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构成情况
民族宗教事务局设4个内设机构,即:办公室、民族科教股、宗教股、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职能职责情况
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关于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旗民族宗教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工作建议。
㈡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㈢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和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地区发展;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国家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㈣参与拟订全旗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少数民族专项贷款和专项资金项目的筛选、分配、管理和使用;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㈤在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研究全旗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㈥在全旗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全旗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㈦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㈧组织对旗少数民族群众权益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
㈨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仰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依法制止和打击邪教组织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㈩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
(十一)负责全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二)承办旗人民政府和市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2015年预算安排情况
收入总计29.7万元,财政拨款29.7万元;支出29.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9.7万元(工资福利支出1.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3.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4.5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四、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5年 “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其中:因公出国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6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合计6万元。
五、2014年决算情况
收入总计2382万元,财政拨款2209万元,其他收入173万元;支出总计290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45万元(工资福利支出11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4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26万元),项目支出2458万元。
六、2014年“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2014年 “三公经费”决算情况,其中:因公出国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4万元,公务接待费1万元,合计25万元。(咨询电话:6212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