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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上报“十二五”工作总结和“十三五”发展思路的报告

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4/ 分  类: 民族、宗教 ; 规划计划;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文日期:2015年11月20日
名  称: 鄂托克旗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上报“十二五”工作总结和“十三五”发展思路的报告
文  号: 鄂民宗事字〔2015〕91号 主 题 词:

 

为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发展,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我局对“十二五”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十三五”发展思路进行了安排。

一、“十二五”工作总结

“十五”以来,我局在旗委、政府和市民委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旗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加快推进扶贫帮扶进程,

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深入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全力落实民族政策。在认真开展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教育专项补助金项目建设的同时,推动落实了蒙古族大学生就学补助、蒙古语文翻译人员岗位津贴、喇嘛定补、宗教工作嘎查村联络员补贴、马和骆驼饲养补助“五补”政策2011年以来,已累计落实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128万元、民族教育专项补助金100万元、发放“五补”资金2206万元。在此基础上,争取了市、区少数民族发展项目资金1249万元、民族教育专项补助金142万元、少数民族扶贫资金93万元。区、市、旗少数民族发展项目资金集中用于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棚圈建设、“风光互补”、民族文化发展、农牧民创业扶持、残疾人和重病救济等领域。市、旗民族教育专项补助金集中用于民族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六个一”工程。另外,旗政府投入少数民族牧民新型合作医疗统筹补助资金405万元,少数民族群众普得实惠。

(二)保护和发展民族文化。实施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民族传统竞技体育发展等民族文体工作组织拍摄了《鄂托克婚礼》、《鄂尔多斯蒙古族风俗》纪录片,举办了“百戈丽杯”全区民俗魅力展示大赛纪念蒙古族故事家朝格日布诞辰100周年暨故事学术全国座谈会和全市蒙古象棋邀请赛、鄂尔多斯民间故事电视大奖赛、全市首届驼球邀请赛、全市第四届原生态蒙古语老年文艺汇演以及“巴拉根桑杯”全区蒙古语电视小品大奖赛全旗第三届“飞骏杯”走马速度马大赛扶持阿拉格苏力德祭祀、鄂尔多斯“乃日”、敖瑞因布拉格祭祀、拖雷伊金祭奠,推进了民族文化的繁荣发展。

(三)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全面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的管理,及时有效抵御了非法宗教渗透。五年来,宗教界和谐稳定,未萌芽非法宗教组织和非法宗教活动。加强寺庙修缮,累计投入1855万元,对辖区内的8个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了修缮,方便了3万多藏传佛教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高度重视喇嘛队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采取加大宣传和财政补助的办法,把199名喇嘛全部纳入到了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喇嘛队伍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100%;采取补助政策的方式,鼓励喇嘛队伍积极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61.3%。强抓宗教队伍建设,每年举办一期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

四)发展蒙古语言文字。着力加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条例》和《鄂尔多斯市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鄂托克旗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力抓街道牌匾、公路广告牌和行政、企事业单位蒙汉文并用工作。五年间,完成4742个牌匾的治理整顿,举办了5期牌匾制作企业负责人培训班,与全旗50家牌匾制作企业建立了业务工作网络,完成牌匾网上审批2862实施蒙古语文翻译人员岗位津贴,标准为初、中、高三个级别每人每月补助160元、200元、240元。目前,全旗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率、准确率达到了98%;各级党代会、人代会等大型会议材料的笔译率达到100%。在此基础上,抓好蒙古语文图书出版和古籍整理工作,实施了蒙古文图书出版补助政策,编辑出版了“鄂托克旗民族志”、“鄂托克召今昔”、“阿尔巴斯山”、“鄂尔多斯右翼中旗蒙古文历史档案选编”等图书和“乌仁都西”杂志。

(五)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每年9月,开展了民族政策理论学习、典型事迹宣传、慰问贫困户、矛盾纠纷排查和为少数民族群众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等系列活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20139月,推进召开了全旗第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另外,扎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旗委、政府被评为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二、“十五”发展思路

“十五”时期,我局民族宗教和蒙古语文工作的总体发展思路和目标是:在旗委、政府和市民委的直接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旗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千方百计加快民族经济和民族事业发展,加大少数民族贫困救济和民族政策落实,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守望相助、团结奋斗,不断谱写全旗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篇章总体目标:在鄂托克旗“十三五”规划建设推动下,到2020年末,全旗民族特色优势产业、民贸企业和民族经济深入发展,民族教育、民族文化、民族体育等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少数民族人口步入小康水平;宗教事务法制管理常态化,宗教领域继续保持和谐稳定;蒙古语言文字得到更加科学的保护和发展,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显著提高;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取得新成效,各民族更加团结、更加和睦。

围绕以上工作思路和总体目标,主要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加快民族经济和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

大力发展民族特色优势产业。充分利用和积极争取旗、市、区少数民族发展项目资金,集中用于民族特色产业建设,推动民族经济发展,带动少数民族群众发家致富。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扶持我旗更多的民族用品企业进入全国、全区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行列。

扎实推进少数民族贫困救济和扶贫攻坚。充分利用全旗扶贫攻坚三年行动和“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积极发挥扶贫攻坚助推作用,开创少数民族扶贫攻坚新路子,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千方百计地破解制约我旗少数民族发展的难题。认真落实旗、市级少数民族贫困救助资金,加快少数民族稳定脱贫。

实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建设。积极争取项目,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规划、分批实施的原则,注重经济建设、村寨建设、文化建设、生态建设与社会建设相结合,保护传统与发展创新并进,力求在精心打造、特色鲜明、亮点突出上做文章,重点打造出1—2个精品亮点民族特色村寨。

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积极争取市民族教育专项补助金,捆绑旗民族教育资金,继续实施民族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六个一”工程研发蒙古族中小学和幼儿园特色校本教材,加大民族教育资源开发力度。认真落实蒙古族大学生就学补助政策,消除蒙古族大学生上学难的问题。

传承民族文化体育。支持民族传统经典、民俗文化、民族手工艺、民族服饰文化保护和开发,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帮扶民族手工艺品、民族刺绣、民族服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举办大型民族手工艺产品促销会认真开展民族体育节庆活动和体育赛事,发展赛马、赛驼、射箭、博克、蒙古象棋等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推动那达慕向文化、娱乐、旅游、贸易一体化方向发展,推进民族体育品牌打造。立足民族体育长远发展,在民族中小学继续开设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课程。

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建立城市民族工作新机制,加快社区少数民族服务工作的常态化。紧抓社区少数民族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少数民族基本信息平台,及时反映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情况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配备专职民族工作干部和民族(宗教)工作联络员在少数民族日常生活、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欢度节日等方面为各族群众提供针对性更强的办事渠道和便捷服务。

抓好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积极与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协作,健全少数民族人才工作运行机制,制定实施少数民族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加强对少数民族专业人才的特殊培养,建立健全少数民族人才激励机制,加快培养一批少数民族专业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为全旗的转型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坚持产业开发与人才开发同步实施,加大对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急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人才市场建设,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加大各类实用技术培训,积极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少数民族实用人才。

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动建立由党委、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和教育基地建设,全力推进民族团结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嘎查村、进学校、进宗教活动场所,每年至少完成市、区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各2个。创新活动载体和方式,利用重要节日、民族传统节日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等契机,组织开展富有特色的群众性活动,增强民族团结感染力。完善民族团结进步激励机制,推动召开全旗民族团结进步暨学习使用蒙古语文表彰大会。

(二)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

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支持宗教团体开展宗教思想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对教义教理进行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浸润民族优秀文化。辩证看待宗教社会作用,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抑制宗教中的消极因素,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按照宗教特点和规律自主开展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坚持以法治方式推进宗教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依法推进宗教事务管理。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的观念,履行管理宗教事务的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宗教界积极开展普法宣传,让宗教法规政策进宗教团体、进宗教活动场所,普及到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宗教界把法制精神融入教规制度建设中,融入到教理教义阐释和讲经中,引导信教群众正确看待国法与教规的关系,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和公民意识。推动落实《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和《藏传佛教寺庙经师资格评定和聘任办法》,依法加强藏传佛教事务管理。

加强对宗教领域的安全工作。以“联系交心进场所、政策法规进场所、优质服务进场所、依法管理进场所、和谐创建进场所”的“五进场所”为抓手,着力解决各寺庙和宗教领域存在的信访矛盾和突出问题,确保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加大落实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目标管理,确保各寺庙的日常安全。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督查,集中整治一批违法典型。对乱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以及在景区或非宗教活动场所乱设功德箱、非法从事宗教活动等乱象,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完善宗教工作三级网络,进一步完善预警机制和信息报送制度、宗教工作联络员制度,构建快捷、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为宗教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加大宗教队伍建设。加强对宗教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要求,围绕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宗教和谐,建设一支爱国爱教好、解经讲经好、民族团结好、文明教风好、发挥作用好的“五好”宗教人士队伍,保证宗教组织领导权掌握在爱国宗教人士手中。认真落实“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注重健全宗教人士评议考核奖惩制度,对积极投身反分裂斗争、促进改革发展、增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爱国宗教人士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宗教人士要按照规定程序坚决撤换。有计划地培养宗教教职人员,每年从各寺庙筛选思想政治素质好的青年喇嘛到国内佛教学院学习,解决教职人才缺乏问题。制定宗教人士长期培训计划,每年举办一期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

重视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喇嘛队伍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采取加大宣传和财政补助的办法,把登记在册的喇嘛全部纳入到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喇嘛队伍医疗保险覆盖率保持在100%。加大养老保险政策宣传,采取政府补助的办法,鼓励喇嘛队伍按照个人身份积极参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争取喇嘛队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100%。

引导和支持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精神,鼓励宗教界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继续以宣传、培训、交流、研讨为重点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举办宗教公益慈善专题培训班,提高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能力与水平。编辑出版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特色项目示例,发掘和推广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典型。

(三)以法制体系推动蒙古语言文字事业发展

加强蒙古语言文字法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奖励办法》和市、旗《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以及待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翻译工作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规范社会使用汉语言文字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体系。

加大蒙古语言文字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开展每年9月第三周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每年2月21日的“国际母语日”、每年5月份的“《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学习宣传月”及5月31日的“蒙古语日”活动,不断创新宣传手段和途径,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积极协调报社、电台、电视台和网络等新闻媒体主动承担起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主阵地职责,加强对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法规政策、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活动以专题节目或栏目等形式予以深度宣传,做好对社会关注的蒙古语言文字重点、热点问题的宣传和解释,对社会上一些不规范的用语用字现象进行监督,营造蒙古语言文字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完善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监督检查机制。把语言文字规范要求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机关行文规范、工商行政监管和城市市容管理以及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督查范畴。建立综合执法机制,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完善和细化执法程序和标准,切实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尊重和依靠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形成依法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继续强抓蒙汉文并用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督和指导力度,加强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驻旗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文蒙汉两种文字并行工作。继续做好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工作,各类牌匾、证件、执照,旗内生产的产品名称、说明书、商品价格标签等社会市面用文要规范准确使用蒙汉两种文字。重点督促加强民政、司法、交通、工商、卫生、金融、经贸、税务、商业、邮电、电信、餐饮等与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群众生产生活密切联系的公共服务行业和公众服务电话(包含报警、急救,银行、保险、通讯、投诉举报等)的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并用和服务工作。

高度重视蒙古语文翻译工作。推动健全蒙古语文翻译机构,加强翻译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蒙古语文翻译人才数据库,发展壮大蒙古语文翻译队伍。抓好蒙古语文翻译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举办一期蒙古语文翻译人员培训班。逐步提高蒙古语文翻译人员补助,带动翻译人员工作积极性。完善蒙古语文翻译考核机制,对各苏木镇、各部门和单位的蒙古语文翻译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扶持优秀蒙古文出版物与汉文、外文出版物双向翻译出版工作以及蒙古语广播影视节目译制、制作、播映工作。

紧抓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机制,加强蒙古语言文字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建设。协作推进民族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公共服务行业的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将规范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纳入蒙古语授课教师、蒙汉兼通岗位工作人员、播音员、主持人、编辑、记者、解说、话务和导游培训、考核体系。支持建设蒙古语言文字网站,推动蒙古语言文字数字化、信息化建设。

开发、利用和发展蒙古语言文字资源。牵头开展蒙古语言文字资源调查工作,随时掌控全旗蒙古语言文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为制定民族语文政策,科学保护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提供重要依据。支持蒙古语教学软件和课件、蒙古文教材和教辅材料的开发建设以及蒙古语广播影视节目、儿童动画节目的制作放映、蒙古文图书出版,加强蒙古族口传文化及蒙古文古籍的保护与传承和数字化建设。抓好濒危民族语言的抢救和保护,协助上级民委完成我旗濒危民族语言的调查工作。

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坚持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提升全旗各族人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蒙汉双语能力。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鼓励汉族干部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健全表彰奖励机制,对在蒙古语言文字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四)进一步推进民族事务的依法管理

深入开展民族法治宣传教育。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结合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民族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建议旗委,将民族区域自治法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作为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搞好学习培训,增强各族干部依法行政能力。以各族干部、青少年、流动人口等群体为重点,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

加强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人大、旗委统战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以执法监管单位和窗口单位、服务行业为重点,切实纠正违反民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做法,坚决反对和制止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认真履行民委委员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规则,督促委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和支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问题。建立完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增强依法处理复杂问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充实完善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时加强沟通,掌握实情,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健全信息预警机制,发现问题,立即上报,果断决策,及时处置,确保突发事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协调等方法,妥善化解涉及民族因素的人民内部矛盾。坚决依法打击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歧视和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犯罪行为,维护民族团结、国家安全、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