗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与旗环境保护局联合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并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实验和作业。
4.旗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应急能源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时对保障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旗经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预案和具体企业的名单,并组织落实;负责督促落实重点排污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在重污染天气时对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导、协调电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旗煤炭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煤炭行业重点排污企业污染控制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时对该类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综合措施,并监督检查预案执行情况。
7.旗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时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旗住建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城市建筑施工工地和城市道路施工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和与旗容环境整治相关的执法检查预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时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旗国土资源局。配合旗环境保护局制定重污染天气下矿山扬尘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对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综合措施。
10.旗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机动车区域、时间及车辆类型限行减排应急预案和具体区域、时间及车辆类型的清单,并组织实施。在重污染天气时,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旗公共事业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时路灯和污水管网等市政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在重污染天气时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旗农牧业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宣传、引导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等有关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时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旗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交通保障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时,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旗财政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5.旗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时,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6.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开展大气污染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在重污染天气时,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7.旗安监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非煤矿山企业污染控制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时对该类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综合措施,并监督检查预案执行情况。
18.旗监察局。负责重污染天气下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应急保障预案的实施情况,对执行不力的经济开发区(园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9.旗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时新闻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政府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20.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员会职责。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也应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应急措施进行分解,制定并严格实施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旗级应急预案及各部门应急保障预案涉及到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及时报告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在旗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达响应级别后,及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对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和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警
1.预警等级。将全旗重污染天机预警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Ⅳ级(蓝色)预警、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Ⅳ级预警(蓝色):预测全旗重点空控制区将持续发生两天及以上重度污染天气,即300>AQI≥200(指城市所有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AQI日均值,下同)。
Ⅲ级预警(黄色):预测全旗重点控制区将持续发生三天及以上的重度污染天气,即300>AQI≥200。
Ⅱ级预警(橙色):预测全旗重点控制区将持续发生三天及以上严重污染天气,即500>AQI≥300。
Ⅰ级预警(红色):预测全旗重点控制区将持续发生一天及以上极重污染天气,即AQI≥500。
2.预警程序。旗环境保护局与旗气象局联合会商,预测重点控制区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旗环境保护局立即采集,制作预警信息。Ⅲ级和Ⅳ级预警信息经旗环境保护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后送交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向社会统一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经旗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后送交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向社会统一发布。
3.预警措施
(1)Ⅳ级、Ⅲ级预警措施
宣传部门、广电部门、工信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级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公司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内的公众发布公告,及时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2)Ⅱ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Ⅲ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各级环保、气象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路径的变化及时作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3)Ⅰ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Ⅱ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环保气象部门加强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预测、预报,同时,对极重污染区域 外的相邻区域的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等情况进行重点跟踪,进一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4.警等级调整和预警终止。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按程序审签后向社会发布。经预测,未来不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旗环境保护局按照预警程序流程审签后送交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发布预警终止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1.当发布Ⅳ级(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各部门、经济开发区(园区)在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三)响应措施
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和相关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排污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和相关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3)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公众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确保钢铁、电力、焦化、化工、有色、水泥等重点行业的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0%。
环保部门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导各燃煤发电企业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按要求达标排放。
2)机动车减排措施
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公安部门督导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停驶公务车车牌号及时报交管部门备案,并停在所在单位制定的地点。
3)防治扬尘措施
建设部门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2次/天)。
建设部门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2次/天)。
4)其他措施
环保部门、农业部门、建设部门要严禁各各地发生秸秆焚烧、烧荒以及树叶、垃圾焚烧等行为。
环保部门、建设部门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建设部门要严禁各地明火烧烤。
公安部门要严禁主城区内烟花、爆竹燃放。
3.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和各管委会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3)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6) 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确保钢铁、电力、焦化、化工、有色、水泥等重点行业的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消减30%。环保部门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执法检查频次,督导各个燃煤发电企业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按要求达标排放。
2)机动车减排措施
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公安部门督导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50%,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停驶公务车车牌号报交管部门备案,并停在所在单位制定的地点。
3)防治扬尘措施
建设部门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
建设部门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3此/日)。
4)其他措施
环保部门、农业部门、建设部门要严禁各地发生秸秆焚烧、烧荒以及树叶、垃圾焚烧等行为。
环保部门、建设部门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公安部门要严禁主城区内烟花、爆竹燃放。
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交通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动力,保障市民出行。
4.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人群健康防护,措施包括:
(1)各级教育部门督导所有幼儿园、中小学停课。
(2)公安部门停止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群众性大型活,通知并监督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群众性大型活动。
(3)通知各企事业单位采取弹性工作制。
(四)响应终止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程序相同。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未来72小时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报等数据,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现状、趋势,将会商结果报旗应急指挥部,旗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会商结果作出调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级或终止应急响应指令,各有关部门和各经济开发区(园区)按照旗人民政府通知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终止应急行动。蓝色应急响应不设终止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
五、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完成评估报告上报至旗应急指挥部和旗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备案。
六、应急保障
(一)人员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预警状态下应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预案、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严格落实。
(二)监测预警能力保障。环保部门加强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尽快实现空气质量新标准自动监测的全覆盖,建立全旗空气质量控制自动站监测网;建立大气环境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和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联合会商、发布机制,建立旗大气污染监测预警中心及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警预报平台,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动态模拟,实现监测预警模拟分析的可视化,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提供预报预警信息。
(三)通信保障。各预警、应急响应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部门与人员的联络畅通。
(四)经费保障。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工作经费按现行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承担。财政部门为重污染天气事件的监测预警、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五)物资保障。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料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六)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建立全旗和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的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制定医务人员调配计划,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建立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诊疗救治医疗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可能的污染程度及持续时间测算医疗物资储备量及其配比。
七、监督管理
(一)完善配套政策。旗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修订本部门和本经济开发区(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工作台账,完善实施流程,明确保障措施,加强宣传引导,适时组织演练,不断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各成员单位要在本预案发布后20日内,将修订完善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报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督查考核。旗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全旗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督查考核工作,由旗政府督查室、旗监察局、旗环境保护局具体承担。对各成员单位细化实施分预案的制定、应急体系的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派出督查检查组对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各部门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社会监督。积极引导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督导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强化信息公开,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公布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及相应应急措施。鼓励媒体监督,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对有关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等情况予以曝光。
八、附则
本预案由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制定,由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办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发《鄂托克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鄂政函〔2014〕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