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及时、妥善处置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保障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现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 总则
(一)目的
为建立健全处置民族宗教问题突发事件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突发性社会安全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增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政治稳定,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我旗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发展。
(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工作原则
1、坚持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原则。预防和处置涉及宗教的群体性事件,要坚持从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宗教和睦、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宗教政策,积极消除影响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的因素,依法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2、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对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要坚持在旗委、旗政府和旗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所有相关部门都按照本预案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开展处置工作。
3、坚持依靠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妥善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公正地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遇到任何问题都应依据矛盾的性质,通过合法渠道求得合理解决。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和解决,反对并制止采用非法手段谋求解决问题的行为。
4、坚持预防为主和加强防范的原则。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排查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及时采取切实措施,尽力消除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矛盾和因素,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5、坚持教育和疏导的原则。要加强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宗教界人士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和引导信教群众自觉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和其他的法律法规,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通过合法渠道求得合理解决,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要坚持团结和依靠各族干部群众,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说服、教育、协商、调解等方式方法进行处置,要慎用警力,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6、坚持依靠群众路线、维护社会稳定原则。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民族干部、民族宗教代表人士和少数民族群众骨干在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7、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发生涉及因信教群众内部矛盾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主管部门要在旗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不得把应由当地解决的问题向上推,把应由本单位解决的问题推向社会。
8.坚持严格宣传纪律的原则。凡是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事项,应严格按照程序事先报送有关部门和新闻主管部门审批。对重大事件的新闻发布事项,应报请政府批准。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旗行政区域内需要旗民族宗教事务局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和一般性突发宗教问题社会安全事件。
(五)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级别
根据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发生的人数、性质、涉及范围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分级实施处置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控制处理效果。
1.特大突发事件(Ⅰ级)。涉及宗教方面的群体上访20人以上的;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影响社会生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正常秩序,已造成严重影响,涉及群众人数30人以上的;宗教界代表人士或宗教场所发生较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2人以上、财产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发现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问题进行渗透5人次或5件次以上的。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涉及宗教方面的群体上访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影响社会生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正常秩序,已造成较大范围影响,涉及群众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宗教界代表人士或宗教场所发生较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发现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问题进行渗透2人次或2件次以上、5人次或5件次以下的。
3.一般突发事件(Ⅲ级)。涉及宗教方面的群体上访10人以下的;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影响社会生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正常秩序,已有群众反映,但尚未造成大范围影响的;宗教界代表人士或宗教场所发生较大事故,有人员受伤的;发现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问题进行渗透2人次或2件次以下的。
二、组织机构和相关职责
成立突发民族宗教问题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赵建军 (旗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副组长:吉日嘎拉 (旗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宗教局局长)
阿腾布拉格(旗民族宗教事务局语委副主任)
成 员: 莫日根达来(旗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主任)
乌云格日勒(旗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股长)
斯庆 (旗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股股长)
乌云娜 (旗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干事)
道格陶胡 (旗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干事)
应急领导小组是旗民族宗教事务局常设处置宗教突发问题社会安全事件的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我旗民族宗教突发问题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具体措施,负责全旗宗教应急体系建设,统一规划、调配全旗宗教应急处置资源,协调配合旗级有关部门、旗维稳领导小组、各苏木镇政府参与我旗行政区内宗教突发问题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莫日根达来负责。主要职责是负责突发宗教问题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477—6215036。
三、应急工作要求和基本程序
(一)情况报告
1、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参与人、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
2、信息报送要求:在发生民族宗教问题突发后,有关部门和宗教团体、宗教场所要立即报告,时间不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信息分析: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民族宗教事务局接报后,应及时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上报领导小组决定。
4、跟踪和处理:对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关注其发展动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原则,及时报领导小组处理;上级领导对有关事件的指示、指导性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事件发生地的政府及相关部门传达。
(二)事件的分级处理
1、一般性突发事件:界定为一般级别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随时关注事态发展,与事发地所在苏木镇政府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动态,了解处置结果,关注善后事宜。事后,应急领导小组写出专题情况报政府和相关部门。
2、重大突发事件:界定为重大级别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针对具体问题,研究制定处置方案,成立现场指挥组,由组长或委托的副组长带领工作人员,奔赴事发地,配合当地政府,指导处置突发事件。
3、特大重大突发事件:界定为特别重大级别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针对具体问题,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应急领导小组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与旗委、旗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信息报道、政策法规、后期保障小组人选,奔赴事发地,协调配合、灵活处置突发事件。事后,写出专题情况报告报送相关单位。
(三)基本工作程序
1、当收到民族与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与事件发生地苏木镇联系,对事件信息作进一步了解,核实后,提出处理建议(包括是否成立临时指挥部、参与的单位和人员等)报领导小组负责人阅示。
2、办公室应及时将领导的批示送有关部门处理,并抓好落实。
3、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当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批示后,还要迅速上报旗委、旗政府和相关单位。同时,要在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民族宗教事务局会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理。
4、待事件得到妥善处理后,由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若成立临时指挥部的,即时解散。
四、善后处理工作
(一)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后果,总结经验和教训,向领导小组报告。
(二)根据事件暴露出的问题,不断修改和完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三)领导小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四)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有处理权的机关必须依法、严肃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应急领导小组。
五、有关保障
(一)车辆保障。确定1-2辆车况较好的车辆,作为处置突发事件备用车,随时做好应急出动的准备;
(二)通信保障。以个人使用的移动电话和借助地方有线电话为基础构建,确保通信设备24小时畅通;
(三)经费保障。应急办公室随时准备一定的处置突发事件备用金,坚持做到随用随补充;
(四)人员保障。宗教工作有关干部人员、宗教团体有关人士、教堂的宗教教职人员等是应急领导小组处置突发事件可使用的重要人力资源,发生突发性宗教群体事件时可予以调用。必要时还可在旗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支援下,动用其他的资源。
六、预案演练
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每半年组织一次突发宗教问题社会安全事件处置演练。
七、预案修订
根据人员和情况变动,应急领导小组应采取定期与随机相结合的方法对预案进行及时修订。
八、附则
(一)本预案由旗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