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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遏制重特大事故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 分  类: 其他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7年06月09日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遏制重特大事故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鄂政发〔2017〕82号 主 题 词: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旗遏制重特大事故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1769 

  鄂托克旗遏制重特大事故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市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系列决策部署,加强和创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发〔2016〕3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安委〔2016〕8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遏制重特大事故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74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市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扎实构建事故应急救援最后一道防线;坚持改革创新、项目推进,努力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坚持关口前移、源头治理,超前辨识预判岗位、企业、区域安全风险,通过实施制度、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有效防控各类安全风险;坚持过程管控、严格监管,通过构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闭环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执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试点工作,力争在责任体系建设、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治安、夯实基层基础和完善应急管理等方面取得新突破,使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更加协调完善。到2018年,基本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重特大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显著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构建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强化落实党政安全生产职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原则,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下称《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精神,严格落实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完善“党政同责”工作机制、“一岗双责”考核机制、“三个必须”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厘清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安全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保障安全生产。 

  2.明晰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按照《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木镇及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鄂政发〔2016〕78号),进一步明晰监管部门职责清单和权力清单,落实各行业监管部门在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职责,消除监管盲区和漏洞。建立完善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 

  3.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2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5〕79号)和《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办法通知》(鄂安委会发〔2016〕8号)的要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文化等手段,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探索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制度。 

  4.完善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机制。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党校集中培训,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述职、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中,作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依据,公务员和劳动模范等个人和集体综合性评比的重要依据,将安全生产考核排名细化延伸到每个苏木镇、每项重点工作、每个负有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的岗位。制定安全生产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规定,加大落实安全生产约谈、典型通报、媒体曝光、公布“黑名单”、挂牌限期整改的力度。 

  (二)构建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体系 

  1.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鄂托克旗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工作制度。各行业监管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行业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标准和分级管控办法。依据风险评估标准,确定安全风险“红、橙、黄、蓝”(红色为安全风险最高级)4个等级,并建立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数据库,绘制我旗行业领域、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和重大事故隐患分布电子图,实施安全风险信息化动态管理。 

  2.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建立区域动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开展动态排查,辨识公共区域内的安全风险,确定安全风险等级,明确落实管控层级、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管控措施,健全风险公告、重大风险预警机制。督促指导企业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和人员行为方面的安全风险,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落实企业内部的管控责任和措施。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分级管控机制,实行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和事故预警。实施重大事故发生地永久警示、企业风险实时公告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实时提醒警示三项制度,健全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和重大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对高危企业加大执法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定期分析、评估、预警红色和橙色安全风险。建立完善计划巡查、专项巡查、定点巡查制度,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巡查,及时发现重大隐患,督促整改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切实加强安全风险防控。 

  3.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完善拓展企业隐患自查自改制度,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整改、销号各环节的主体责任。推动相关部门和企业加大煤矿隐蔽致灾因素、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空区、油气管线占压等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普查、监控和治理。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机制,完善隐患分级标准,严格落实重大隐患“分级负责、挂牌督办、跟踪整改、治理销号”制度。全旗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季度应梳理本行业领域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对于影响全局或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隐患,提交旗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化水平。 

  4.实施隐患排查闭环管理。依托鄂托克旗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完善信息报送、治理反馈、绩效分析等功能,建立涵盖执法检查、网格巡查、中介排查、举报核查、企业自查等各类隐患的数据库,实现对隐患排查治理的动态跟踪记录,严格落实闭环管理。鼓励企业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建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社会服务平台,与政府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相衔接。 

  (三)构建完善依法治安体制机制 

  1.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煤矿、建筑施工、道路运输、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油气输送、粉尘防爆、有限空间、旅游景区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管理制度。针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边缘地带和管理盲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制度建设。 

  2.推进安全监管执法规划。贯彻落实《意见》,负有安全监管执法职责的各职能部门要全面开展分层级、分类别、全对接的计划执法,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执法内容、执法程序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执法信息公开,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坚持每两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现象严重、隐患突出的重点地区和单位,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或党政领导带队驻点督导,集中整治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3.深化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把打非治违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道路运输超载、超速、超限和疲劳驾驶、酒后驾驶、“两客一危”非法运输、非法挂靠、动态监控有意闭锁,矿山超层越界、图实不符、以采代探、以采代建、以包代管,烟花爆竹分包转包、三超一改、建筑施工违法分包转包,消防通道堵塞锁闭等非法违法行为,有效整治重大隐患。大力推进重点地区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切实解决一批影响安全生产、制约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定期曝光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始终保持打非治违与隐患整治的高压态势,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停产整顿、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执法措施、从严追责。 

  4.健全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失信记录、“黑名单”、诚信信息公布等制度。依托鄂托克之窗等平台,实现安全生产的信用信息共享。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依法限制或禁止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建立完善发改、安监、市监、工商、金融、财政、住建、国土资源、人力社保、公安、质监等部门联动机制,依法惩戒约束失信企业,建立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介入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机制,完善事故查处与责任追究协调联动机制。建立部门间的安全生产案情通报等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规定。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构建完善安全生产基础保障体系 

  1.强化源头治理。编制实施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及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专项规划制度,把安全规划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和城镇发展总体规划,严格高风险建设项目安全审核把关,科学论证高危企业的选址和布局。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化工企业实施关停转迁。探索并推动实施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空间物理隔离技术,严格限制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单位空间作业人数。 

  2.夯实基层基础。结合安全生产领域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安监队伍建设,建立专业化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配足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装备,配足配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保持安全监管队伍的稳定,提高监管实效。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行业安全标准化管理,并将其纳入监管执法与督查检查的重点内容,引导各类企业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行动,建立完善达标企业的监督、警示和退出机制,实现高危行业、规模企业全面达标。 

  3.强化科技支撑。针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点区域、单位、部位、环节,加强远程监测预警、自动化控制和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行动,推动、引导高风险企业技术装备升级改造、减员增效,建成一批安全生产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高的示范企业。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切断)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鼓励推广“两客一危”车辆安装防碰撞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罐区本质安全提升工程、工贸行业粉尘防爆治理工程,积极主动落实攻坚措施,精准高效的实施一批保护生命重点工程。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探索利用“大数据”开展城市安全风险分析,组织开展遏制重特大事故课题调研,为试点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4.推进社会齐抓共管。制定实施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管理办法,全面推广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培育发展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通过市场配置、区域协作、政府采购、政策补贴、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服务,有效发挥专业机构、专家力量在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方面的积极作用。深化全员安全培训,建立完善旗、企业二级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平台,推进实训基地建设,探索企业“订单式”培训、网络远程教育等机制,提高安全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建立旗、苏木镇、各部门和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教育阵地体系,扎实开展普法活动,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 

  (五)构建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1.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以消防应急救援力量为主体,依托企业建立危险化学品、矿山等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政府专职队伍和企业专职队伍融合发展,完善经济开发区(园区)专职消防队建设。探索实施政府购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服务机制,鼓励工业园区、重点企业采取市场化方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健全快速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出台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配套制度,健全政企联动、部门联动、区域协作的快速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完善消防、基地与企业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救援人员专业技能。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加强重点企业现场应急处置演练,规范企业事故初期应急处置;组织开展员工岗位应急培训,着力提升一线员工第一时间化解险情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3.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应急保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库。推进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平台建设和应用,进一步整合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探索建立政府、社会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共享机制和紧急情况下救援物资、救援装备及运输工具等征用和补偿机制,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四、工作步骤 

  从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7年5月-8月)。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确定重点推进项目及重点突破方向,明确目标任务及工作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分类排查(2017年9月-12月)。各地区、各部门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事故规律特点、突出矛盾和薄弱环节,全方位、全领域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防范措施,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阶段:全面实施(2018年1月-9月)。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风险评估、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范标准,全面开展试点工作,重大项目牵头部门加大项目推进的协调力度,切实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力争取得突破性进展。 

  第四阶段:评估完善(2018年10月-12月)。总结评估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整改提升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牛鼻子”工程,是显著增强人民群众在安全生产领域幸福感、获得感的重大举措,事关我旗安全生产工作全局,意义深远。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试点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头等大事和首要任务来抓。为有效开展遏制重特大事故试点工作,旗人民政府成立由旗长任组长,分管副旗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旗长和旗安委办主任、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全旗开展遏制重特大事故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安监局,负责开展遏制重特大事故试点工作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旗安监局局长兼任。各地区、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全面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大试点工作的保障力度,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专项资金,充实工作力量,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全面铺开,重点突破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对照目标任务,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全面实施,加快推进。在全面开展试点工作的同时,确定在煤矿、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建筑工程、交通运输、消防、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选择一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突破。 

  (三)广泛发动,营造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新媒体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大力宣传遏制重特大事故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风险管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理念,大力宣传推广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发动企业运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科学方法。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尤其是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中介机构的力量,积极支持、参与安全生产,努力营造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查,强化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试点工作的责任机制、督查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把试点工作的责任分解到有关领导、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对重点工程要实施项目化管理,牵头单位要细化责任,明确项目推进的时间表、路径图、责任人,切实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要加大遏制重特大事故试点工作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的比重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17年6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遏制重特大事故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上报旗安委办。各地区、各部门要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工作推进情况上报旗安委办(联系人:陈心悦,联系电话:6222065,邮箱:135171697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