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党委、政府,旗(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根据《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国家民委关于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14﹞94号)、《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统战部、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命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民委发〔2014〕33号)和《鄂托克旗委宣传部 鄂托克旗委统战部 鄂托克旗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命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民宗事字〔2016〕9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开展“鄂托克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评选活动。
一、评选条件
(一)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成绩突出,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优先考虑受国家、自治区、市和旗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
(二)要严格对照《鄂托克旗命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实施意见》内容准备评选材料,对照6个示范验收标准推荐申报。示范类型分为示范苏木镇,示范嘎查、村(社区),示范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示范学校,示范企业,示范寺观教堂。
(三)在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被亮黄牌或被否决的以及单位法人正接受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调查的单位一律不得申报。
二、评选程序
(一)初审。申报单位根据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评选的基本条件,制定本单位的创建目标及具体工作方案,形成申报材料。主管单位对申报单位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旗民族宗教事务局推荐申报。
(二)验收。旗委宣传部、统战部、旗民族宗教事务局组成评审组对申报单位的事迹进行评审,并实地考察。
(三)公示命名。对拟命名单位在全旗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旗委统战部、旗委宣传部、旗民族宗教事务局三部门联合发文命名。
三、报送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单位推荐申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择优选良的原则,按照评选条件严格把关。
(二)申报单位务必于2016年12月5日前把创建目标、工作方案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事迹材料、(3000字以内)一式三份报送到旗民族宗教事务局(原政府大楼407室),并提供电子版和5张电子版创建活动图片。
联系人:斯庆 联系电话:6215036
电子邮箱:1054212950@qq.com
附件:鄂托克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
中共鄂托克旗委宣传部 中共鄂托克旗委统战部
鄂托克旗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6年11月23日
附件
鄂托克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
类型:
单位名称 | |
主要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开 展 创 建 活 动 主 要 情 况 | |
开 展 创 建 活 动 主 要 情 况 | |
主管 单位 审核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审批 意见 | 旗委宣传部 旗委统战部 旗民族宗教事务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注:表格可加页,A4纸单面打印装订,正文1500字左右,仿宋小四号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