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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 | 分 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规划计划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6年12月30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鄂政发〔2016〕205号 | 主 题 词: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2016年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旗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鄂托克旗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决定在旗属国有企业中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为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我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其他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根据条件逐步实施。从2017年起,由旗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集团,一级企业,下同)。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施。
(四)收支平衡,不列赤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纳入预算范围的按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利润;
2.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4.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益,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益;
5.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收入。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监管经费支出和其他支出。
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监管经费支出。国资监管机构用于国有企业管理、审计等方面的支出。
4.其他支出。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征收要求
(一)征收标准。根据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考虑我旗国有企业行业特性,按照公共服务类企业、功能类企业和竞争类企业实行收缴比例差别化管理。年度具体征收标准由旗政府决定。
(二)征收时间。纳入编制范围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在次年8月底前征缴入库。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部门职责
(一)旗财政局是旗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编制本级旗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二)旗国资委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具体履行以下职责:审核、汇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纳入编制范围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和监督纳入编制范围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三)纳入编制范围的国有企业具体履行以下职责:按照规定编制、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使用资金;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纳入旗本级政府预算,报旗人代会批准。具体包括以下程序:
1.财政局下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通知和编制手册。
2.纳入编制范围的国有企业按照编制方案试编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填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申报表并报本单位所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纳入编制范围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4.财政局审核完成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经旗政府同意后报人代会审议。
5.人大批准后由财政局下达到各级预算单位。
(二)收益调整和减免
1.国有企业年度汇算清缴后利润与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利润的差额,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时调整。
2.微利企业可通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财政局提出减免申请,经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可予以减免。
3.对因重大政策调整,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的国有企业,所取得的非经营性财政补贴收入、未进行单独核算且影响当期利润的政策性融资担保费用等,由其通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财政局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可予以减免。
4.其他经批准的收益调整减免。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纳入编制范围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金库。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纳入编制范围的国有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财政局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政府审定后报人大批准。
(四)年度终了后,财政局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政府审定后报人大批准。
八、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一)成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财政局、国资局、审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明确职责,相关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各司其职,协调开展工作。
(二)旗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7年开始实施,当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上年度实现的应交利润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三)建立我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我旗预算管理体制的重大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财政部门要抓紧制订有关配套制度和办法,各级预算单位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国资、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情况列为对国有企业的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