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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 | 分 类: 卫生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6年10月17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 |
文 号: 鄂政办发〔2016〕103号 | 主 题 词: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托克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鄂托克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
为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满足城乡居民健康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6-2020)》等,结合我旗医疗机构设置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现状
(一)旗情概况
鄂托克是全市地域面积最大、资源种类最全、产业门类最多的旗区。总面积2.1万平方公里,辖6个苏木镇、2个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人口16万,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汉族占多数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以畜牧业为基础、工业占主导的多元产业集中区。2016年上半年完成地区生产总值198亿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18亿元,固定资产投资156亿元,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1.1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8.5亿元。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18830元和6295元。
(二)卫生资源现状
1.医疗机构。截止2015年,全旗共有160个医疗卫生机构。其中公立医院3个(综合医院2个,蒙医综合医院1个),民营医院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5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9个,乡镇卫生院10个,村卫生室61个,个体诊所72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3个(妇幼保健机构1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个,卫生监督机构1个)
2.医疗设备及卫生人力资源现状。到2015年底全旗万元以上设备726台,全旗卫生技术人员总数836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总数375人,注册护士总数276人,每千人有卫生技术人员5.2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数2.4人(现在全市平均水平3.7人),执业护士1.7人(现在全市平均水平3.21人)。
3.医院床位。全旗医疗机构的床位数761张,每千人口床位数4.8张;
4.医疗服务。2015年全旗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诊疗41.4万人次,出院人数9537人.全旗平均住院率6%,公立医院床位使用率51%,民营医院床位使用率75%,基层医疗机构床位使用率9%,年住院率6%,平均住院日8.7天。
(三)目前医疗机构卫生资源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优质医疗资源不足,经济快速发展,居民健康意识增强,医疗保障实现全覆盖,外流病人比例提高,主要流向银川和石嘴山地区。反映了我旗二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不强。主要表现在人才结构不合理,分布不均,特别是苏木镇卫生院比较突出。旗直各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才梯队没有形成。
2.卫生综合服务水平满足居民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儿科、妇产科、外科、康复科、治未病科、蒙中医等具有专科特色的卫生服务有待拓展和提高。
3.卫生经费的投入仍然不足:近年来,尽管我旗卫生经费投入的绝对数呈现增长,但增长的幅度仍低于一般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对卫生事业的经费投入仍不能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规划》的指导思想
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要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使医疗服务体系结构更加合理、覆盖城乡。建立健全以旗直医疗机构为龙头、苏木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分工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中蒙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服务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健全各类医院功能和职责;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支持有资质的人员依法申办个体医疗机构,方便群众就医。
三、《规划》的法律依据和原则
(一)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
5.《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
(二)规划基本原则
1.公平性原则。从我旗医疗供需实际出发,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加快建立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民营、个体等其他所有制形式办医为补充的医疗服务格局。以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重点,合理配置我旗医疗资源,构建新型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内涵建设,通过市场监管和有序竞争,优化卫生服务的布局、结构和功能,引导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城乡居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2.整体效益原则。医疗机构设置应符合我旗公共卫生、医疗服务、蒙中医等各项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卫生系统的整体功能,提高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局部服从全局。
3.可及性和有序竞争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并保持一定距离,既方便群众就医,又避免医疗市场的无序竞争。
4.分级原则。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确保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实行标准有别、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体系。
5.公有制为主导原则。医疗机构应坚持国家和集体举办为主,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原则,并有序扩充民营医院。
6.蒙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蒙中西医并重,保证中医、蒙医、西医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7.放宽蒙中医服务准入。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蒙中医医疗机构,对社会资本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服务的中医门诊部、诊所,在不突破总体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数量的前提下,对蒙中医医疗机构不作布局限制。保证社会办和政府办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改革中蒙医医疗执业人员资格准入、执业范围和执业管理制度,根据执业技能探索实行分类管理。改革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对举办中蒙医诊所的,将依法实施备案制管理。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嘎查开办中医诊所。
四、《规划》的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
五、《规划》的基本目标
(一)主要健康指标。全旗人均寿命高于全市人均期望寿命,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5‰以内。
(二)增强医疗服务能力。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2.5人,千人口注册护士数3.14人。千人口床位数5.60张,全旗到本规划末总床位数达900张。
(三)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城市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网络。农村构建以旗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以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旗、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四)提高床位使用效率。除特殊人群医疗外,二级医院病床使用率应高于85%,平均住院日应低于8天。
(五)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引进高学历、高技术、高职称人才,提高卫生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加强医疗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和日常医疗急救的能力。
六、《规划》的基本内容
(一)总体要求
1.旗级医疗机构基本能承担区域诊疗中的作用,基本能提供较高水平的诊疗服务,基本能够满足人民群众诊治急危重病、疑难疾病的需求,旗医院和二医院床位分别达到200张和220张;加快我旗蒙医综合医院的发展,床位达180张,以合理布局旗级医疗机构。
2.现有苏木乡镇公立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覆盖全旗各苏木镇,服务范围辐射周边居民,可提供方便快捷、价格低廉的诊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疗需求,根据现有苏木镇的行政区划,鼓励棋盘井镇和乌兰镇地区引进民营资本社区服务站。
3.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对于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面向老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并符合内设养老机构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
4.申办人拟举办医疗养老结合服务的机构,根据申办人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方面,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咨询和指导,减少繁文缛节,提高办事效率。
5.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非中医类医疗机构设置中医药科室。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中蒙医馆、国药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加强中医药设备配置和中医药人员配备
6.根据传染病、产科、性病和计划生育等诊疗项目对技术力量和医院感染控制上的严格要求,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我旗社会办医和个体医疗机构不得设置此类科室或科目。
(二)具体设置要求
1.总则
(1)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本《规划》。
(2)旗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负责不满100张床位医院、卫生院、各类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嘎查村卫生室(所)的设置布局,并纳入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为防止医疗机构发生院内交叉感染及避免疾病的传播,禁止在药店、眼镜店、百货店、旅店、浴馆及其他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公共场所内设置医疗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于传染病等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急救中心(站)等具有一定公共卫生职能的医疗服务机构,应由政府举办,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均不得设置。
(5)个体诊所只能根据开设者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申请设置诊疗科目;如变更诊疗科目,应符合本《规划》的要求。
(6)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为方便群众就医,在保持医疗机构间应有一定距离的同时,如遇桥梁、河流、公路、建筑物等因素影响,确给群众就医造成困难和不便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客观实际,综合考虑作出设置决定。
(7)拟设置医疗机构的场所外环境应整洁、干净,距离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转运)站及污水沟塘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100米以上。
(8)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划》作出设置决定。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置要求
(1)医院
①与现有一级以上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持500米以上的距离;
②与专科医院和乡镇公立卫生院保持500米以上的距离;
③与社区卫生服务站保持300米以上的距离;
④能够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公共卫生任务;
⑤符合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专科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专科医院包括:口腔、肿瘤、儿童、精神病、传染病、心血管病、血液病、皮肤病(性病除外)、整形外科、美容等。
①与相同类别的专科医院保持1000米以上的距离。
②与具有相同诊疗科目的一级以上综合医院、苏木镇公立卫生院保持1000米以上的距离。
③能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公共卫生任务。
④符合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共卫生性质,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4)民营医院
民营医院是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大力支持与鼓励,重点发展专科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高端医疗服务空间。全旗民营医院床位数控制在200张内,如确有需要,按需设置。
(5)门诊部和诊所
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的,达到门诊部和诊所设立条件,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在现有的基础上,优先发展具有蒙中医、针灸推拿、口腔等专科特色的门诊部及个体诊所。城区适量控制,主要向苏木镇或边远地区倾斜,鼓励此类医疗机构在新型居住小区内设置。
①与一级以上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苏木镇公立卫生院保持500米以上的距离。
②与社区卫生服务站保持300米以上的距离。
③与村卫生站(所)保持300米以上的距离。
④与其他门诊部或诊所保持300米以上的距离(如设置诊疗科目不同则可不受此限制)。
(6)医务室
服务对象只面向单位内部职工或学校内学生的医疗机构,其设置地点应在本单位工作区域内,但不对社会公众开展诊疗活动,其设置不受其他医疗机构的限制。
(7)基层医疗机构
①现有苏木镇卫生院目前已经能够满足群众就医需要,不再增设。
②农牧区实行苏木镇嘎查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模式,乡村医生应在政府统一设置的卫生室内执业。
③在城镇区域内不设置嘎查村卫生室。每个嘎查村原则上设1个卫生室,配备1-2名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
(8)医疗美容机构
开设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等医疗美容项目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门诊部和诊所。必须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所开设的诊疗项目应与注册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
①医疗美容应有专用的诊疗场所,不得与生活美容混用。
②医疗美容医院和门诊部与有此项诊疗科目的一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保持800米以上的距离,与有相同诊疗科目的门诊部或诊所保持500米以上的距离。
③医疗美容诊所与有此项诊疗科目的一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及具有相同诊疗科目的门诊部或诊所保持500米以上的距离。
(9)建立健全急救医疗服务体系
各公立医院要完善急诊科(室)建设,要做到随时应诊;进一步加强医院急救管理、急救配套设施的建设;秉着就近方便、技术优先的原则,合理布局,缩短服务半径,健全全旗急救医疗服务体系,按需设置急救站(点),以旗级紧急救援机构(旗医院、二医院、蒙医综合医院)和苏木镇急救站(点)构成,满足急救半径50公里,急救反应小于30分钟。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规划数193家。
(1)设置旗级综合医疗机构2个(已设2个:旗人民医院、旗第二人民医院)。
(2)设置蒙中医类医院1个(已设1个:旗蒙医综合医院)
(3)专业公共卫生机构3个(已设3个: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4)设置民营医院4个。
(5)设置中心卫生院5个。
(6)设置一般卫生院5个。
(7)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个,根据人口居住状况,增加社区服务站。
(8)设置门诊部和诊所100个。
(9)厂(校)医务室按需设置。
(10)按需设置医疗美容机构。
(11)设置嘎查村卫生室71个:全旗现有嘎查村75个,已设61个村卫生室。对有资质举办蒙中医诊所的,将依法实施备案管理,对医疗机构设置布局不作布局限制。
七、规划步骤
本《规划》将分两步实施:
(一)到2018年设置审批数不得超过新增数的60%。
(二)到2020年新增数不得超过规划数。
八、相关说明
(一)本《规划》自2016年执行,在本《规划》实施前,已经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核准的地点、按照批准的内容继续设置医疗机构;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以在登记的执业地点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二)本《规划》由鄂托克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三)本《规划》的内容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鄂尔多斯市行政规章相抵触的,以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准,并将根据相关规定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
(四)本《规划》中对“保持距离”的规定,除有明确说明的,其他由旗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我旗目前的人口数量、构成、主要疾病谱和居住分布等综合研究制定。
(五)本《规划》中凡涉及“距离”的计算,除有明确说明的,均为实际距离;凡因河流、铁路、公路、桥梁、建筑物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阻隔的,将根据实际情况,以两点之间的最短距离计算。
(六)本《规划》医疗机构级别中的“以上”,包括本级。
(七)本《规划》将根据我旗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医疗卫生资源的状况,由鄂托克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适时进行修订。
(八)自本《规划》执行之日起,凡“新、改、扩”建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