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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电力建设项目征地补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 分  类: 综合 ; 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7年03月20日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电力建设项目征地补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鄂政发〔2017〕30号 主 题 词: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旗电力建设项目征地补偿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17320 

  鄂托克旗电力建设项目征地补偿的实施意见 

  为确保旗经济发展与城区建设项目的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旗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切实关注民生,做到依法征收、公平公正、合理补偿,促进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有序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实施征地工作。 

  ()规划先行、规范统一原则。征地、安置等工作做到统筹规划、准备充分。在操作规程、政策落实等方面做到规范统一。 

  ()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原则。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将补偿内容、标准、数额等进行公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项目征地操作程序 

  ()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由旗国土资源局与有关苏木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小组,对拟征土地的权属、种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签字确认并公示。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由旗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苏木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召开听证会,对拟征土地的用途、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内容进行听证。 

  ()公告征地方案。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旗人民政府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苏木镇及嘎查村进行公告。 

  ()办理相关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征用土地公告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并领取安置补偿费用。 

  四、补偿标准 

  ()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为原则,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43)精神,同时结合我旗实际,将征地补偿费按不同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参照《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48)执行。 

  ()针对实施征地补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以及考虑到现阶段全旗农牧民生产生活要素发生的新的不同程度变化,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下适度提高补偿标准。 

  五、社会保障 

  凡在我旗行政范围内,因其居住地被列入城镇规划区和产业区范围内,本人所承包的耕地被完全征用,户籍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后,可享受城市居民待遇。年满18周岁以上的,均可由本人缴费参加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生活困难符合申请我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于己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完全失地农民优先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经培训合格可以推荐到相关企业就业。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推荐公益性就业岗位。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实施的征地项目,征地政策(包括地价、安置政策)仍按当时政策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