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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13/ | 分 类: 卫生 ; 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发文日期:2015年08月03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换证、申办 审批程序》的通知 | |
文 号: 鄂卫计发〔2015〕24号 | 主 题 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所基本标准》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对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自登记之日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年换发一次;每年校验一次;为了加强我旗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经局务会研究,现制定《鄂托克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换证、申办审批程序》。
附件1:《鄂托克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程序》
附件2、《鄂托克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证程序》
附件3、《鄂托克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办审批程序》
鄂托克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代章)
2015年8月3日
鄂托克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程序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二、提交资料
医疗机构于校验期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校验记录中的校验日期)前3个月向旗卫计局提出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或负责人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执业证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4、职工花名册1份;
5、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租约以及复印件一份。
6、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
三、审核
申请人提交资料,发给《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见表1),旗卫计局自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完成审查。
1.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站)、门诊部以及民营医院:旗卫计局组织医政医管股工作人员及旗卫生监督所相关人员并根据情况抽调鄂托克旗医疗机构审验鉴定专家库专家,按照《鄂托克旗一级医疗机构现场审查表》(见表2)完成现场审查。同时根据旗卫生监督所反馈的医疗机构积分记录,在一个周期内达到12分以上(含12分),将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并要求进行整改,暂缓期内累计不良积分超过6分者,将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个体诊所(医务室、嘎查村卫生室):根据旗卫生监督所反馈的医疗机构积分记录,在一个周期内达到12分以上(含12分),将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进行整改,暂缓期内累计不良积分超过6分者,将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校验
经审核验收合格后,由分管局长签字,给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盖章校验。
鄂托克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证程序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4、《诊所基本标准》
二、提交资料
医疗机构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旗卫计局提出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或负责人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执业证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4、职工花名册1份;
5、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租约以及复印件一份。
6、房屋平面图1份。
7、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
三、审核
申请人提交资料,发给《医疗机构申请换证受理通知》(见表1),旗卫计局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完成现场审查。
1.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站)、民营医院以及门诊部:由旗卫计局组织医政医管股工作人员及旗卫生监督所相关人员并根据情况抽调“鄂托克旗医疗机构审验鉴定专家库”专家,按照《鄂托克旗一级医疗机构现场审查表》完成现场审查。
2.个体诊所(医务室、嘎查村卫生室):由旗卫计局组织医政医管股工作人员及旗卫生监督所相关人员,按照《鄂托克旗个体诊所(医务室、嘎查村卫生室)现场审查表》(见表2)完成现场审查。
旗卫计局将同时根据旗卫生监督所反馈的医疗机构积分记录,在一个周期内达到12分以上(含12分),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的暂缓换证,进行整改,暂缓期内累计不良积分超过6分者或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者,将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换证
现场审查结束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合格者,由分管领导签字,给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并收回其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鄂托克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证程序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4、《诊所基本标准》
二、提交资料
医疗机构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旗卫计局提出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或负责人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执业证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4、职工花名册1份;
5、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租约以及复印件一份。
6、房屋平面图1份。
7、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
三、审核
申请人提交资料,发给《医疗机构申请换证受理通知》(见表1),旗卫计局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完成现场审查。
1.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站)、民营医院以及门诊部:由旗卫计局组织医政医管股工作人员及旗卫生监督所相关人员并根据情况抽调“鄂托克旗医疗机构审验鉴定专家库”专家,按照《鄂托克旗一级医疗机构现场审查表》完成现场审查。
2.个体诊所(医务室、嘎查村卫生室):由旗卫计局组织医政医管股工作人员及旗卫生监督所相关人员,按照《鄂托克旗个体诊所(医务室、嘎查村卫生室)现场审查表》(见表2)完成现场审查。
旗卫计局将同时根据旗卫生监督所反馈的医疗机构积分记录,在一个周期内达到12分以上(含12分),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的暂缓换证,进行整改,暂缓期内累计不良积分超过6分者或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者,将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换证
现场审查结束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合格者,由分管领导签字,给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并收回其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