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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2016-04003 | 分 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6年06月21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鄂政发〔2016〕91号 | 主 题 词: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直各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旗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1日
鄂托克旗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方案
为切实推进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煤炭去产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相关政策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因地制宜、分类处置”的原则,将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相结合,实现煤炭行业脱困升级与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五个一批”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依法整合优化一批、有序引导退出一批、行业重组做强一批、减量置换调优一批、政策扶持救活一批煤炭企业。
2.坚持“三多三少”的原则。积极争取化解产能政策支持,加快转型升级,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多整改提高,少淘汰关闭;多创新转型,少裁员分流。通过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技术结构、产品结构,创新体制机制,提升综合竞争力,推动煤炭行业转型升级。
3.坚持“三个提高”的原则。加快煤炭智能开采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加快实现绿色开采和清洁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快煤转电、煤转化工步伐,提高就地转化率,促进煤炭工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
4.坚持“一主一引”的原则。煤炭企业积极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主体责任,以职工安置为重点,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做好转岗分流工作,落实好各项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处理好企业资产债务。旗人民政府承担化解过剩产能的引导责任,制定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争取给予资金奖补和政策支持。
(三)工作目标
从2016年开始,5年内有序引导产能小于60万吨/年以下的部分煤矿退出,3年内单一煤炭企业产能达到300万吨/年以上,严格治理超能力生产等违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276个工作日制度,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引导不符合安全、环保、质量、技术等产业政策要求的产能退出,有效化解过剩产能,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切实提高综合竞争力,推动煤炭行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控制产能总量
3年内原则上暂停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除为煤化工、特高压输电工程配套建设的煤矿和通过产能置换的新建煤矿外,其余新建煤矿项目不予上报核准;新建煤矿项目一律实行减量置换;在建煤矿项目应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挂钩,控制产能总量。
(二)加快淘汰落后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
调整划出开采范围与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井田,依法引导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逐步退出。调整划出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重叠的煤矿井田,支持煤矿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剔除与自然保护区重叠的区域,给予合理补偿以保障煤矿合法权益;或在煤矿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重叠的井田推广使用保水充填开采等绿色智慧矿山技术,并经环保部门论证可行后组织实施。
(三)有序退出过剩产能
5年内引导产能小于60万吨/年的部分煤矿退出,对千里沟矿区生产焦煤、不粘煤的煤矿给予保留,以保证边远山区及少数民族居民生活用煤需求;5年内引导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煤矿,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煤矿,其他自愿退出的煤矿有序退出。
(四)加快企业兼并重组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煤炭转化企业与煤炭生产企业重组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57号),横向引导大型煤炭企业与中小型煤炭企业、大型国有煤炭企业与地方民营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纵向鼓励引导煤炭企业与电力、冶金、建材、化工等上下游企业兼并重组,支持符合现行配煤政策的新建煤炭转化项目企业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引导煤炭企业主动走出去与旗外国内的上下游企业兼并重组,不能重组的签订长期供煤协议,稳定供需关系。鼓励煤炭企业发展煤转化项目,积极推动与现有煤转化企业通过入股、并购等多种形式合作发展,切实推动我旗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培育一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力争3年内单一煤炭企业生产规模全部达到300万吨/年以上。
(五)加快转型发展
加快煤转电、煤转化工发展,推进转化项目建设,提高煤炭就地转化率,化解煤炭过剩产能。鼓励发展煤电一体化,引导火电企业与煤炭企业之间参股。鼓励煤炭企业参与新能源建设,加快煤层气产业发展,建立煤炭、煤层气协调开发机制,有效利用煤层气资源,充分利用煤矿回填复垦区、采空治理区面积较大、产权明确的优势,发展风电、大型光伏发电和高效农业,提高土地利用率。
(六)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
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数据资料造假等违法生产行为。依法依规停产整顿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七)严格治理超能力生产
生产煤矿要严格按照公告的产能和生产承诺制度均衡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技改煤矿、核准在建煤矿项目严格按照设计核定的工程煤量依法建设和经营销售。引导企业实行减量化生产,按照煤炭生产企业的总产能以276个工作日安排生产,由企业实行内部存去挂钩,煤质好、成本低、有市场的煤矿在原生产能力内组织生产。
(八)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
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依法关闭拒不停工停产、擅自组织建设生产的煤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煤炭生产要素采集、登记、公告与核查制度,落实井下生产布局和技术装备管理规定,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限期退出。
(九)严格限制劣质煤使用
按照鄂尔多斯煤地方标准,制定监管措施,严格质量标准,打造动力煤的优质品牌。加快煤炭洗选配一体化建设,引导原煤全部入洗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规定,限制劣质煤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奖补力度
积极争取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资金奖补。
(二)做好职工安置
坚持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细化措施,落实保障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对采取措施不裁员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稳岗补贴。支持创业创新,培育接续产业集群,引导职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救助帮扶困难失业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加大金融支持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金融机构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对经营遇到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煤炭企业,要加强金融服务,保持合理融资力度;对煤炭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帮助有前景的煤炭企业渡过难关。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鼓励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创新产品和投资方式,参与企业并购重组,拓展并购资金来源。完善并购贷款业务,进一步扩大并购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允许符合条件的煤炭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支持企业通过发债替代高成本融资,降低资金成本。支持煤炭企业以采矿权抵押贷款,增加周转资金。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四)盘活土地资源
支持产能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二次开发利用。煤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旗人民政府收回。旗人民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五)鼓励技术改造
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重点创新高产高效矿井技术、煤炭无人值守工作面、中厚煤层一次采全高技术,推广保水充填开采、智能开采等绿色智慧矿山技术,提升大型煤炭开采先进装备制造水平。创新煤炭产品有效供给能力,按照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六)其他支持政策
围绕煤炭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等各个环节,出台扶持煤炭企业脱困和化解产能降低成本的政策。支持煤炭企业按规定缓缴采矿权价款。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竞争行为,维护煤炭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摸底阶段(2016年3月底前完成):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及时准确摸底调查,对有序退出、能力较小等单一煤炭企业,逐户对接、分门别类,全面摸清煤炭企业产能、资源、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生产经营现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一企一档,动态管理,合理安排退出时间节点,科学制定退出方案和办法。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至2020年):组织辖区煤炭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好化解过剩产能各项任务,2016年6月底前完成企业化解产能意愿、措施等对接工作,到2018年完成兼并重组任务,到2020年完成安全、质量、环保、技术、资源规模等限制性产能的引导退出工作。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6年至2020年):实行分季度考核、分年度验收的工作制度,加大奖惩力度,为化解过剩产能行动早、推进快、落实好的企业争取奖补资金,以奖代补支持化解产能过程中的人员安置等工作;严格问责工作滞后、影响进度、不作为的部门和企业负责人。2018年完成兼并重组验收工作,2020年全面完成化解煤炭过剩产能验收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职责
成立旗工业经济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制定详细的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明确退出规模、清单和时间表,并上报市工业经济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组织引导煤炭企业全面落实化解过剩产能各项任务。旗煤炭局负责现有生产、技改、核准在建煤矿的产能调查摸底、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落实等相关工作。旗发改局、经信局负责煤矿新建项目、煤炭转化项目手续完善、审核审批等工作。旗发改局负责引导火电企业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旗经信局、煤炭局负责引导建材、化工、冶金等上下游企业与煤炭企业并购重组。旗财政局、地税局、金融办、科技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争取奖补资金、税收金融等支持政策。旗科技局、煤炭局负责煤炭行业新技术、新装备升级改造工作。旗国土局、林业局、人社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落实土地利用、人员安置、创新创业等政策。旗公安局、环保局、安监局协调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乌海监察分局,负责配合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监督检查。西保局负责确认煤矿与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置关系,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
(二)建立推进机制
旗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建立一月一巡查、一季一调度、半年一总结,全年一考核的工作机制,旗工业经济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推进会议,旗发改、经信、煤炭、公安、国土、环保、煤监等职能部门要建立协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有序推进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
煤炭企业要依法经营、理性竞争,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诚信企业。旗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把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列年度目标责任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举报制度,强化考核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完成情况,对未完成任务的部门和企业负责人,旗人民政府将严格实行考核问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