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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 | 分 类: 综合 ; 规划计划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6年12月30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综合治税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鄂政发〔2016〕206号 | 主 题 词: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2016年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旗综合治税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鄂托克旗综合治税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强化税收征管,增强纳税意识,营造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努力实现各项税收应收尽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94)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在旗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以强化税源管理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以“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信息支撑、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形式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本旗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第三条 综合治税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原则,以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税源控管为主要内容。
第四条 本旗辖区范围内各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开展综合治税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共享
第五条 为实现全旗涉税信息共享,旗政府依托电子政务系统和“一网通”联合办税管理服务平台搭建全旗综合治税工作平台,实现涉税信息的传递、应用、考评网络化和规范化。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开发相应的数据分析应用软件,加强对涉税数据的管理和利用。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鄂托克旗综合治税涉税信息共享基本目录》及鄂托克旗综合治税办公室工作需要,按规定时限、格式及内容上传全部涉税信息,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及时下载涉税信息,利用数据分析软件完成整理、分析工作,拟定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和应用结果反馈至综合治税办公室,将综合治税成果上报旗政府。
第九条 旗政府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各部门信息传递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综合治税工作绩效,落实奖惩办法。
第十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获取的涉税信息,不得用于与税收无关的用途。在综合治税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委托代征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可对零星分散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人员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控管。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进行委托代征登记,发放委托代征证书。代征人应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代征范围,不得违反委托代征协议,不得擅自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
第十三条 代征人代征税款时,应当出示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并开具完税票证。代征人不出示委托代征证书或不开具税收完税票证的,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代征税款。代征人按规定代征税款,纳税人拒绝的,代征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代征人应当依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结报税收票证,单独设立代征税款账簿,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解缴代征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税款。
第十五条 为调动代征税款各方面的积极性,各代征单位按代征税款旗级可用财力50%上缴旗财政,50%留归苏木镇、旗直相关部门用于代征经费。
第四章 税源控管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协助、配合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税源的控管。
第十七条 加强对纳税人的控管。对全旗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具有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定期向税务机关传递登记注册涉税信息,使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经济主体及时纳入税务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应税收入和所得的控管。对纳税人从事投资、建设施工、路网改造、资源开采、水利工程、土地转让、无形资产转让、比赛演出、招标采购等行为产生的应税收入和所得负有监管职责或支付义务的部门,要定期向税务机关传递纳税人取得收入和所得信息,防止纳税人隐瞒收入和所得。
第十九条 加强应税财产和行为的控管。对纳税人的货币资金、金融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车辆船只等应税财产及其转让和其他应税行为负有监管、审批、登记、公证职责的部门,要定期向税务机关传递应税财产和行为信息,避免财产行为税的流失。
第二十条 加强个体、零散税源的控管。对个体税收、零星分散的税源,除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采取委托代征形式外,各苏木镇、社区按行政区域设置综合治税办公室,综合治税办公室由国地税、苏木镇、街道办事处组成,每个办公室人员由国地税和苏木镇工作人员组成,国税、地税各派2名,苏木镇派3至5名,成立联合治税协税护税机构,加强个体、零散税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控管。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创投企业、非居民企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安置残疾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等享受减免税的经济行为,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将认定、变更情况及时向税务机关通报,将涉税违法行为线索及时向税务机关举报,使税收优惠政策得到严格落实。
第二十二条 加强事业单位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税收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各级各部门开办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实体,发行报刊杂志,出租房屋、场地、设备,举办各类展会,车船营运、代理咨询、培训服务,以及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等应税经营收入,都要依法纳入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法自觉申报纳税。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税收管理,对未列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自治区财税部门公布的不征收增值税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的,均要依法缴纳增值税等各项税款,负责不征收增值税收费(基金)项目审批、核准、登记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将审批、核准、登记等信息传递税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苏木镇、各部门、各单位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和使用发票。
第二十四条 各苏木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在取得发票时通过网络或税控装置重点审核发票的真伪,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
第五章 工作机制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旗政府成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由分管财税工作副旗长任组长,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分管财税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旗财政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发改局、经信局、统计局、人社局、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交通局、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体育局、卫计局、文化局、民政局、科技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水务局、水保局、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工商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局、农电局、金融办、天然气办、法院、检察院、残联、工会、各苏木镇等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在旗政府的领导下,本着“加强沟通、信息共享、依法履责、共同治理”的原则,负责全旗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
(二)研究制定全旗综合治税工作实施办法。
(三)审核、修订有关工作制度及办法。
(四)协调全旗及旗直各部门涉税信息方面的有关问题,促进综合治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考核全旗综合治税工作。
(六)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旗财政局局长兼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一)处理综合治税日常工作,提出工作思路和建议。
(二)筹备和召开联席会议,落实、督办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议定事项。
(三)加强即时监控,针对综合治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提出解决意见及建议。
(四)督导全旗综合治税工作,落实考核通报制度,对综合治税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于领导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提供信息不及时、不完整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五)加强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设、提高预测、分析、预警能力,为领导决策提供详实可靠的数据资料。
(六)组织综合治税的宣传工作,扩大综合治税的社会影响,不断提高综合治税的认同度,积极营造综合治税工作良好氛围。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综合治税成员单位应按照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内容做好综合治税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以下成员单位除按照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履行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财政部门:
1.会同税务机关开展重点税源培植工作,落实培植税源的扶持措施。
2.对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应税收费项目配合税务机关征收各项税收。
3.严格审批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发放,对不按规定进行应税认定登记和申报纳税的,停止向其发放财政监制的票据。
4.负责将综合治税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税务部门。所有涉税执法事项由国税、地税部门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执行。
1.税收共治工作规程的制定。
2.组织对代征人员的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工作。
3.对税收共治与服务办公室工作人员做好业务指导和工作衔接。
4.与各苏木镇签订有关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支付有关手续费。
5.做好与各苏木镇的沟通、协调。
6.定期对代征单位各类票证进行安全及使用情况检查。
7.其他应由税务机关履行的监督职责。
(三)各苏木镇职责。
各苏木镇分别成立“税收共治与服务办公室”,负责税收共治工作日常管理和业务实施工作。
1.对新开业户、临时经营户、注销户、非正常户、停复业户户籍巡查工作;协助税务机关办理停业、注销等涉税事项时的税款清算。
2.负责应征税款的催报催缴及税务登记的催办工作,协助税务机关按规定送达有关涉税文书。
3.负责对辖区内经营业户的定期走访调查工作,采集经营户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定期定额户的典型调查。
4.负责对辖区专业市场、街道社区的漏征漏管户、临时经营户的清查、登记。
5.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建筑安装业的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了解税款缴纳情况并宣传相关政策,做好外地建筑安装企业的预缴税款的宣传辅导工作。
6.负责辖区内零散税源的普通发票代开、税款代征工作,做好税收票证的安全保管,做到票款分离,每日按规定结报税款。
7.负责辖区内纳税人定额发票的发售工作,做好发票的保管工作,确保发票安全。
8.负责对代征税款过程中发生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拒绝缴纳税款的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9.辅助税务机关做好纳税服务,加强税法宣传,普及税法知识,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依法纳税意识。
10.负责本辖区内外地施工信息的采集。
11.负责税收共治服务办公室的软硬环境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履行服务承诺,提高代征效率,让纳税人满意。
12.负责税务机关委托的其他涉税事项。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在受理业户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申请注销工商登记时,对未提供税务机关注销证明的不予办理手续并通知当地税务机关。
2.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业务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申请人到地税部门办理完(免)税手续。
3.对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户,及时按职权依法查处。
4.对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三十一条 因政府部门职能调整、机构撤并导致的综合治税职能转移由承接此项职能的职能部门负责。
第三十二条 各苏木镇、各单位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综合治税工作;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员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涉税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并实行AB岗制度,工作人员名单上报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工作沟通协调,旗政府建立综合治税联系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对综合治税各成员单位的综合治税工作的考核,此项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旗政府建立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