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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委宣传部 鄂托克旗委统战部 鄂托克旗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命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4/ 分  类: 民族、宗教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文日期:2016年11月14日
名  称: 鄂托克旗委宣传部 鄂托克旗委统战部 鄂托克旗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命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鄂民宗事字〔2016〕97号 主 题 词:

各苏木镇党委、政府,旗(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为广泛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根据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和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和市民委关于鄂尔多斯市命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实施意见旗委宣传部、旗委统战部和旗民族宗教事务局联合制定了《鄂托克旗命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鄂托克旗委宣传部        中共鄂托克旗委统战部

          

鄂托克旗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6年11月14日

 

鄂托克旗命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实施意见

 

    为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一步推动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和市民委关于鄂尔多斯市命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实际,现就命名鄂托克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命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意义

命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是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对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体制机制,推动创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先进典型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开创民族工作新局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我旗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采取多种有效举措调动各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促进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旗委、政府被评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和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这是全旗各族人民团结互助的成果,是党的民族政策在民族地区的成功实践。各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命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命名工作,推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按照国家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六进”要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评选要面各苏木镇各部门(委、办、局)以及各学校、各大企业各人民团体、各嘎查村(社区)、各寺庙。示范单位在创建活动中能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在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一)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工作,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广泛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定期、广泛开展对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对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认识全面正确。

(三)扎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工作,表彰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民生状况与本区域内整体发展相协调

(五)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干部;对主要面向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工作的地方和部门,合理配备能够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工作的干部。

(六)《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得到切实贯彻落实;优秀民族文化得到保护和发展。

(七)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八)及时掌握民族问题、民族工作、民族关系的发展变化,并主动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进行引导和解决。

(九)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命名程序

(一)申报单位应根据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评选的基本条件,制定本单位的创建目标及具体工作方案,形成申报材料,向旗民族宗教事务局推荐。

(二)旗民族宗教事务局对申报单位的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由委宣传部、旗委统战部和旗民族宗教事务局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在全旗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异议的由三部门联合发文命名。每次命名名额委宣传部、旗委统战部、旗民族宗教事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类别主要分为示范苏木镇,示范嘎查、村(社区),示范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示范学校,示范企业,示范寺观教堂类。

)对获得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命名的授予牌匾,并优先推荐参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评比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评选,以此类推

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管理

(一)旗委宣传部旗委统战部和旗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命名工作,了解和掌握创建活动情况,对示范单位进行具体指导和检查帮助示范单位解决在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组织或支持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示范效应。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命名与推荐市、自治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相结合。市、自治区、国务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评比将从被命名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中推荐

(三)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命名工作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对已命名的示范单位,每5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分为个阶段:示范单位自查(向旗民族宗教事务局上报材料)

→旗委宣传部、旗委统战部、旗民族宗教事务局组织检查。检查合格的,继续保留称号;检查不合格、已不具备典型示范性的单位及命名后发生涉及民族因素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取消其称号。

(六)苏木镇、嘎查村(社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企业,寺观教堂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

其他

实施意见由各苏木镇发至所属嘎查、村(社区),由教育局转发至全旗各学校。

 

附件1.鄂托克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苏木镇验收标准(试行)      

  2.鄂托克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嘎查、村(社区)验收标准(试行)

      3.鄂托克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验收标准(试行)

      4.鄂托克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学校验收标准(试行)      

      5.鄂托克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企业验收标准(试行)

      6.鄂托克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寺观教堂验收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