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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上报2015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2016年工作安排的报告

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4/ 分  类: 民族、宗教 ; 规划计划;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文日期:2015年11月20日
名  称: 鄂托克旗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上报2015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2016年工作安排的报告
文  号: 鄂民宗事字〔2015〕90号 主 题 词: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现将“鄂托克旗民族宗教事务局2015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2016年工作安排”随文上报,请审阅。

                                             鄂托克旗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5年11月20日

 

鄂托克旗民族宗教事务局2015年重点工作

完成情况和2016年工作安排

 

2015年以来,我局紧紧围绕中央、自治区、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总体要求,认真抓好和完成了政府所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

一、2015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工作开展情况

配合做好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相关工作。按照民运会安排部署,我旗组织参加了驼球表演项目。在具体工作中,我局全面组织完成了12名运动员和12峰参赛骆驼注册、训练和运动员服装制作、购置意外保险、运动员补助落实、骆驼饲料补贴落实以及民运会驼球表演等全部工作。

认真学习领会中央、自治区、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我旗先后组织召开旗委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党政联席会议,认真学习传达了中央、自治区、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全旗各级党组织按照旗委的工作要求,在党员干部中组织开展了专题讲座、学习讨论等形式多样的民族工作学习活动,深入领会了民族工作精神内涵。

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旗党发〔2015〕6号)。其中明确提出:今后旗本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每年增长20%,集中用于民族特色产业项目建设和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民族文化遗产保护、蒙医蒙药研发、少数民族古籍征集管理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同时提出,2015年起旗本级每年安排少数民族贫困救助金20万元,集中用于解决少数民族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对于以上决定,我局将认真组织实施和督促执行。

推动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按照“全旗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督促各责任单位和部门开展具体工作,整顿牌匾215个、完成牌匾翻译和网上审批1892个。同时,帮助旗直有关部门翻译市面蒙汉文并用文字资料和社会宣传材料近10万字。另外,组织苏木镇、旗直部门翻译人员参加了自治区蒙古语文翻译培训。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旗财政尚未安排2015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少数民族贫困救助金,影响到了民族重点工作的推进。

二是金融系统等一些直通行业、窗口单位对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重视程度不够,公共服务平台没有蒙古语文提示,蒙汉文并用率较低,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兼通的工作人员偏少,没有开设少数民族客户服务窗口。对此,我们多次进行督促检查,下发整改通知书,但因管理层面和权限缘故,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三是随着市面蒙汉文并用治理工作的深入推进,蒙文翻译工作量、需求量明显加大。同时,因旗直各部门没有专职或兼职蒙古语文翻译人员,大量的翻译任务由我局来承担,使我们由蒙古语文工作监督审核职能部门变为翻译工作执行部门,不仅承受着很大的工作压力,还影响到了正常工作的开展。

二、2016年工作安排

2016年民族宗教蒙古语文工作的总体思路:以中央、自治区、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紧扣“一条主线”,突出“两个重点”,推进“三项工作”。一条主线:全力保障民族宗教领域安全稳定。突出“两个重点”:强抓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建设,推动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加大贫困救济和扶贫攻坚,着力帮扶少数民族贫困人口。推进“三项工作”:一是推进城市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二是推进宗教活动场所和喇嘛队伍考核评价机制;三是推进市面蒙汉文并用和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围绕以上工作思路,重点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民族工作

(一)深入开展民族法治宣传教育。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结合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民族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建议旗委,将民族区域自治法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作为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搞好学习培训,增强各族干部依法行政能力。以各族干部、青少年、流动人口等群体为重点,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

(二)认真做好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充实完善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时加强沟通,掌握实情,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健全信息预警机制,发现问题,立即上报,果断决策,确保突发事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三)力抓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建设。按照旗政府重点工作安排,认真实施旗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建设,力求项目建设取得实效。积极争取市、区少数民族发展项目资金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项目资金300万元大力支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民贸企业,推动民族经济发展,带动少数民族群众发家致富。

(四)扎实推进少数民族贫困救济和扶贫攻坚。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一次少数民族扶贫工作专题调研,认真研究探索少数民族扶贫攻坚新路子,积极主动向旗政府提出切合实际的精准扶贫方式方法,千方百计地破解制约我旗少数民族发展的难题。扎实推进包扶嘎查“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确保全面完成工作任务。认真落实旗和市级少数民族贫困救助资金,着力解决少数民族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

(五)积极开展城市民族工作。推动建立党委、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城市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城市民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化。继续开展城市民族工作试点,构建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以社区为依托,以进城农牧民、少数民族下岗失业人员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为重点,积极探索做好我旗城市民族工作的有效途径。

(六)加快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继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创建活动努力促进各民族深度交往交流交融,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苏木镇、旗直部门、社区创建条件,积极搭建平台,完成24个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工作,达到市级标准。另外,推进召开鄂托克旗第十次民族团结进步暨学习使用蒙古语文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在全旗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蒙古语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个人。

(七)促进民族文化教育和民族体育事业发展。与旗蒙古族职业中学联合举办蒙古族习俗保护与传承培训班,力求将敬羊背子、祭火等民族传统风俗文化传承在广大青少年和少数民族群众中。支持敖包祭祀等民族传统民俗文化发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积累更多的民族特色文化底蕴。重视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积极争取市民族教育专项补助金,继续实施民族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六个一”工程研发蒙古族中小学和幼儿园特色校本教材。认真落实蒙古族大学生就学补助政策,消除蒙古族大学生上学难的问题。注重民族体育事业发展,对马协会和牧民自办的民族体育运动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八)建立和推进民委委员制度。按照旗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建立健全民委委员制度,推进委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和支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争取各委员单位把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列入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召开委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深入进行考察调研,探索加强和改进民委委员制度的新办法和举措,努力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民族工作的新格局。

二、宗教工作

(一)以法治推进宗教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着力解决宗教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的观念,履行管理宗教事务的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宗教界积极开展普法宣传,让宗教法规政策进宗教团体、进宗教活动场所,普及到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宗教界把法制精神融入教规制度建设中,融入到教理教义阐释和讲经中,引导信教群众正确看待国法与教规的关系,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和公民意识。

(二)加强全旗宗教领安全工作。定期和不定期深入到8个寺庙和基督教、天主教私设聚会点调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认真落实宗教工作“三级网络”责任制,继续做好涉及宗教方面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特别是对协调宗教关系任务较重寺庙的排查和调处力度,确保我旗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三)抓好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加强落实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切实组织好宗教活动场所大型宗教活动。提高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水平,努力做到活动有序、管理规范、安全整洁坚决取缔乱建大小寺庙,帮扶修缮合法寺庙

(四)创新宗教事务管理。制定出台鄂托克旗宗教活动场所年度考核暂行办法》、鄂托克旗宗教人士考核评议暂行办法》,对各寺庙和藏传佛教喇嘛进行考核评比对年度工作成绩突出的宗教活动场所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工作成绩较低的宗教活动场所给予通报批评。喇嘛参加经会、集体学习、集体活动情况与喇嘛定补进行挂钩,形成奖惩机制,由庙管委会负责进行定期通报。

(五)抓好宗教教职人员和工作队伍建设举办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培训班和宗教工作嘎查村(社区)联络员培训班。按时发放宗教工作联络员补助,带动工作积极性。采取交流和内部调整等办法,合理配备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在宗教界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增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六)加快构建宗教信息网络。完善宗教工作三级网络,进一步完善预警机制和信息报送制度,争取解决问题和开展工作的主动权,构建快捷、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为宗教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提高应对处置涉及宗教因素引发的突发事件能力。

(七)关心帮扶喇嘛生活。按时足额发放喇嘛定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喇嘛,全部纳入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符合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条件的喇嘛,全部纳入到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特别关注孤寡鳏独喇嘛生活,从养老、医疗、住房方面给予帮扶,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三、蒙古语文工作

(一)依法推进蒙古语文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的意见”,争取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项目推进蒙古语言文字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二)加快市面蒙汉文并用治理工作。加大落实《鄂托克旗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扎实推进全旗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3年专项治理工作,争取全旗市面蒙汉文并用达到100%,准确率、规范率达到98%以上。将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引向深入,实现窗口服务单位、旅游景点全覆盖。聘用市面用文社会监督员,推进蒙汉文并用工作。

(三)抓好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鼓励汉族干部掌握蒙古语言文字,对学习蒙语爱好者免费提供学习软件资料。继续在机关单位开展每周学习蒙语活动,积极创造和谐共进的语言环境。在此基础上,表彰奖励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高度重视蒙古语文翻译队伍建设。举办全旗蒙古语文翻译人员培训班,受训对象包括具有专业技术资质的专兼职翻译人员外,要求各单位派一名从事本单位蒙汉文翻译、蒙汉文并用工作的蒙汉兼通人员参加培训。建立蒙古语文翻译人才数据库,发展壮大蒙古语文翻译队伍。将蒙古语文翻译和蒙汉文并用纳入苏木镇、旗(市)直部门实绩考核目标。继续实施蒙古语文翻译人员岗位津贴,充分调动翻译人员工作积极性。

(五)加强蒙古语言文字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会同旗人大和政府督查室,对各苏木镇、旗(市)直各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市面蒙汉文并用和蒙古语言文字政策法规执行情况以及蒙古语言文字目标考核完成进度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督促检查,限期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蒙古语言文字的长促发展。

(六)注重蒙古文图书和蒙古语媒体发展以及古籍保护工作鼓励出版蒙文图书和少数民族题材的广播影视创作,支持蒙古语言文字网站和新兴传播载体有序发展。组织人力、物力,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摸底、编目、整理工作,掌握少数民族古籍的存量、分布和流传情况,推进少数民族古籍的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

四、加强部门自身建设

把加强党的建设放在加强自身建设的首位,深入开展党建活动,切实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紧抓党风廉政建设,凡是“三重一大”和工作部署都通过班子、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高度重视廉政风险防控和惩防体系建设,采取上党课、开展廉政约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认真履行“三定”方案规定的部门职责,着眼于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推进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民族宗教事务局作为各级政府在民族领域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业务部门的独特作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